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政府有一种天然的管制偏好和根深蒂固的计划习惯。中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正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这无疑使得制度与指令计划密切相关。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各项政府计划,在社会投资、生产、消费、交流等方面设立了相应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制度已成为政府实现自身计划的重要途径,是政府对国有企业、对下级政府行为进行严格管理的一种主要方式,是一种融合于行政体制、行政权力之中的实质性政府职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体制首先在经济特区内发生新的变化,经济特区的成功使得中央逐渐意识到遵循经济规律、利用市场的手段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对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提出新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关系着行政执法水平和配套制度建设,更关系着政府职能边界和管理方式,因此也必须进行调整和改革。从改革的过程来看,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也确实是跟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配合着政府职能和管理模式的转变以及社会和市场自主权的扩大来逐步进行的。
国家—经济—社会是目前流行的关于整体社会的划分模式。按照国家与社会理论的角度,社会的成长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建立良好互动的基础,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制度体系的最后目的是为社会的运转提供良好的服务。因此,社会发育的制度空间大小直接决定制度转型的结果。从国家、社会与市场这三者的关系视角来审视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逻辑可以发现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以一步步地理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制度因为变迁的分散性,虽然不像国家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变化有明确的标志,但是其变化的程度和幅度都是显而易见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并非审批经济,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许多行政审批制度恰恰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有浓厚的人治色彩。这就抑制了投资者进行投资和创新的积极性,而且微观经济领域中的行政审批过多,直接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良好发挥。因此,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就必须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削减政府过于广泛的、不规范的行政干预,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作用。要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行为,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来调节经济运行、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因此,20世纪80年代第一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以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权下放为龙头,将投资、消费、外汇、科技、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权和审批权下放给地方政府,以此来激发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给市场注入活力。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标志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了第二阶段。
随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更进一步地明确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与步骤,从此国有企业改革进入转机建制、制度创新的新阶段。随着这一目标的提出,在财政方面分税制应运而生,政府渐渐明确自身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此后尽可能减少对微观经济组织的管制,逐渐理顺了政企关系。这一时期改革的特点就是从体制外来审视政府的审批权,主要在经济领域向市场放权,已经开始从政府内部系统的权力下放转变为向社会、向市场、向企业开放权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企业的自主权不断扩大,经济发展活力显著,这为社会组织的发育和运行提供了基础。个人逐渐从单位组织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单位组织也逐渐从政府的全面控制中解脱出来,政府有了更为明确的职能划分。在这种全方位的权力结构调整中,社会的力量在不断上升,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社区的发展培育出各种各样的社区自治性的组织与力量,如居委会、志愿者协会、各种形式的业主委员会等;二是社团的发展在结构调整的同时出现了“去官办、走自治”的发展趋势;三是社会成员在行业的资源积累中开始获得了在市场体系中竞争和生存的能力,从而获得了各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出现了个体化的发展趋势。
市场与社会力量的不断变强势必对政府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1997年的改革可以看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第三阶段。这一阶段有三个特点:一是政府开始向社会、市场多个领域放权、分权,并加大了放权的力度;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也开始尝试在社会文化等领域放权。二是地方积极响应政府的放权改革。从1997年开始,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展开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尝试,其中尤以深圳市为开端,其大胆探索收获成果显著,对内地其他地方的改革产生了很大影响,诸多地方开始学习深圳市行政审批改革的经验,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三是国务院各个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改革全面铺开,社会自主权不断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了实质性的新阶段。
这三个阶段的改革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发展、企业与社会自主权扩大的基础上展开的,逐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角色关系。
历次机构改革为行政审批制度变迁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背景前奏。此后,我国制定了建设新型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这就更要求政府继续坚持机构改革、职能转变。该目标的确立为之后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经济体制改革推动行政体制改革
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就要求企业自主经营,资源依靠市场配置,以平等的市场竞争、良好的市场秩序、有效的市场监管促进经济活动在市场秩序下的开放性等等。这就要求政府必须从原来对微观经济的大量干预中退出,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否则就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明确什么是政府该做的什么是政府不该做的,使其“不越位”,市场经济才能充分发挥其自身的活力。这也是审批制度改革的出发点,过多过杂的行政审批事项花费了行政机关很大的时间和精力,使行政机关做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实践证明也管不了的事,必然影响行政机关其他职能的有效发挥,造成了办事时间长、效率低下的结果。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农村改革的兴起,也意味着中国进入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阶段,开启了挑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序幕。这一新阶段表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管理体制也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变革。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意味着我国认可了“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论述,也促使我国抛弃了长期禁锢人们思想的产品经济模式,使长期得到社会认同的产品经济属性本身的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也成为8年之后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
