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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2.1.2.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同系统性风险类似,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定义目前也没有统一认识。国际权威定义是由IAIS(2010)在FSB列举的规模、相关性以及可替代性作为系统性风险的衡量标准的基础上,特别添加了时间因素作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衡量标准。

(1)Size(规模):潜在的系统性风险事件的规模。

(2)Interconnectedness(相关性):与金融系统中其他组成部分相关联,也就是说风险必须能够传播到其他机构才能被称为系统性风险。

(3)Substitutability(可替代性):金融系统中的其他机构也能带来同样的风险影响。

(4)Timing(时间因素):也就是损失的传递速度。由于保险的索赔操作过程比一般银行业务慢得多,所以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不会立即产生经济冲击,需要一定的时间才会慢慢显现出来。

Felix(2017)从直接和间接两个维度定义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直接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金融系统可能遭受由单一保险人或保险集团造成的潜在后果,这种危机效应的直接原因在于保险人本身的性质、业务以及产品特征等,再加上其规模和关联度,可能直接对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的干扰。直接系统性风险是保险承保本身对整个金融系统构成系统性威胁的第一轮效应。间接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一个或多个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的业务受到负面事件冲击,反过来对金融系统造成进一步的潜在负面后果。一旦保险公司面临风险,它们的反应会对更广泛的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后果,导致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威胁的第二轮效应。

国内权威的定义来自原保监会(2016)发布的《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它将保险系统性风险定义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由于难以持续经营而对国内保险业、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活动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中,原保监会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定义进一步修正为:由于单个或多个保险机构的内部因素、保险市场和保险业外部的不确定性因素,导致保险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并难以维持经营,进而引发保险系统发生剧烈波动或危机,甚至将其负面效应传染至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最终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国内学者方面,谢志刚(2016)认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是由行业外部的不确定因素与行业内部各类行为主体的判断、选择及实际行为的相互作用,导致运行结果严重偏离既定系统运行目标,并将其负面效应传染至更大范围的动态过程。刘璐、王春慧(2016)认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是对保险市场产生普遍不良影响,足以引起多个保险公司发生连锁反应而陷入经营困境并使投保人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高姗、赵国新(2014)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将对宏观经济、保险公司自身产生多维冲击,保险业风险在行业内部和金融体系中都有传递性。

鉴于目前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给出定义的文章不多,结合已有的系统性风险定义特点以及现有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定义成果,在把握保险业与系统性风险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本书定义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时引进了保险系统性事件、保险系统性时间以及保险系统性危机三个概念,将其界定为:一家(或部分)保险公司受损或崩溃的坏消息传播后,随着系统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依赖和传染机制,引发连锁反应,在一段时间内对整个保险业甚至金融市场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并导致实体经济受损。这个定义首先强调是由一家(或部分)保险公司受损崩溃导致,即保险业脆弱性是系统性风险的来源,系统性风险必然是由小部分受损引起的,强调触发事件的规模(系统性事件);其次由系统组成部分之间的关联度触发了传染机制,非理性传染导致风险蔓延;再次考虑了保险业务特点,即风险传染需要一定时间(系统性时间);最后这种风险会对整个保险行业、金融体系甚至实体经济产生溢出效应,且造成负外部性影响(系统性危机)。如果仅仅是对保险业造成负面影响,则不能称其为系统性风险。

2.1.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特征

FSB(2009)从系统性风险特征角度区分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导因素和贡献因素。主导因素有助于确定具有系统性风险的市场和机构标准,而贡献因素则有助于衡量保险机构相对于系统性事件的脆弱性。

1.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主导因素(Primary Indicators)

FSB(2009)和IAIS(2010)将保险业的规模、互联性、可替代性以及损失传递速度四个要素作为产生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导因素,这四个因素是保险业发生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根源。

(1)规模

公司规模是测量系统性风险的非常重要的指标之一,往往与溢出效应的强弱程度相关。一般来说,规模越大的金融机构,其在地理区位和业务方面与其他机构的合作都更为密切,溢出效应相应越强,由此衍生出“太大而不能倒”观点。“太大而不能倒”是金融历史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理论基础,是指个别金融机构规模过大,业务范围过广,对国家经济有重大影响,一旦出现问题,政府等部门将伸手援助,不能让其轻易倒闭。规模越大的保险公司,通常在地理区位和业务上更加多样化,能够接触到更为广泛的金融保险业务,面临更多的其他风险,并且这些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异质性的,基本互不相关,因此理论上保险机构的总风险小于个别风险的加总。风险多元化理论解释了在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大多数大型保险公司的恢复能力优于银行的原因。毋庸置疑,规模大小是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但即使是规模引发的风险也要区分风险的性质,以及是否存在风险多元化而稀释总风险的可能性。

①全球保险业规模

全球保险业规模主要体现在保费收入规模及其占GDP的比重上。全球保费收入规模增长明显,近几年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发展,在全球GDP中的比重也趋于稳定。虽然与银行业仍有一定的差距,但就规模总量来说,保险业在全球经济中占有重要一席,对金融环境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力。具体如图2-1所示。

图2-1 全球保险业规模

资料来源:SwissRe官方网站:http://www.sigma-explorer.com/.

