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对“金融理财”的定义是:金融理财是一种综合金融服务,是指专业理财人员通过分析和评估客户财务状况和生活状况、明确客户的理财目标,帮助客户制定出合理的可操作的理财方案,使其满足客户人生不同阶段的要求,最终实现人生在财务上的自由、自主和自在。
2005年9月24日,由中国银监会第三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对“个人理财业务”定义也给出了明确界定:“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从以上关于“金融理财”问题的表述中,我们可以将“金融理财”概括为“金融机构基于满足投资者财务上的货币增值需求,而为投资者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其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财产委托代理投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金融机构通常是接受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代理投资者管理其资金,而投资收益与风险则由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与承担”。
实践中,金融机构提供的上述金融服务活动主要是以“金融理财产品”为载体而表现出来的,而“金融理财产品”又可以理解为金融机构在对潜在投资者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而开发设计并销售的一种“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金融理财产品”是连接“资金富余方”与“资金需求方”的载体,而金融机构则是这种“载体”的设计开发方。由于金融理财产品有针对性地吸收着社会闲散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资金的流动,提升了资金的利用率,可以相对规避通货膨胀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因此,对于资金富余方而言,金融理财产品属于一种规范和科学的投资工具范畴;而对于资金需求方而言,金融理财产品又属于一种融资工具范畴。资金需求方可以通过发行金融理财产品吸纳一定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并运用这种社会闲散资金投资于具体的产业项目,进而创造出更多的商品价值与剩余价值(详见图1-1)。
图1-1 金融理财产品内涵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