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完全消除自主性竞争的安排式经济,计划经济通常需要建立在某个权威的基础上,通过权威的全面系统的安排形成经济秩序。这种基于计划经济的全能统制型政府用以规制经济、社会生活的制度的方式不仅包括单位制度、户籍制度这类的社会分类制度,也包括具体繁琐的指令性计划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则是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与以行为规范为基本特征的全能统制型行政模式有非常密切的内生关系。倘若全能统制是基于计划经济的政府行政管理的制度内容,那么行政审批制度就是这种政府管理的制度形式。
(一)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历程
1949—1956年,我国逐步走上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轨道,其基本形成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49年10月—1950年6月,这一阶段萌生了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在1949年底改造了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官僚资本主义工业企业进行没收同时建立国有工业,掌握了国民经济的生命线,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渐开始建立。很快,民营企业被纳入计划生产轨道,非公有制私营企业也进入调改阶段。在组织结构方面,建立了负责项目管理的其他专门中央机构,如全国编制委员会、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以及作为国家现金调度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通过这些机构开始实施对经济活动行政命令式的直接管理。 1949年冬,中央政府决定实行国家财政经济统一管理的原则,并通过1950年2月举行的全国财政会议,强制性地提出“六个统一”:统一财政收入和支出,统一公粮,统一税收,统一编制,统一贸易和统一银行。在此期间,一些国民经济发展的计划和措施开始被提出。例如,对粮食、皮棉、煤炭等制定了1950年的生产计划指标。
第二阶段(1950年7月—1952年8月)是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初始阶段。中央政府于1950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计划工作会议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决策结构初步形成的标志。也就是说,决策权属于国家,决策权的分配采用行政手段形成分割的层次结构。从此,国有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得到了加强。在工厂内,以生产计划的实施为中心,实行党政工作组的统一领导; 对于农业、手工业的规划领导,提出在完成土改的地区,通过开展互助合作运动确保实现国家农业生产计划; 同时积极推进互助小组生产经验和供销社“结合合同”制度,使互助小组有计划地生产和消费,供销社实现计划经营;组织和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地方计划被纳入当地的工业计划。总之,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决策结构初步形成。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以强制性经济发展规划的形式,国民经济得到全方位计划管理,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1952年9月—1956年12月)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形成阶段。毛泽东同志在1952年9月提出“十年到十五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的目标,该目标促使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善,并且计划经济体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在已建立的专门计划管理机构的基础上,中央政府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为1954年4月的五年计划编制纲要草案。该小组经过几次试编形成了五年计划的初稿。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国务院以命令的形式颁布了“一五计划”,要求各地、各部门遵守执行。1954年,中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其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利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转型,不断提高生产力,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与安全。”这表明计划经济体制已成为我国的法定经济体系。
总之,到1956年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和形成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四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单一化,强调公有制程度越高越好;经济决策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在经济调节方面,强调指令性计划的作用;在分配方面倾向于平均主义的‘大锅饭’。”
在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每个企业属于一个或几个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行高度计划控制。生产材料、产品数量甚至产品质量或水平均由计划确定,同时产成品、利润均按计划分配。简而言之,业务中的一切都按计划进行。如果企业想要改变自己的生产经营安排,如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品数量、扩建厂房、更新生产设备等,必须提前向国家提交申请,并在国家审核并批准申请后将其纳入计划才可以实现。
(二)管制型政府的管理模式
在1949—1978年的近三十年间,中国在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建立并不断强化政治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政府是指挥整个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唯一主体,任何其他的社会组织和公众都无法集中资源和力量来进行公共管理和经济建设。于是形成了政府对各个领域无所不包、无所不管,政府权力无限的管理格局。
当时逐步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中央政府运用行政力量和行政办法集中配置资源的一种体制,对社会经济采取的是直接控制并下达计划的管理方法。由于社会资源被政府垄断,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源均依赖于政府,政府的行政权力过于膨胀,几乎成了“全能政府”。在这一时期审批便成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同时政府也通过审批配置社会资源。行政审批由此出现并成为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政府体制有两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高度集权、计划管理。”
高度集权表现在几个方面: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说,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处于执行的地位;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来说,政府直接掌握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政府成为一切经济活动的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统负盈亏。此时政府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导方式参与经济活动和实现社会管制。
在行政审批制度与全能统制型行政模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生关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审批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伴相生,比如实行的政企合一的模式。这种高度集中的政府管制体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一定时期内,集中了大量资金投资建设经济,发挥了巨大作用。
20世纪50年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与当时的经济体制密切相关。计划体制下的监管经济体制体现在国家将绝大多数国民经济纳入规划轨道的不同程度。国有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管理由中央主管部门按计划统一分配。在财政体制中,实行中央、地区、省(后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制度,统一收支,统一中央领导,负责地方分级。投资体制表明投资由中央政府部门按照不同的条款和统一的计划进行管理。百姓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政府的行政审批,比如人口流动、升学、就业、工作调动甚至日用品购买都需要经过审批。从而形成了一个覆盖面广、领域多、对社会各方面发展影响很大的独特的行政审批制度。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审批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审批制度和审批部门紧密结合,形成一种融入行政体制和行政权力的实质性政府职能。同时行政审批与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二是行政审批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计划密切相关。特别是指令性计划,是实现政府计划的重要手段。行政审批的依据是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各种政府计划,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集体消费审批、技术改造审批等。如果计划经济体制进行重大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也将进行重大改革。第三,行政审批制度与“一大两公”的所有权密切相关。大多数行政审批没有法律规定,主要以政府内部文件作为依据。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追求纯粹的公有制。行政审批是对国有经济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和下级政府的行为的控制。它是一种政府对国有企业和下级政府行为的严格管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批、采购审批、工资总额审批、国有资本损益项目审批等是政府行使所有者职能的必然结果。
简而言之,由于计划时期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文化生活单一,行政审批涉及范围有限,其主要特点是:审批是政府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审批虽然大量存在,但是涉及的领域较少;行政审批受法律的制约小,审批者的自由裁量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