②国内保险业规模

如何以规模量化系统性风险尚无统一标准,FSB(2009)提出清算与结算、金融中介和风险控制管理等一系列指标来衡量公司规模。在研究中国保险业具体规模时,结合中国保险业特征、数据的可靠性和具体国情,采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提出的“从业人员数”“资产总额”作为衡量保险企业规模的指标,并与银行业做比较(见图2-2)。

从图2-2可见,无论资产总额、员工人数,中国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差距都甚大。根据银行业的规模,不难理解其一直被视为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的原因。保险业发展规模虽不及银行业,但不能否定其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因为传统的规模测量方法不能充分体现溢出效应,逐渐被业界质疑,金融稳定委员会(FSB,2009)提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由一系列资产与负债高度相关的小规模公司导致。“太大而不能倒”逐渐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替代,SIFI主要针对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行业而言,金融稳定理事会(2013)公布了首批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名单,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入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入选G-SII,不仅表明了国际保险界对中国保险业的认可,更进一步表明了对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视。

图2-2 中国保险业与银行业规模比较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中国金融年鉴》2002—2014年各年数据。

(2)互联性

互联性是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的第二个因素。Cummins(2014)将互联性定义为金融机构间的关联程度以及风险在金融机构间传染蔓延的可能性。由于互联性的存在,在机构间形成网络金融关系,这种网络关系作用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和衍生品交易,只要有一个或少数几个机构陷入财务困境,就有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危机,导致风险在机构间转移。Kaufman et al.(2003)认为互联性是系统性风险形成的必备条件,即需要某种冲击才能触发这种风险转移,比如农业萧条、房地产危机或者石油危机等。只要机构间存在联系,风险就有可能转移,从而导致金融系统危机,造成系统性风险。在金融领域,机构间的互联性主要表现在交叉持股、再保险、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风险转移常用工具上,而相同性质的风险转移操作对金融系统有明显不同的效果。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再保险是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再保险,保险机构间互联性增强,风险在保险公司之间转移和传递,再保险公司的财务危机有可能导致保险市场动荡,对经济系统造成溢出效应。Cummins et al.(2014)就指出财产保险公司之所以很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就在于其过于依赖再保险公司,而再保险市场明显具有复杂性,增加了风险传染的可能性。再保险市场的失灵会给保险业甚至整个金融系统带来风险,且再保险业务的不透明以及复杂性会加剧这种风险,因此有必要厘清保险与再保险业务间的互联性。以中国保险业为例,探究保险公司与再保险之间的互联性程度,借鉴已有文献对再保险系统性风险贡献度进行测量的方法,将其运用到中国的再保险市场中。①再保险市场的集中度,即前几家再保险公司市场份额的总和占整个再保险市场份额的比重。由于中国再保险企业数量不多,本书选择前3家和前2家评估中国再保险市场的集中度(见图2-3)。无论是选择前3家还是前2家企业来评估再保险市场集中度,总体来说,2005年至今再保险市场集中度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在较高水平,大部分年份超过60%,有些年份甚至达到了90%。这说明中国的再保险市场集中度较高,主要依赖几个大型再保险企业,市场份额掌握在几个大公司手里,一旦某个大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将对再保险甚至整个保险行业造成严重影响。②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程度,用分出保费占原保费的比重表示。经过测算,2005—2014年,分出保费占原保费的比重由4.99%逐渐上升到11.07%,中国保险业分出保费的比重有明显的增长趋势,说明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业的依赖度上升,再保险业对保险市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图2-3 中国再保险市场集中度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年鉴》2005—2014年各年再保险公司损益表。

(3)可替代性

可替代性是指金融系统中的其他机构是否能够提供与已发生财务危机机构相似的服务。金融系统缺乏可替代性会带来系统性问题,比如银行业若发生危机,很难有机构可以替代。在分析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时,不仅仅要判断保险业产品是否有足够的替代性,同时也要判断其是不是经济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The Geneva Association(2010)提出衡量金融机构的可替代性,需要从两个维度出发:一是这个机构是否具有独特的技术或者在市场中扮演着独一无二的角色,以致当其发生危机时,短期内市场不会出现替代品;二是这个机构是否具有控制市场的能力,使得竞争者不能轻易进入市场。就这两点而言,保险业都不具有引发系统性风险的能力。首先,保险业并未出现垄断企业。中国保险业由最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大,到目前的各种产权保险企业并存,并没有出现独家垄断保险行业的情况,保险业市场集中度(见图2-4)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说明中国保险业竞争加剧,保险市场可替代性增强,从替代性这个维度来讲,保险业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减弱。其次,市场准入机制主要包含技术、信息以及监管壁垒。中国保险业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距离,保险技术在产品、服务和理论方面创新不足。保险业经营围绕着保险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互信息而展开,信息化对提升保险行业竞争力有重要影响。中国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处于相对滞后的局面,存在信息过度分散、信息化建设人才匮乏以及公众认知度不高等问题,总体而言信息化程度不高。2009年出台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提高了保险业准入门槛,要求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目前中国保险业市场集中度较高,提高保险业准入门槛能减少竞争压力,降低少数保险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同时缓解监管压力,为保险行业稳定运营提供保证。

