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切的概念界定是一切研究的逻辑起点与理论基石。行政审批制度变迁涉及制度、制度变迁、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变迁等基本概念,有必要对其一一加以界定,以为后续研究奠定坚实基础。
“制度”一词在《辞海》中的定义是“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照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
。在此基础上,张序等认为,制度具有两个层次上的意义:第一个层次是社会制度,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则化、系统化、强制化的社会关系规范体系,表现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第二个层次是指政府、机构、团体等特定主体制定的行动准则与管理规程,表现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显然,本书中的行政审批制度对应的是第二个层次意义上的制度,即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一定行动指导意义的管理规则和流程。
一般来说,按照是否成文以及对人们约束力的差异,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其中,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如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对人们具有正式的约束力。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一系列规则,表现为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
本书中的行政审批制度不仅包含正式制度,即对应于由公共权威机关制定的与政府行政审批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本等;也包含非正式制度,即对应于对行政审批发展与改革实践产生非正式约束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文化传统等。相应地,本书不仅广泛搜集各类正式制度文本,也充分考察各种非正式制度及其影响,以此作为分析中国行政审批制度变迁的全部资料来源。
制度变迁是经济学中的重要术语。20世纪70年代前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 诺思(Douglass C. North)引入制度因素解释经济增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制度变迁理论。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变迁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是新的制度代替旧的制度,它实质上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是制度稳定性、环境变动性和不确定性及利益最大化追求三者之间持久冲突的结果”
。由此可知,制度变迁包含以下内涵:首先,制度变迁在整体上体现为一个过程,且是一个具有动态性、持续性和演进性的过程。其次,制度变迁必定涉及具有时间先后性的“两种制度”。一方面,后一种制度比前一种制度具备更高的效率。另一方面,后一种制度与前一种制度之间存在替代、转换或交易的关系。再次,制度变迁的动因复杂,是制度本身、外部环境、制度主体等因素相互叠加影响的结果。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审视“制度变迁”,可以认为制度变迁的分析维度包括如下:第一,制度变迁的基础理论,主要回答制度变迁“是什么”的问题;第二,制度变迁的脉络,主要回答制度变迁“怎样变迁”的问题;第三,制度变迁的方向,主要回答制度变迁的“向哪里变迁”;第四,制度变迁的逻辑,主要回答制度变迁“因何变迁”的问题;第五,制度变迁的阶段,主要回答制度变迁“有哪些变迁阶段”的问题;第六,制度变迁的场域,主要回答制度变迁“在哪里变迁”的问题;第七,制度变迁的路径,主要回答制度变迁“如何变迁”的问题;第八,制度变迁的评价,主要回答制度变迁“效果怎样”的问题等。以上制度变迁分析维度的重要性程度具有差异性,有的制度变迁的分析维度更为重要,有的制度变迁的分析维度相对不重要。本书认为,对于任一载体的制度变迁而言,其基本状况为何、如何发生以及有何影响,应当是对其开展学术研究所必须回答的三个关键问题。这意味着,制度变迁的脉络、制度变迁的逻辑与制度变迁的评价在所有制度变迁的分析维度中具有更高的重要性程度。
行政审批的概念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不存在分歧。早在200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明确将行政审批的概念界定为“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这一定义指明了行政审批的主体、客体、前置条件、法定原则、内容事项等内涵要素,被学者们广泛援引。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是一组值得辨析的概念。一方面,二者都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共通性。另一方面,二者又存在明显区别:从学科角度讲,行政许可是行政法学概念,而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学概念;从逻辑关系上讲,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之间是种属关系,“行政审批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含了行政许可,也包含了政府内部审批以及与审批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
。
学术界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概念表述存在差异,如有学者将其界定为“行政审批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法定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以书面等方式准予或不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核准、备案及审批等”
,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相对人的申请,并决定是否准许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规定审批机关、审批事项设定、审批职能、审批范围、申请、审查及审批程序、费用及监督检查、撤销、变更审批的方式等方面的制度”
,有学者将其界定为“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定特定民事关系或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活动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总称”
。
本书认为,行政审批制度的概念界定应当揭示出行政审批制度的具体内容构成。为此,本书把行政审批制度的概念定义为包括行政审批的范围与项目、理念与目标、前置条件、实施机关、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监管、审批责任等内容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在上述对行政审批制度和制度变迁两个子概念进行讨论的基础上,本书把行政审批制度变迁的概念界定为:新的行政审批制度替代旧的行政审批制度以更好适应行政审批改革与发展实践需要的过程。
根据这一定义,行政审批制度变迁的内涵主要包括:首先,行政审批制度变迁在根本上体现为一个过程,且该过程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阶段上的演进性和状态上的动态性。其次,行政审批制度变迁涉及新旧两种行政审批制度,且这种“新”与“旧”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相对状态。比如,一种条件下的“新”行政审批制度可能是另一种条件下的“旧”行政审批制度。再次,行政审批制度变迁是行政审批改革与发展实践塑造的产物,或者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发展实践需要构成了行政审批制度变迁的根源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