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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现实问题

韦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早已去世,只有一个儿子小韦。但韦某与小韦的关系不好,自打小韦结婚以来就再也没有来往。韦某平时的日常生活一直都是由街道干部马某照顾,日子长了,韦某对马某有了感激之情。特别在一次韦某突发疾病住院,马某日夜照顾直到康复后,韦某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都由马某继承。数年后,韦某去世,小韦突然前来继承遗产,并且不承认韦某遗嘱的效力,称遗嘱不能剥夺他的继承权。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在这则案例中,韦某立遗嘱将财产赠给马某,符合法律规定,小韦没有权利再继承韦某的遗产,所有遗产应由马某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才有效吗?

现实问题

苗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苗某有一子一女,儿子在外地打工,苗某随女儿生活。女儿平时对苗某照顾有加,苗某决定把自己的财产多留些给女儿,并亲笔书写立下了遗嘱。数年后,苗某去世。在继承遗产时,女儿认为应该按照遗嘱执行,儿子则认为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是无效的,应按照法定继承。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方式。公证遗嘱并非遗嘱的唯一方式。

在这则案例中,苗某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方式,虽然没有经过公证,仍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照遗嘱内容来继承苗某的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继承人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吗?

现实问题

方某和任某是对夫妻,生有一子一女,方某的父母还健在。子女成年后都结婚搬出去住了,和两人的关系也不好。方某在一次意外中受了重伤,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方某对着父母和任某立下口头遗嘱,表示死后遗产全部由父母和妻子继承,最终方某抢救无效死亡。方某死后,子女前来要求继承遗产,但遭到任某拒绝,表示方某已经立下口头遗嘱,子女无权继承。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在这则案例中,方某的遗嘱见证人是父母和妻子,都是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该口头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方某的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什么是遗嘱中的“特留份”规定?

现实问题

袁某和柳某是夫妻,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已经成家,女儿因为残疾一直没有工作,在家与两人共同生活。由于生活中摩擦不断,袁某与女儿的关系一直不好,慢慢地发展到互不理睬。随着年纪增大,袁某想立份遗嘱将所有的财产由柳某和儿子继承,一分钱也不给女儿。为此他咨询了律师,但律师告诉他,遗嘱中应当对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什么是遗嘱中的“特留份”规定?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里所说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就是“特留份”。“特留份”就是指被继承人不能用遗嘱加以处分的,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所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这则案例中,由于女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故袁某在遗嘱中应当为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该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鲍某的老伴已经去世,鲍某退休后轮流和三个子女生活。为了能够继承老人的遗产,三个子女都软磨硬泡地让鲍某立下了自书遗嘱,遗嘱中规定财产全部由该子女继承,于是每个子女手上都有了一份遗嘱。数年后,鲍某去世,三个子女都拿出遗嘱要求继承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在这则案例中,鲍某所立的都是自书遗嘱,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史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有两个儿子大史、小史。平时主要是大史来照顾史某,史某也表示将来遗产由大史继承,并立下了自书遗嘱,但后来史某与大儿媳产生了矛盾。此时小史又对史某特别好,于是史某就将遗嘱中的部分财产给了小史。数年后,史某去世。大史拿着遗嘱找到小史,要讨回史某给小史的那部分财产,但小史不同意归还。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在这则案例中,史某虽然立有遗嘱,但之后处分财产的行为视为对遗嘱的撤回,大史只能对剩余的财产进行继承,而不能向小史讨回已由史某处分的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算是遗嘱吗?

现实问题

费某是位退休老人,有两个子女。自从妻子去世后,心情一直很沉重,渐渐有了厌世的念头,终于在书写了一份遗书后自杀了。亲朋好友在整理费某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书,遗书中有关于如何处理死后财产的内容,还有费某的签名和日期。那么,费某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算是遗嘱吗?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在这则案例中,费某的遗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有本人签名和日期,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按自书遗嘱对待,按照遗书内容进行继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附义务受遗赠人如果不履行义务该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薛某是一名孤老,与邻居雷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雷某为其养老送终,薛某去世后遗产赠与雷某。协议签订后,薛某突然中风,生活不能自理,此时雷某却不履行照顾义务,既不陪薛某去看病,连基本的生活也不照顾。街道干部实在看不过去,承担起照顾薛某的责任。街道多次要求雷某履行相关义务,但雷某置之不理。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薛某的权利该如何保护呢?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在这则案例中,街道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雷某接受遗产的权利,改由街道履行相关扶养义务,接受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哪些情况下的遗嘱是无效的?

现实问题

贺某父母早亡,一直由叔叔汤某抚养,贺某继承了父母一大笔遗产,汤某为了日后能得到财产,让未成年的贺某立下遗嘱,死后由汤某继承贺某的全部财产。贺某成年后结婚生子,组建了自己的家庭。不幸的是,贺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贺某死后,汤某拿出遗嘱要求继承财产,但贺某的妻儿不同意。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在这则案例中,贺某在立遗嘱的时候尚未成年,虽然之后成年,但当时所立的遗嘱仍属无效遗嘱。汤某无权取得贺某的遗产,贺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儿来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BT6u1JS7BBJJZ5L3VM0q/IlWVmFDNa27IAO+GWYb+M9GAsipjghwAP52Hnn+yg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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