图2-4 中国保险业市场集中度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年鉴》2004—2016年各年数据。

从可替代性的角度来看中国保险业,可替代性的两个维度都证明了目前中国保险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尚未凸显。单从可替代性来说,中国保险业不具备引发系统性风险的能力,但是否能保证中国保险业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需要进一步论证。

(4)损失传递速度

损失传递速度是指一旦发生危机,风险传递到其他机构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来说,由于保险的索赔操作过程比一般银行业务慢得多,所以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不会立即产生经济冲击,需要一定的时间才会慢慢凸显。具体到中国保险业,不同险种的理赔时效不同,人寿保险与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有5年与2年之分,且索赔程序复杂,需要立案查勘、审核证明资料、核定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义务等一系列过程,远比银行业务复杂得多。因此,一旦发生财务危机,保险机构赔付压力不会立即凸显,缓慢发展的财务危机给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的时间来获取资本重建机会,为保险公司应对财务危机提供了更多的时间与机会,与银行业比起来有更充分的应对时间。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银行业比保险业更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观点。但是AIG濒临破产立即导致了金融危机,时效性非常短,进一步说明在分析系统性风险时,重视业务胜于重视机构本身。在经营业务这一点上,中国保险业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内外投资标准进一步放宽,中国保险业进一步渗透到金融领域,加深了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程度,提升了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影响程度。

2.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贡献因素(Contributing Factors)

贡献因素指评估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因素,以衡量机构在金融危机中的脆弱性。Cummins et al.(2014)将系统重要性贡献因素界定为杠杆率、流动性风险、复杂性以及政府政策法规四个方面。

(1)杠杆率

杠杆率一般用权益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表示。高杠杆率有两面效应:经济繁荣时,有较高的权益收益率;经济萧条时,收益大幅下降。杠杆经营模式是一般金融机构采取的主要经营模式,能反映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减少资本套利空间。使用杠杆率来衡量系统重要性,是因为当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活动出现危机时,杠杆的作用会加重财务危机,将风险传递至金融系统,从而造成系统性风险。

(2)流动性风险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以负债筹集资金作为基本运营方式,其负债和资产的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可能存在资金短缺的现象。“偿二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定义保险业流动性风险为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并将净现金流、综合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作为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指标。就中国保险业目前运营情况来看,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保费收入规模,推高保险资金成本,保险资金多投资在基础设施、不动产或者信托等期限较长的产品上,形成“短钱长配”效应;同时,股票投资波动剧烈,资本市场波动风险增强,若投资激进,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更有甚者,部分保险公司将资金集中投资于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导致负债端的业务出现期限短、成本高,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特别是费率改革后,明显改变了保险行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导致非流动性资产占比明显增长,投资在各类金融产品、股权投资、房地产上的资金的比例也显著增加,最终将造成中国保险业投资流动性风险上升。

(3)复杂性

金融机构的复杂性会导致其更容易受财务危机冲击的影响。一般而言,可以从三个维度来衡量金融机构的复杂性(Cummins et al.,2014):①机构本身的复杂性,体现为经营的多元化。保险公司提供银行、保险和投资等服务,不再单一地经营保险产品。比如中国平安集团就是集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保险、新华保险、太平保险、华泰保险、中国再保险在主营保险业务的基础上纷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将业务扩展到金融投资领域,大大扩展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本身复杂性增强。②地理区位的复杂性,体现为保险市场国际化。中国保险业通过设立跨国保险公司,不断拓展海外市场,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范围。截至2014年底,海外投资总额1 466亿元,资金数额庞大,加之政府鼓励海外投资,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③保险产品的复杂性,体现为保险产品的多元化。特别是互联网保险的产生,对保险行业有着深远的影响,更多有创新性的保险产品投入市场,保险品种层出不穷。保险产品的复杂性与创新性使得保险产品的透明度进一步降低,导致保险机构更容易受系统性风险的冲击。

(4)政府政策法规

政府的政策法规也可能增加金融系统的脆弱性。Acharya(2009)提出存款保险和保险保障基金的成立虽可使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应对危机,但会产生道德风险,增加了发生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中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整体而言相对保守。《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于2008年出台,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以及管理和监督。这一制度出台的本意是维护保险业以及金融业的稳定,但由于该基金并不是基于风险基础而设定的,不可避免地会带来道德问题,也就是保险公司可能在保证基金的基础上,参与高风险投资,选择更为激进的业务。一旦业务失败,将带来更为严重的危机。所以保险保证基金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平衡保险业稳定和保险公司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需要以风险精算为基础,测算相关缴费比例,同时,监管部门应根据保险业发展状况,及时更新数据,确保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有效合理地运行。

围绕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定义与特征,后文将展开理论与实证推演,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定义探讨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根源与传染机制,结合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特征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并就国际主流的“规模”与“杠杆率”检验其对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力度,为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与监督献计献策。 Cvlmqj4xZVf5i8t9lFpcW8P2IQqLBsc/1SFBmecYrMEcQp92Jh3K5LeSomN176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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