经济体制的变化推动着行政体制的变革。行政审批作为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这一阶段,行政体制改革是围绕着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这两大主题展开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如何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管理模式,使改革顺利启动。为此果断地进行一系列重大政策调整、给地方下放必要的权力,就成为实现这一目标最基本的策略选择。1981年底,国务院部委机构有52个,直属机构43个,办事机构5个,一共有100个工作部门,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最高峰。据资料统计,当时第三机械工业部正、副部长就多达18位,领导了20几个司局。这样的情况直接导致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过多、程序繁琐、范围过广,成为经济发展的掣肘。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批准了国务院的机构精简改革方案,拉开了中国政府30多年来6轮政府机构改革的序幕。1982改革后一共设置61个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也从原先的5.1万人减为3万人,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成效则更为显著。到了1987年底,政府机构的数量又开始回升,于是在1988年中央政府从职能转变入手,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确定编制,进行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新一轮机构改革。自此之后,1988年减少为65个部门,到1993年膨胀到86个;1993年底减少为59个,1997年又有所膨胀;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机构和人员均有所增加。
总的来说,1978年至2000年的机构改革一直沿着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进行,尽管过程艰辛但是毫无疑问都围绕着“合理设置机构、转变政府职能”这一核心目标进行。党的十三大以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主要是围绕简政放权这个中心展开的。1984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侧重点的转移,传统的 “全能政府”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因此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企关系就成为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深入的关键。基于这样的事实,1987年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该要求也成为日后行政体制改革的另一个主题。自此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也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创造了良机,也推动着政府组织制度的创新。通过梳理20世纪90年代我国政府机构的改革历程发现:1988年机构改革为日后的政府改革确立了“以职能转变带动机构改革”的政府组织制度创新范式。自此之后,职能转变始终是政府组织制度创新最为直接的推动力。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监察部设立日常工作的办公室,对全面推行改革做了详细的部署。
(二)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机构改革的需要。政府职能是指政府的职责和政府的功能,会根据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而发生变化。所谓政府职能转变,主要包括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政府管理权限、政府管理方式、政府能力等方面的转换。以职能转变带动机构改革,不仅涉及政府职能在政府各个部门或层级之间的转移,而且必然要求国家向社会、政府向市场释放大量的传统职能。
在经济体制转型中,随着市场主体渐渐获得自主权力并要求发挥其自主功能、其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也不断上升,政府必须逐步放宽对市场主体和社会部门的各种传统计划限制,政府对市场以及社会的管理模式,必须实现从微观直接到宏观间接调控并提供公共服务转变。所谓向社会、市场释放职能,首先体现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职能转移,表现为政府回收部分国有企业旧有的理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同时放弃直接参与企业管理的职能,让这些职能回归到企业中去。实现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就是要使“权力、职能、规模和行为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确限制,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制约的政府。”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就是把那些不应该由政府机关审批的事项坚决取消。这样一来,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就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计划经济是以计划为核心统一调配生产、生活资料,作为计划的制定者、执行者和评估者,政府不得不将各种经济资源的生产、流通、分配等过程承担下来。这样一来,政府就是“全能型”的,其职能不仅触及经济过程的各个领域,也延伸到中央到基层的各个地方。随着市场中自主管理企业的培育,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在不断缩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审批制度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需要被一种更合理、更科学、更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管理方式所取代,这个过程就是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改革,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有限审批,这也是有限政府的一种本质要求。有限政府的特征是权力有限,其审批权力受到法律限制;另外,有限政府的职能有限也要求政府审批范围有限,并非全抓全管。凡是法律能调解的,凡是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的,凡是经济政策能调解的,凡是社会中介组织可以管好的,政府都不应该行使审批权。
(三)从源头上预防解决腐败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是基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建立的,当行政部门运用行政审批手段对有限资源进行再分配,或是对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时,就会人为地造成权力的稀缺而形成租金。相对人为获得租金,会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游说、疏通、拉关系、行贿等,想办法接近行政审批权的拥有者,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从另一角度看,在资源紧缺时,政府官员拥有分配资源的审批决定权,也就获得了潜在的获利门路。在一些地方,为了寻求租金,寻租者向官员行贿;从租金中得利的官员,又力求保持原有租金制度和设立新的租金制度。这样由寻租到设租,便产生了一个因果相联的恶性循环。
实践证明要解决改革的次生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政府拥有的审批权力越多,就越容易滥用,越容易产生寻租等徇私舞弊的行为。一些政府部门对有利可图的权力就千方百计争取,对有责无利的事权就想方设法往外推。2000年的成克杰大案就是滥用手中审批权力,权钱交易,违法乱纪,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就是要规范行政审批权力。不管是将权力下放还是取消,都是为了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