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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旅游者的界定

国际旅游者的定义最早于1937年由国际联盟统计委员会提出,后经由世界旅游组织确定,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引用了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来确定本国和本地区旅游者的定义。

(一)国际联盟定义

最早的国际旅游者定义是由国际联盟统计专家委员会于1937年提出的,委员会将“国际旅游者”定义为:“离开自己的定居国,到另一个国家访问旅行超过24小时的人”。

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①为了消遣、家庭事务和身体健康方面的目的而出国旅行的人;

②为出席国际会议或作为各国公务代表而出国旅行的人;

③为工商业务而出国旅行的人;

④在海上巡游途中登岸访问的人员,即使其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也视作旅游者。

同时,该委员会又规定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国际旅游者之列:

①到某国就业任职者,不管是否签订合同,或者在该国从事经营活动者,均不能列为旅游者;

②到国外定居者;

③到国外学习,膳宿在学校的学生;

④边境居民中跨境工作的日常通勤者;

⑤在某国边境临时过境而不作停留的旅行者,即使在境内时间超过24小时也不算旅游者。

国际联盟统计专家委员会的这一定义针对的只是由外国来访的旅游者,目的是规范各国的旅游统计口径。

(二)罗马会议定义

1963年,联合国在意大利罗马召开国际旅行与旅游会议(简称“罗马会议”),大会为了规范各国的旅游的统计口径,指出应采用“国际游客”(visitors)这个新的词汇。同时,大会承认国际联盟统计专家委员会在1937年规定的不属于国际旅游者的五类人。

罗马会议提出的“国际游客”指“除为了获得有报酬的职业外,基于任何原因到一个非自己惯常居住国去访问的人”。按照逗留时间国际游客又划分为两大类:

(1)国际旅游者(tourists),指到一个国家短期访问并逗留超过24小时的游客。

(2)国际短途游览者 (excursionists),指当天往返的游客,逗留时间不足24小时,包括居住在巡游船上只上岸游览的游客,但不包括在法律意义上未进入该国的过境游客。

罗马会议提出的这一概念有三个重要特征:

(1)明确区分了游客与到某国永久定居或就业的人,在对过夜旅游者进行解释时,具体规定了消遣和工作事务两种目的。

(2)确定了对游客的分类不是以游客的国籍,而是以其居住国而定。

(3)根据停留时间是否超过24小时,将游客划分为旅游者和游览者。

以后数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欧洲经济与发展组织旅游委员会、世界旅游组织都分别对罗马定义进行了修订并认可。1991年,世界旅游组织在加拿大举行的“国际旅游统计大会”上,再次对国际游客、国际旅游者的基本概念进行修订,并以《国际旅游统计大会建议书》向联合国推荐,经联合国统计委员会1995年通过后在全球推广使用(见图2-1)。

图2-1 国际游客分类

(注:∗指包括居住在巡游船上只上岸游览的游客,但不包括在法律意义上未进入该国的过境游客)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接受1995年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的定义,初步实现了有关国际游客、国际过夜游客和国际一日游游客的较统一的规范性定义。

(三)我国关于国际旅游者的界定

1979年,国家统计局为统计的需要将纳入我国旅游统计的来华旅游入境人员统称为(来华)海外游客。海外游客指到我国大陆探亲访友、观光、度假、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这些人离开常住国(或地区)到我国大陆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上述中的“常住国(或地区)”指一个人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时间内所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或者虽然在这个国家(或地区)只居住了较短的时间,但在12个月内仍将返回的国家(或地区)。按照海外游客在我国大陆访问期间停留时间的差别,我们将其划分为海外旅游者和海外一日游游客。

但国家统计局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海外游客:

①应邀来华访问的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及随从人员;

②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外交人员及随行的家庭服务人员和受赡养者;

③在我国驻期已达1年以上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商务机构人员等;

④乘坐国际航班过境,不需要通过护照检查进入我国口岸的中转旅客;

⑤边境地区因日常工作和生活而出入境往来的边民;

⑥回大陆定居的华侨、我国港澳台同胞;

⑦已经在我国大陆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我国大陆定居的外国侨民;

⑧已经归国的我国出国人员。 vA91lmpaZauiNys+J/FiyG2wOKukTfbAUHpMM5YKJEFVZ5mOyyxCPgRKCQcugs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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