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体现。历史证明,服务型政府是一个能够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和全社会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是助力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公共产品(publicgoods),也称公共物品,最早在1919年由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正式使用。它是一个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概念,主要是指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消费或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对于公共产品的内涵和范围的界定,学术界给出的答案不尽相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Samuelson)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中对公共产品的定义。他认为,公共产品是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即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特征。由于在现实中还存在许多“萨缪尔森定义”不能完全包容的一部分特殊的公共消费的情况,后来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美国学者布坎南(Buchanan)对其做了重要修补。他在1965年发表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首次提出准公共产品(又叫非纯粹公共产品或混合公共产品)的理论。这类公共产品或者只具有非排他性或者只具有非竞争性,总的特点就是它们不能同时满足萨缪尔森所提出的两个条件。后来,布坎南把公共产品定义为:任何由集体和社会团体决定,为了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排除有着这样定义的公共产品是可以通过市场来提供的,也就是说这些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私人产品属性。布坎南非常重视公共产品的公共性差异程度,他指出“公共产品是一个外延广阔的范畴,不但可以包括萨缪尔森定义的纯公共产品,也可以包括公共性程度从0~100%的其他一些商品和服务”。
从上文可知,公共产品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并且外延宽广、结构复杂。本书所考察的公共产品是以社会公众需要为基础,强调公共产品的首要的、无可争辩的属性是在特定范围内消费的公共性,而其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选择性成立的。因此,简单地说,公共产品就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消费,而不是专门为任何个人所单独消费的产品或服务。公共产品分为有形公共产品、无形公共产品与混合型公共产品三类。有形公共产品,是以实物产品的形态存在并以其物质属性提供效用的公共产品,如城市广场、道路、防洪堤坝等基础设施类公共产品;无形公共产品,是以某种服务形态或通过一组服务所产生的某种集合效应的公共服务,通常以政府部门提供的“秩序”“安全”“公正”为典型代表;混合型公共产品,是有形实物与相应服务有机结合、共同提供的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科学知识、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
公共服务是政治学、行政学和公共管理领域的重要概念。按照公共行政学的观点,公共服务(publicservice)就是政府所提供公共产品的副产品,是从属于公共产品的。因此,公共服务被定义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形式。在这种意义上,公共服务是一个过程概念,是政府履行责任、执行政策的一种途径,是对当事人或选民应尽的义务。随着20世纪80年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公共服务的概念与内涵呈现多样化与不断拓展的发展趋势,学界大致有如下几种不同解释:公共服务应被看作公共产品的一种;公共服务是依托社会公共设施或公共部门、公共资源的服务,对象是有着公共需求或者共同偏好的消费群体;公共服务是政府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所谓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本书认为,公共服务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受益者),且根据受益程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相同,既包括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制度等,也包括为纠正市场失灵和功能欠缺所制定的宏观政策、微观体制等抽象的公共产品,还包括政府所提供的具体的公共服务项目,而狭义的公共服务仅指那些由政府负责安排的具体的公共服务只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以满足人们共同需求为核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明显公共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总称。
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是两个关系密切又有所差异的概念。从内涵上看,“公共性”是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这与公共服务是政府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本质特征是一样的,与公共服务所具有的典型特征“公平性”“公益性”也非常接近。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主体属性和影响变量上。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能之一,它强调的是政府的职能和公民的权利;而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是可以分离的,生产中的某些环节可以交给非政府机构完成,在供给上存在着纯政府的、私人的、公私合作的供给模式。影响公共产品的可能性变量有与人民生命财产的相关程度、危险危害程度;影响公共产品的现实性变量有市场供给的难度和成本、资源的稀缺程度。只有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密切相关的物品,才可能成为公共产品。其实,所有的产品都可以由市场供给,也都可以由政府供给。然而,由于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不同,一般来说市场供给难度大、成本高的物品,通常由政府供给。影响公共服务的变量有公民的保护性需要、保障性需要、发展条件的需要。国家的建立、政府的出现,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的需要。即便是在专政时期,政府也要或多或少地履行国民需要的保护性职能,为公众提供预防、救护、救助等避险防害的公共服务。由此可看出,现实条件更多地影响公共产品,公民需要更多地影响公共服务。影响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不同变量,决定了公共服务的历史发展和相对稳定,而公共产品则随着时间、空间、技术条件和现实需要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无视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上述差异,把公共服务理解成是与公共产品处在同一层面的替代关系、包容关系、并列关系,就会降低公共服务的层次,弱化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从国家、行业、地方、基层4个层面构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并明确了“十四五”末和到2035年两个时间节点的具体目标。此次《意见》从9个方面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提出了要求,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以求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美好生活。《意见》从国家、行业、地方、基层服务机构4个层面,构建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其中,国家层面,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为统领,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地方层面,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人口结构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行业层面,不同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之间的保障水平不能差距过大。
改编自人民日报海外版《基本公共服务有了“国标”》(http://www.gov.cn/zhengce/2018-12/14/content_5348626.htm)。
讨论 : 请根据以上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注意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