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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将多种审批权下放到地方政府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而渐进发展并取得相应的成就的。具体到行政审批制度,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审批权限逐渐扩大。最大程度下放政府权力、限制政府权力,以激发企业活力、提升地方政府增加收入的热情。地方政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竞相发展利润丰厚、税收高的产业,全国的产业结构布局被大量重复建设打乱了,地方政府逐渐富裕起来,而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相应地被弱化了。这就打破了传统的“分灶吃饭、财政大包干”,是一种分权制的财税体制,并通过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来更好地规范政府行为。将放权让利与优化服务改革相结合,既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也减少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解决了审批手续过于繁琐、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1982年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通称的“八二宪法”。新宪法赋予了地方政府更为清晰和自主的行政管理权限和立法权限,对各级政府的人权、事权、财权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和举例,并强调发挥地方法主动性和积极性。为了提升地方政府增加收入的热情,中央决定向地方下放权力,让地方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和实惠。依据宪法,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又开始了对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的改革,其基本思路就是“简政放权”。优化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问题,是要明确政府职能,将市场主体从行政体制内释放出来,精简政府机构将行政、立法和经济管理权力下方到地方政府。由于当时我国社会力量薄弱,非营利组织并没有明显的发展,因此这一阶段的放权主要是针对企业和地方正来说的,成为最为关键和最有成效的改革策略。具体到行政审批制度,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审批权限逐渐扩大。

一、财权的下放

中央与省级政府实行财产包干制,俗称“分灶吃饭”。1985年起,我国开始进行“划分税种、核定税种、分级包干”的尝试,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在收入方面,税收收入原则上按照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三部分划分:中央企业收入、关税收入归入中央,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的收入归入地方财政,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那些最重要的税收、工商税则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在支出方面,国防费、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等由中央统一支付;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等归地方政府支出;而一些自然灾害等一系列特殊的开支都由中央政府统一拨款。

这样一来,中央对各级政府进行核定收支,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权限,给予了其分级包干的自主权,以提高地方自主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对于实行“分灶吃饭”体制的25个省和自治区,中央采取了四种不同的方法,主要包括:对江苏省实行固定比例包干法;对广东、福建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缴、定额补助的办法;对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安徽、山西等省实行固定收入比例分成;对少数民族较多的省区如贵州、内蒙古、新疆、西藏等仍然实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体制。财权的下放的确把地方从传统的行政隶属关系中解放出来,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的积极性,但地方政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竞相发展利润丰厚、税收高的产业,全国的产业结构布局被大量重复建设打乱了,地方政府逐渐富裕起来,相对弱化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

二、经济管理权的下放

中央向地方政府下放了一系列经济管理权限。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新阶段。在《决定》的引导下,中央将基建计划的审批权、项目审批权、物价管理权、利用外资审批权、物质统配权等等逐一下放给地方,并将原先完全集中于中央的基建计划的审批权部分下放给省政府。大中型基建项目仍然由中央部门决定,但小型项目可由省政府的计划部门在国家核定的范围内审定,中央原来直接管理的一些企业也被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党的十四大以后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是围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宏观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的一系列关键问题展开的,其中尤以转变政府职能最为关键。转变职能的根本途径之一便是实行政企分开,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强化社会管理职能。

这一时期,赋予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更大的经济管理职权、经济职责以及城市管理自主权,主要包括部分投资决策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地方金融市场管理权限、一定限度的固定资产投资权、城乡建设权等。以投资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投资管理权限调整为例,1979—1991年经历了三次改革。1979—1983年的改革重点在于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打破原来的“大锅饭”体制;1984—1987年的改革重点在于解决中央集权过度、地方和企业少权与无权的状况;1988—1991年的改革重点在于强化市场机制。 在历次的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在逐步扩大。以内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为例: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划分,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由部门和地方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国家计委审批项目的限额,1985年以前为1000万元以上,1985年提高到3000万元以上,1987年对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的审批限额提高到5000万元以上。 至此,随着社会力量的崛起,权力配置开始延伸到了国家和社会这一维度上。具体体现在中央不仅向地方放权,还向市场和市场参与者放权;下放的权力范围也不仅限于企业经营权、投资权限、财税权等,而是拓展到了教育、科技、文化、环保、卫生等更直接关乎国计民生的众多领域。在历次的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权限和范围都在逐步扩大,激活了地方政府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三、对局部地区的倾斜优惠政策

对局部地区的倾斜和优惠政策是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思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地理位置、经济基础、产业基础、人才数量等条件选择一定有优势的地方设立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等一系列特殊经济区域,采用渐近尝试的方法,本质上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一步步实现地方分权。上文中也已经提及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早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这四个经济特区的涉外领域进行,而这四个经济特区改革的迅速成功让中央坚定了区域经济改革与开发的重要思路。由此,1984年中央进一步开放了大连、烟台、秦皇岛、天津、青岛、福州、温州、宁波、连云港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随后又在这些城市和其他地区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1988年海南省经济特区建立;1990年中央开放和开发浦东,批准建立浦东经济技术开发区;1983年又进行计划单列市的改革。在上述的这些地区放宽利用外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给予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赋予其特殊的经济管理权限,实施金融、税收、土地管理、进出口、投资审批等一系列倾斜政策。

比如,国家陆续放宽了上述地区的投资审批权限。国务院1985年决定,对于广东、福建两省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亿元以下的一般大中型项目,凡具备一定条件的,由省自行审批;1988年决定,海南省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凡具备一定条件的,均由省自行审批。对于计划单列市,直接受中央管理,不再受省级政府经济计划和管理的束缚而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发展战略,拥有省级外贸自主权、省级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省级税收权限和省级财政预算决算权等权力。而海南省在被批准建立经济特区的同时,也成为全国省一级机构全面改革的试点单位,按照“大社会,小政府”的行政模式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新建的海南省政府机构共设27个厅6个直属局,比原先的广东省海南行政区下设机构减少了20个,人员编制减少2000人。在省以下则建立了省直接领导市、县的地方行政体制。

倾斜的优惠政策给相关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打破了以往“条块结合”的治理结构,一系列审批权限的下放更是带动市场活力,为日后的改革积累了成功经验。 vZmCKfmlWnUJFd3vsJhSCH7y/Ck3G9ojpkefUICvQMxZfvSYAWeO0DHdRm0u5b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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