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审批制是一把双刃剑。
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是与当时特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
第一,它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为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支柱。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摆在党和人民面前的是国民党政府留下来的经过连年战争积贫积弱、一穷二白的烂摊子。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并不承认新中国的成立,处处排挤中国。面对当时险峻的国内国际形势,特别是百废待兴、百业待举、极其薄弱的经济基础,加快实现工业化与资源稀缺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现实矛盾。
为了保证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能够迅速恢复,同时出于革命理想、国家安全的考虑,我国采取了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社会的运作与发展都需要一定的资源进行支撑,但是现存的资源十分有限,物质匮乏、人力物力不足。为了维持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于是中央政府垄断了所有社会资源,运用行政力量和行政办法集中配置资源。当时的行政审批在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并有效配置资源方面起到了作用。
第二,它是政府全面控制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加强了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选择行政审批制并不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它只是当时我国政府进行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事务管理的一种手段。通过行政审批,国家政府将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保障,确保公共卫生和公共福利安全,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和服务,保证国家、社会朝着正确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前进。
第三,行政审批制作为残缺产权制度下分散的、临时性的产权界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界定产权责任。行政审批制度是一种分权和临时的产权界定方法,也就是说,由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权没有具体的负责人,国家政府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对国有资源的使用者进行特别授权,同时将责任明确,做到权责相关。但是由于行政审批行为只涉及一小部分的具体产权,所以它本质上是零碎的,这决定了行政审批作为一种界定财产权的方法是分散的并且是临时性的。这种分散和临时性,又决定了行政审批所界定的产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权利与责任的关系,而不能从根本上完全解决。
但是,行政审批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发挥其历史贡献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作为国家资源分配形式的行政审批是不经济和低效的。行政审批确实可以防止生产盲目性,减少不必要的生产资源浪费,但是,行政审批本身的成本也不容忽视。增加审批流程将增加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这将增加相应的材料和人工成本,工作效率也会降低。一些投资者为了早日通过审批,在各审批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审批中浪费了大量资源。政府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行使审批权。行政相对人需要运行多个部门和多个地方,涵盖数十个甚至数百个章节,这个程序非常复杂。政府设置的障碍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政府资源的不合理流动增加,也降低了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
其次,某些行政审批并不能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反而更容易被用来作为部门设租的工具。行政审批是审批机关对申请人做出回应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按照法定标准和条件办理手续。但是,行政审批和审批机关的利益是紧密结合的,审批机关通过各种形式的行政审批,获得预算、财政支持、手续费收入和相应的地位。行政审批通常伴随着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审查员的个人判断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使用这种自由裁量权可以实现批准者的许多私人目标。一些审批部门从部门或地方的利益出发,行政审批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由于审批利益的存在,在正常情况下,应尽可能少地设立审批项目,但现实却恰恰相反。争取审批项目、扩大审批权力几乎是各部门的共同动机。反复建设和反复引进的项目层出不穷,极大地浪费了国家资源,而经济发展尚未达到预期目的。国家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进行。通过这种方式,行政审批制度成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合法”渠道,或者为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埋下了法律隐患。
计划经济和行政审批制度无疑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由我国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但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审批制度并非没有缺点。人们当时虽然也感受到行政审批制度的繁琐,但他们觉得自己并不那么强大,缺乏资源的时代使得人们的需求不强烈。此外,政治统帅的时代使得行政审批制度的内在缺陷被政治压力所掩盖。
从当时中国的情况来看,行政审批制度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极其重要。在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分配有限的社会资源等方面它都提供了很好的帮助。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形势的逐步好转,市场活力正在缓慢复苏,旧的行政审批制度不再能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计划经济一直未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甚至可以说,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阻碍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面对各种问题,政府于1978年开始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初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