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问题由来已久(Friedman、Schwarcz,1963)。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再次引起了监管者、政策制定者、银行家和市场参与者的关注。“传染”一词指的是类似挤兑的行为从一家金融机构蔓延到越来越多的其他金融机构,从而减少了金融系统可用资金的总量。传染也会蔓延到短期资本市场,这些市场为金融系统中复杂且不断增多的非存款金融机构提供资金。传染的原因可以从概念上分为两类(Masson,1998;Wolf,1999;Forbes、Rigobon,2010;Pritsker,2001)。第一类强调市场经济之间正常相互依赖所产生的溢出效应,这种相互依存关系意味着无论是全球性还是地方性的冲击,都可以通过国家间的金融联系传播。Calvo、Reinhart(1996)将这种危机传播称为“基于基本面的传染”,这些共同行为的形式通常不会构成传染,但如果它们发生在危机期间,将带来不利影响,则可认为是传染。第二类定义只是投资者或其他金融机构行为的结果,即使在没有全球性冲击,相互依存和基本面都不构成危机因素的情况下,也会发生传染。例如,一个国家的危机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在不考虑经济基本面差异的情况下撤回投资。这种传染是由“非理性”现象造成的,比如金融恐慌、羊群效应、信心丧失和风险厌恶情绪增加。虽然这些现象可能是个别理性的,仍然会导致危机。
金融危机传染理论研究危机风险在国际或区域范围内传染的过程,传染渠道一般包括贸易渠道、流动性不足渠道、共同贷款人渠道、金融资产渠道。世界银行从广义、严格与十分严格三个维度定义了传染。广义的传染是跨越国界的传染,可以发生在危机期间或正常时期;严格的传染是冲击向其他国家传递,通常用“羊群效应”解释;十分严格的传染是指跨国相关性与正常时期相比,将在危机期间明显增强。传染的根本原因包括宏观经济冲击在国际范围内产生的影响,以及通过贸易联系、竞争性贬值和金融联系传播的局部冲击。
金融机构的风险传染具有独特性(Kaufman,1994)。传染是金融系统的一个结构性特征,它是期限转变的内生因素,不太可能通过更好的风险管理或改进的审慎监管来解决。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遏制,危机蔓延就会困扰金融体系(Scott,2012)。Dornbusch、Park、Claessens(2000)认为,“传染”是单个国家(或一组国家)受到冲击后,跨市场联系显著增加,其衡量指标是资产价格或资金流动在相对平静时期跨市场流动的程度。投资增加不一定反映出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当一个国家受到冲击时,流动性限制会迫使投资者从其他国家撤资。由于许多金融交易是由代理人而不是委托人进行的,激励问题也在危机波动中发挥了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