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初期,中央政府在改革实践中渐渐尝试市场经济的政策,虽没有构建完备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体系,但仍然取得了经济增长。改革开放政策的启动开启了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模式,同时经济特区涉外领域审批权的先行改革也拉开了中国行政审批改革的序幕。
涉外经济领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沿阵地。切实有效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落实提高外资质量,既是有效吸引外国投资者的重要途径,更是我国各级政府需要认真对待、研究的重大课题。改革开放初期,中央和地方并没有构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体系,政府行政审批制度也只是在实践中摸索尝试以适应经济环境发生的新变化。具体体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的经济特区对涉外经济领域开始进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放权让利、用经济手段从事经营管理”的探索。
1980年,中央正式确定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市为“经济特区”,并给予其特殊倾斜的优惠政策。最典型的当属审批权,中央赋予特区较大的经济自主管理权。特区的项目审批权相当于省一级,对于那些不属于中央统一管理的工作,特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大胆探索。根据特区的有关法规规定,对前来投资的商客,特区将提供广阔的经营范围,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保证稳定的投资场所,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商客前来特区投资兴办各种企业,可以独自经营自己的企业,雇佣员工可由企业自行招聘,按照择优原则通过考核录用。双方可签订合同,自行确定工资制,冲破“铁饭碗”;各企业可以规定收费价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仅如此,在土地使用、税收、出入境管理、银行信贷、劳动用工等方面,特区均有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为特区吸引了大量资金,促进了特区的工业、农业、房地产业、金融业、旅游业等多领域共同发展,也让中央看到了开放市场、减少审批的作用。
在特区成功改革的影响下,1981年国务院批准在沿海开放城市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1984年,中国正式决定开放上海、广州、天津、大连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并在以上城市先后建立了15个经济技术开发区。20世纪80年代末期,为了配合沿海发展战略目标,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包括下放外商投资、外贸企业生产的审批权,对外贸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以及配额管理由一级管理转为二级管理。
中央政府直接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自身,取消一系列的行政审批权。自此之后,从经济特区到一般行政区域,从东部沿海地区到广大内陆地区,从经济领域到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广泛和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