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遗产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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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和毕某是对退休夫妻,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在国外定居,两位老人随女儿生活。数年后,罗某去世,在国外的儿子来电话表示不能回来料理罗某的后事,也不继承罗某的财产。那么,罗某儿子这样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吗?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在这则案例中,罗某儿子放弃继承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部分改由毕某和罗某女儿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成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生有一子一女。戴某是成某原来的同事,由于在年轻的时候救过成某一命,于是成某在立遗嘱的时候,表示将自己的一件古董在死后赠与戴某。数年后,成某去世。成某儿女将遗赠的事情通知了戴某,但当时戴某在国外,其表示等回国再说。半年后,戴某回国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但此时成某子女却不愿意再将古董给戴某。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这则案例中,戴某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没有作出表示,视为放弃遗赠,该古董应由成某的子女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余某和元某是夫妻,两人生有一子,余某的父母还健在。两人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在银行里以余某名义存了10万元存款。不幸的是,余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在继承遗产时,余某的父母认为房子和存款全都是遗产,但元某认为这些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有一半是自己的,其余的才是余某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这则案例中,房子和存款都是两人的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并没有特殊的约定,故应先分出一半为元某的个人财产,其余的才是余某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顾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早已去世,顾某有一子一女,儿子在外地打工,顾某随女儿生活。在和女儿生活的过程中,顾某立下自书遗嘱,让女儿在自己去世后继承房产。数年后,顾某去世,女儿拿着遗嘱继承了房产。但对于顾某其他在遗嘱中没有涉及的遗产,儿子和女儿在如何继承上产生了争议。儿子认为应该均分,女儿认为应参照遗嘱的原则全部由其继承。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除此之外,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遗产,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的遗产,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也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这则案例中,顾某虽然立有遗嘱,但没有处分所有的财产。对于除房产外其他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子女俩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黄某和萧某是对夫妻,黄某的父母健在。后黄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黄某去世的时候,萧某正有孕在身。在处理黄某的遗产时,黄某的父母认为应该由三人均分,而萧某则认为应给未出生的胎儿保留一份。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在这则案例中,应当保留萧某胎儿的继承份额,待胎儿出生后再根据生理状况确认具体的继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姚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有三个子女,姚某轮流随三个子女生活。数年后,姚某去世。三个子女继承了姚某的存款等遗产,但对于一件古董,子女对如何继承产生了争议。老大想要古董,给老二、老三现金补偿,但老二、老三对补偿的金额不满意。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在这则案例中,处理遗产可用以下三种方式:(1)将古董变卖,三个继承人均分价款;(2)老大与老二、老三协商,提高补偿金额,由老大拥有古董,给予他二人相应的补偿;(3)不卖古董,三人共同拥有该古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谈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一直随儿子小谈生活。小谈在一次意外中去世,谈某的生活顿时没有着落。这时,谈某所在的街道提出与谈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街道来负责谈某的生养死葬。那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享有按照协议接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傅某是一位孤老,没有亲戚,平时生活一直由街道照顾,但没有与街道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数年后,傅某去世,由于没有任何亲戚,还是由街道料理了他的身后事。傅某的遗产也成了没有人继承的财产。那么,对于傅某的遗产该如何处理呢?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在这则案例中,对于傅某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其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其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对其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余下的遗产,则由街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齐某单身,父母健在。齐某是个生意人,平时因为资金周转欠了别人不少的外债,正在慢慢地归还。不料齐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只留下了不多的遗产和不少的外债。齐某去世后,债主找上门,要齐某父母用齐某的遗产还债,但即使是拿走全部遗产还不足以偿还债务,于是债主们就要齐某的父母替齐某归还。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在这则案例中,齐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除非齐某父母自愿偿还,否则无需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宋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有一个儿子小宋在外地打工。平日里邻居庞某经常过来照顾宋某的生活,为此宋某立下遗嘱,死后将部分财产赠与庞某。一次宋某因为看病急用钱,问老同事茅某借了5万元钱,不料借款后不久宋某就突发疾病去世。小宋和庞某分别继承了宋某的遗产,茅某得知宋某去世的消息后找到小宋要求清偿债务,小宋表示款项应由其与庞某共同归还,但庞某不同意。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在这则案例中,应先由小宋在法定继承所得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如果不足清偿,再由庞某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