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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

20世纪30年代,世界规范的经济危机不仅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致命打击,也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尤其是理财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经济危机后人们普遍急需对未来生活的保障,保险公司开始利用这一商机适时推出能满足不同需要的个性化保险产品,并对客户开展一些简单的个人生活规划和综合资产运用方面的咨询。这些都在客观上推动了金融理财业务的发展。

从20世纪60~90年代,金融理财在发达国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全新的金融服务业,并占据了银行零售业务领域的核心位置。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富裕人群正在迅速扩大,但由于个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富裕人群难以凭借自身能力运用各种财务资源为自己做科学可行的财务计划、退休计划、税收计划,因此产生了对专业金融理财产品的迫切需求。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发展理财业务不仅可获得相对稳定的低风险收入,而且有利于培养客户的忠诚度,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总体来看,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理财业务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60~70年代,理财业务仍局限于简单的委托代理活动,商业银行主要提供咨询顾问服务,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收益分析,筹划资金安排和代办有关手续等。20世纪70年代初,由于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理财风险防范相关法律的不健全,整个西方银行业发生了“银行零售业革命”。这一时期,由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业务的极大兴趣,使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受到了较大冲击。商业银行为了保持业务量,被迫越来越多地涉足金融理财零售业务。金融理财业务作为零售个人业务的一部分也因此开始真正发展起来。

第二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末。进入20世纪80年代,利率市场化发展背景下,商业银行普遍以高利率吸收大量存款,而贷款利率却因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下调。各大商业银行开始争夺中间市场业务,中间市场业务因此迅速崛起;此外,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贫富差距日渐扩大,中产阶级开始壮大,也为金融理财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0世纪80年代末,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使银行业务效率大大提高,也使新的金融理财业务品种不断地开发出来。商业银行普遍开始利用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开展金融理财业务。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尽管1933年美国政府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有效分离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形成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各国纷纷修改相关法律,允许银行大范围拓展金融业务。各国金融监管也因此放松,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参股,并允许向顾客提供更多类型的金融产品。将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集中到同一个营业网点,提供给消费者“一站式”选购的“金融超市”在此背景下产生了。金融超市为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新模式。因此,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下,金融理财业务得以迅速发展。

目前,西方国家金融理财业务发展已经呈现出三大新特征。首先是混业经营下开展全方位的金融理财业务。1999年,美国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法律上重新确立了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模式,也推动了美国甚至全球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理财业务的新趋势。其次是科技支撑背景下的理财业务网络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西方国家民众可以足不出户通过理财网站来处理家庭的消费、投资、储蓄、贷款等财务事宜,极大地提高了理财业务的效率。最后是理财业务专业化。美国各大银行一般都拥有一批持有国际注册理财规划师委员会执照的注册理财规划师,这些理财专家根据客户的财产规模、生活质量、预期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有关情况为其量身定做整套理财方案,以寻求个人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Rb1KcrRMkL2uQwXt06ZkPfZ3gzYzZTxop1MEo2aseEZhFZ3C37mZF9TDpwDBGg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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