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定继承 |
|
杨某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老总,父母健在,与妻子朱某结婚后生下女儿小杨,家境殷实,生活滋润。但不幸的是,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杨某突然去世。杨某生前没有立遗嘱,由于家大业大,杨某的兄弟姐妹们都想继承杨某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这则案例中,应由排在第一顺序的杨某父母、妻子朱某、女儿小杨来继承杨某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孔某与曹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孔男。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孔某长期与严某在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还生下了一个女儿孔女,此女长期由严某抚养。数年后,孔某去世,已经成年的孔女要求与曹某、孔男共同继承遗产。但曹某认为孔女不是婚生,没有继承权。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这则案例中,虽然孔女不是孔某的婚生子女,但却是孔某的亲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孔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金某和魏某结婚多年,但一直没有子女。于是两人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小陶作为养女,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随着小陶长大成人,与魏某之间渐渐有了矛盾,两人时常争吵。数年后,金某去世。在继承金某遗产的时候,魏某提出小陶不是亲生子女,没有继承权。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这则案例中,虽然小陶不是金某和魏某的亲生子女,但却是两人办理了正规手续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小陶对于金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秦某和尤某是对退休老人,生有一子秦男和一女秦女。秦男已经结婚,有个儿子小秦。不幸的是,秦男在一次车祸中去世。数年后,秦某去世。在如何继承秦某遗产的问题上出现了争议,秦女认为秦男已经去世,秦某的遗产应该由母亲和其两人继承,而秦男的老婆则认为遗产小秦也有一份。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这则案例中,秦男先于秦某去世,则应由小秦代位继承秦某遗产中属于秦男的份额,故秦某的遗产应由尤某、秦女、小秦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许某和何某婚后生下儿子许男和女儿许女,由于生活困难,两人决定将女儿许女送给同事张某收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收养手续,之后张某带着许女到外地生活,大家渐渐就没了联系。许某和何某经过数年的打拼,生活渐渐好了起来。不料许某却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许某去世后,许女突然出现,要求继承遗产。那么,养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被收养人分得生父母遗产的前提是对生父母扶养较多。
在这则案例中,许女被收养后,与生父母几乎没有联系,也没有对生父母进行扶养,因此其不能分得许某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吕某(女)和施某(男)经人介绍后结婚,施某是再婚,上小学的儿子小施随施某生活。婚后吕某对施某和小施照顾有加,尽心尽力地抚养小施。不料几年后,吕某在一次意外中丧生,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吕某的父母认为小施不是吕某亲生,没有继承权。而就在此时,小施的亲生母亲张某也因病去世,张某的父母认为小施已经随施某和吕某生活,也不同意小施继承张某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关键是看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在这则案例中,小施作为张某的亲生子女,作为吕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两人的遗产均有权利进行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1.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谢某的父母还健在,妻子早已去世,生有一子小谢,后来又收养了一个孤儿小沈,并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数年后,谢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后,谢某的父母、小谢、小沈继承了相关遗产。不久小谢也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小谢还没有结婚,在继承小谢遗产时,谢某的父母认为小沈不是小谢的亲兄弟,不能继承小谢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在这则案例中,小沈被谢某收养时办理了正规的手续,小谢与小沈是养兄弟姐妹关系,小沈可以作为小谢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谢某的父母一起来继承小谢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章某和苏某都是再婚,两人成年的儿子小章和小苏随两人一起生活。苏某的父母早已去世,章某的父母还健在。章某和苏某在一起意外中死亡。小章也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在继承小章遗产的时候,章某的父母认为小苏不是小章的亲兄弟,没有继承权,而小苏则认为两人是继兄弟,可以继承。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在这则案例中,小章和小苏虽然是继兄弟关系,但两人之间没有扶养关系,因此,小苏不能作为小章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潘某和葛某是对夫妻,没有孩子。潘某的父母已经去世,葛某的父母还健在。两人与葛某的父母共同生活。不幸的是,葛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葛某死后,潘某承担起了赡养葛某父母的义务,对老人照顾有加。两位老人去世后,潘某继承了房产,不料这时葛某父亲的弟弟跑来要求继承房产,理由是潘某与两位老人没有血缘关系,不能继承老人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这则案例中,潘某在葛某去世后作为丧偶女婿承担起了对岳父、岳母主要赡养义务,即使葛某去世,潘某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老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范某和彭某的父母都已去世,两人生有一子一女。子女都已成年,儿子是公务员,女儿因为身体有残疾,一直赋闲在家。不幸的是,范某在一次意外中丧生。在继承范某遗产时,彭某提出多留点给残疾的女儿,但儿子不同意,认为应该均分。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这则案例中,虽然母亲、儿子、女儿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均分。但由于女儿身体有残疾,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郎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早已去世,儿子小郎在国外定居。老人一直由远方亲戚鲁某照顾,鲁某对郎某照顾有加,一直尽心尽力地扶养郎某。数年后,郎某去世。小郎在得知消息后,回国料理了郎某的后事。在继承遗产问题上,鲁某要求适当分配遗产,但遭到了小郎的拒绝。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在这则案例中,鲁某在小郎不在国内期间,承担起扶养郎某的责任,在遗产继承上,鲁某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