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和继承权 |
|
赵某老伴早已去世,与独子小赵共同生活。赵某与钱某是同事,一次钱某由于急需用钱,向赵某借了5万块钱,并写了借条,约定两年后归还。不料一年后,赵某突然因车祸去世。赵某去世后,赵某的儿子小赵拿着借条问钱某要钱,但钱某称钱是问赵某借的,与小赵无关。现在赵某去世了,钱就不用归还了吗?
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在这则案例中,赵某对钱某的债权属于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是赵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可以由小赵继承,钱某应向小赵归还相关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孙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早已过世,育有一子一女,孙某中年的时候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指定女儿为受益人。孙某百年后,子女开始继承相关财产,在顺利继承了房产、现金等财产后,子女对保险金该如何继承产生了争议。儿子认为这属于遗产,应由两人继承,女儿认为自己是受益人,应由其一人继承。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人身保险金属于遗产吗?
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因此,在本案中,由于孙某在购买人身保险的时候已经指定了受益人,那么在他身故后的保险金就不属于遗产,应当由女儿来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李某是一位独居老人,老伴早已去世,两个子女都在外地打工,平时由居委会负责照顾日常生活。李某去世后,两个子女从外地回来,要求继承财产,但却不知道该如何继承。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的子女应先看看李某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者与居委会是否签有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的话,按遗嘱或协议办理。如果没有的话,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周某是一位孤老,与街道签有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周某百年后财产赠与街道,而周某平日的生活起居则全部由街道照顾。由于街道人手不够,从外面聘请了吴某来照顾周某。吴某平时对周某照顾有加,渐渐地周某对吴某有了感激之情,加上平时吴某常说自己家里穷,于是周某又立下遗嘱,约定百年后财产由吴某继承。几年后周某过世,吴某和街道为了该由谁来继承周某的财产产生了争议。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那么,在本案中,周某既与街道签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嘱,且两份文件内容存在抵触,故应当按照协议处理,由街道获得相关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有一个四口之家,母亲、大哥、二哥和小妹。大哥、二哥都已娶妻生子,小妹未婚。某日,小妹驾驶自家汽车,拉着母亲、大哥、二弟外出旅游,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四人全部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进行继承呢?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其他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在这则案例中,如果不能确定四个人的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推定没有晚辈继承人的小妹先死亡,其财产应由其母一人继承,其次推定作为长辈的母亲死亡、由兄弟二人分割母亲的遗产,包括母亲已继承的小妹的遗产。最后推定大哥、二哥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妻子和子女分别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卫某是一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育有卫男和卫女,卫女嫁到外地,卫某和卫男一家一起生活。卫某几十年来存了一笔养老钱,但卫男总是找种种借口向卫某要钱,卫某不给,卫男就拳脚相加,有几次打得太狠了,还闹到了派出所,居委会和警署数次调解,但效果不佳。这种状况持续了几年,无奈之下,卫某只好到外地投靠卫女生活。几年后,卫某去世,卫男此时却跑来找到卫女要求继承遗产。那么,卫男还有继承权吗?
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本案中,卫男对卫某长期存在虐待行为,从实施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且卫某在生前没有对其表示宽恕,故卫男丧失继承权,卫某的遗产应由卫女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蒋某老伴早已去世,只有一个儿子小蒋。蒋某退休后,与沈某组建了新的家庭。但小蒋担心沈某会分走蒋某的遗产,几次让蒋某先将财产过户到他的名下,但遭到了蒋某的拒绝。于是小蒋伪造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都归到自己名下。几年后蒋某去世,小蒋就拿出了这份遗嘱。由于沈某原来是农民没有退休金,这份遗嘱顿时让沈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后来,小蒋伪造遗嘱的事情败露,沈某打算向小蒋要回属于她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小蒋伪造了遗嘱,造成了沈某的生活困难,应认定情节严重,小蒋丧失继承权,蒋某生前的所有遗产应由沈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