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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

在2009年9月的匹兹堡峰会上,G20(20国集团)首次呼吁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SIFI)采取行动,防范它们因“太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风险。到2010年10月20日,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发表了《减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造成的道德风险》,该文件建立了“SIFI框架”,并成为随后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基础。接着在2011年11月,20国集团领导人批准了金融稳定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减少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造成道德风险的框架。该框架建议了几项政策,包括:①对SIFI实施更密集、更协调的监管;②在不破坏金融体系稳定、不让纳税人承担损失风险的情况下,提高当局有序解决SIFI的能力;③SIFI需要具有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以降低这些机构对全球金融体系构成的更大风险;④加强核心金融基础设施监管;⑤提供国家政策当局确定的其他补充审慎措施和其他要求。

SIFI框架将全球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G-SIFI定义为:具有大规模、市场重要性和全球互联性的机构,其困境或失败将在全球金融体系中造成重大混乱,并对许多国家造成不利的经济后果(FSB,2011)。虽然G-SIFI概念最初与银行有关,但SIFI框架文件提议将该机制扩展到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这导致了G-SIFI的类别后来进一步细分为全球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G-SIB)、保险公司(G-SII)和非银行非保险的G-SIFI(NBNI)。接着在2011年1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额外损失吸收要求》,制定了监管机构可能决定哪些银行是G-SIB的方法。2010年,金融稳定委员会提议将G-SIFI概念推广到保险公司,2013年7月18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始评估方法》。在《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始评估方法》中,IAIS已经开发了一种初步评估方法来评估G-SII的系统重要性,并使用从选定保险公司收集的相关数据,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公司实施初步评估。

(1)规模。单个金融机构对金融系统的重要性通常随着该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在保险金融机构中,规模是有效分担和分散风险的先决条件。

(2)全球经济活动。旨在识别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失败可能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性。

(3)互联性。系统性风险可能通过金融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直接和间接相互联系而产生,从而使单个机构的失败或困境对金融系统产生影响,导致金融服务总量减少。

(4)非传统和非保险业务。NTNI业务通过机构安排增加保险公司与金融市场的相互联系,非传统保险业务和非保险金融业务是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的潜在驱动因素,因此对保险公司是否产生危机的影响最大。

(5)可替代性。金融系统机构发生故障时难以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单个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会增加。

利用IAIS的方法,FSB与IAIS协商,在2013年7月确定了首批9个G-SII:Allianz SE、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Inc.、Assicurazoni Generali S.P.A.、Aviva plc、Axa S.A.、MetLife Inc.、Pin An Insurance(Group)Company of China Ltd.、Prudential Financial Inc.、Prudential PLC,并宣布从2013年11月开始每年11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公司会被添加到名单中,在条件具备时也可以将其从名单中删除;同时,每三年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方法进行一次修订。2016年6月颁布《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更新评估方法》(IAIS,2016),对评估方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订。

在定义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理清三者间的关系与区别,本书从起因等方面对三者进行了比较,见表2-2。

表2-2 各类系统性风险定义比较 orHNsxNeUA/m7gDScZWqf0qpsCP8lwICgWb2DY8mqM/c4cYM4z47AgwlGxaMpa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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