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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体制变化下行政审批变迁的基本方面

1949—1977年这一阶段行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行政权力呈现分割上不稳定的收放循环。随着行政体制中行政权力的下放与上收,行政审批制的主要问题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权力分配。该时期主要包括四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集权、五十年代末的第一次放权、六十年代初期的大收权、七十年代初期第二次放权。

一、1949—1957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集权

1952年随着三年经济恢复时期任务的完成,国家经济状况和社会秩序逐渐好转和稳定,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参照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对政府行政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

“一五”期间,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财政收支计划的规定明确了基本建设支出、技术组织措施、新产品试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买等各种规定。国有企业各部门的事业费用都在政府经济拨款的范围内。这意味着,如果国有企业需要购买固定资产、建设工厂和其他项目,则需要向政府申请资金。本条例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创新支出划入政府行政审批项目范围,这使得政府在此期间持有的行政审批权不断集中。

1950—1957年是中国经济所有制的机构高速变化的时期。随着私营企业和个体手工业产值占比的下降,到1957年,中国的全民所有制、公私合营、集体所有制三者收入占比超过了95%,整个国民经济由国家掌控,资源依赖政府命令配置。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直接计划规制模式,在国营经济中中央政府掌控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这一阶段中央政府拥有高度集中的经济干预权力。对国营企业设置的命令性指标反映了企业的经营、财务和人事情况 :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新种类产品试制、重要的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成本降低率、成本降低额、职工总数、年底工人人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和利润。

因此,这一时期的行政审批特别繁琐复杂,要想启动一个项目,需要进行层层的、长时间的审批。例如,某厂里一个改造项目,需要经过主管部门以及计划、规划、环保、水电、交通、银行等10多个部门的审批,连在厂里建一个厕所也需要征得规划部门的意见。

二、1958—1961年:第一次放权的尝试

1957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决定》 《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58年9月,中央又发布了《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文件总的精神便是要改变权力过多集中于中央而地方及企业单位自主权较少的状况,以进一步发挥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央的规定,1958年中央各个部门把一部分计划、基建项目审批、财政、税收、劳动管理、商业、金融和教育管理等权限下放给地方。在工业方面,对企业的隶属关系进行了调整,一些直接由中央政府管理的企业分散到省、市、自治区;对地方企业,省、市人民委员会的物质分配权限有所增加。同时,适当扩大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人事安排权和机构设置权,以利于各省、市、自治区尽快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这是1949年以来中央第一次大规模向地方下放权力,说明党和政府对行政管理的实践和认识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随着“大跃进”运动的开展,党中央、国务院最初本着谨慎稳妥精神部署的改革计划被纳入高指标、高速度的发展轨道,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调整被简约化为单纯盲目的“大放权”。第一,把中央各部所属企业几乎全部下放给地方。除了一些重要的、特殊的和实验性的企业仍然由中央政府继续管理,其余的都分散到当地管理。第二,大幅度下放计划管理权。为了使地方能自成体系,不适当地扩大了地方的计划权限。第三,下放基本项目建设审批权。为了使地方尽快地发展工业,中央决定放松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放手让地方扩大基本建设规模。比如在有些文件中规定,地方兴办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地方批准,只需向中央报备备案;低于限额的项目完全由当地自行决定。第四,财政和税收权利的分散化。为了增加当地的财政资源,改变过去地方支出中包括基本建设拨款的情况,变为全部由中央专案拨款解决,中央也扩大了对地方税收的减免权。此外,还将劳动管理权、商业银行管理权、教育管理权等下放给地方。

三、1962—1965年:放权后的大收权

20世纪50年代的权力下放导致中央财政赤字超过了180亿元,同时,“左倾”错误带来的经济危机使得中央政府开始反思这次放权。 因此,第二个阶段1961—1965年主要以“大收权”为主要内容。

1961年中央政府颁布《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标志着以“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原则开始了新一轮行政改革。这次改革强调经济管理的大权应该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三级,并且计划、基本建设、财政、信贷、物资的管理要得到加强;同时上收了全部军工企业和一批下放的民用企业,企业的行政管理、生产指挥、物资调度、干部安排的权力统归中央主管。1961年9月,中央起草《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草案)》。条例中有“五定”,即企业中需要政府行政审批的内容,分别是企业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人员和机构、主要的原材料和供应来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合作关系。企业的经营、人事、财务等关键方面都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在此基础上,企业自筹基金的项目更是需要经过政府的严格审批,同时中央政府将企业大型项目的行政审批权上收。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当前工业问题的指示》,具体规定了中央政府收回行政审批权的内容,地方财政支出不再覆盖基本建设,中央政府对其进行专项拨款。1962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的规定》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几项规定》,将行政审批权进一步集中。相应地,中央政府减少了对基建投资项目的批准。 这一时期,为了在短期内集中行政权力,提高经济产出,中央政府在社会经济各个领域设立了行政审批项目,从食品供给指标审批到高校招生审批。

四、1966—1978年:中央政府的第二次放权

1969年2月,国家计划会议提出,企业的管理模式应分为三种:中央管理、地方管理、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 1969年5月1日,全国最大的企业鞍山钢铁公司从中央管理改为辽宁省鞍山市管理,这标志着中央政府第二次下放权力的开始。这次权力下放的内容与第一次权力下放的内容相似,包括将中央政府附属企业和机构的管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自己的部门和人员都得到精简。不同之处在于第二次权力下放范围比第一次更广泛,涉及更多的产业和领域。

1970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直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草案)》,要求中央部委在1970年将大部分企业下放到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在近2600个中心地区,政府管理的企业被下放到各地,行政审批权相应地下放到各地。1970年分权后,中央政府所属只有500家企业和事业单位,相较1965年减少近90%。 随着中央政府工业企业管理权的下放,中央政府的组织也必须相应调整,其部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的90多个部门减少到27个,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府机构工作人数较少的时期。

随着企业管理权力下放和政府机构的精简,政府已经下放并取消了一些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例如,商务部已将所有一级批发站部署到省级单位,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已对省政府的物资分配和管理设置了行政审批权。1966年,中央组织和部管物资共579种,1972年217种,减少了60%以上。 总而言之,行政审批制的形成与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行政体制息息相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民经济不景气,政治体系不完善,于是我国政府学习苏联政府的高度集中管理制,形成了特定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由政府集中权力,统一计划管理。行政审批便是计划管理的产物,通过行政审批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国民经济。 0viyVvPdasFtdHHf5A09C/CCkc0WL+d1URQklfqEziWAaw3nquFRYRDG8RuB5j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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