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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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顾是一名登山爱好者,一次与驴友一同去外地登山,此后就一直没有小顾的消息了。失踪一年后,小顾的父亲老顾感到小顾回来的希望不大了,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到法院宣告小顾失踪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本案中,小顾失踪还未满二年,老顾还不能宣告小顾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邓某到泰国旅游,在当地发生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两年后,其妻子钱某欲向法院申请宣告邓某死亡,但是遭到了邓某父母的反对,邓某父母称,要下落不明满四年才能申请宣告死亡,现在只有两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邓某系因意外事故而失踪的,不适用下落不明满四年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情况,因此其妻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邓某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001年9月成某在出差时失踪,其妻子林某于2006年5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2008年,成某在外地向张某借款10万元后回到老家。2010年,张某找到成某索要欠款,成某称,2006年其妻子林某已经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死亡,2008年借款时,自己是“死人”,因此无需承担在此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成某在被宣告死亡后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张某有权要求成某还款,成某不能赖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全某与甘某结婚后,因全某失踪满四年,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了全某的死亡。一年后,甘某与古某结婚,然而,在结婚两个月后,古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就在古某死亡后没几天,全某找到了甘某,告知甘某自己并没有死亡的事实,甘某感觉全某太自私,抛下自己不管不顾就到外地那么多年,现在想回来就回来,甘某感到不能接纳全某。但是全某表示,古某已经死亡,所以全某依然和自己有夫妻关系,如果想离开自己,必须去法院起诉,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甘某已经与古某再婚,因此即便古某已经死亡,甘某与全某的夫妻关系也并不自行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