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企业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规定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运用开设的账户,进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四类: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类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每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类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一个企业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基本建设资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该类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并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为了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国家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企业在办理存款账户以后,在使用账户时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合法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转账结算是指企业单位之间的款项收付不是动用现金,而是由银行从付款单位的存款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的存款账户的货币清算行为。为了规范全国的银行结算工作以及方便各企业间的国内与国际交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可以使用的各种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常见的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如下: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汇款单位(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的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到银行办理款项入账手续。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将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都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商业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的空白商业汇票全部交回银行注销。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承兑时,购货企业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汇票到期时,购货企业的开户银行凭票将票款划给销货企业或贴现银行。
销货企业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销货企业可以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还销货企业,银行不负责付款,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
(2)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05%的手续费。
购货企业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备由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销货企业应在汇票到期时将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以便转账收款。承兑银行凭汇票将承兑款项无条件转给销货企业,如果购货企业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05%计收罚息。
银行本票是由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办理转账结算或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而且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点。用银行本购买材料物资,销货方可以见票发货,购货方可以凭票提货;债权债务双方可以凭票清偿;收款人将本票交存银行,银行即可为其入账。无论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值分别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在票面划去转账字样的,为现金本票。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在付款期内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以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交付银行本票向银行请求付款。
企业为支付购货款等款项向银行申请银行本票时,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项并签章。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取得银行本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收款企业在收到银行本票时,应该在提示付款时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填写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交开户银行转账。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单位或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办理结算或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使用支票。企业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银行注销。
企业财会部门在签发支票之前,出纳人员应该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数额,防止签发超过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应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企业签发支票时,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将支票上的各要素填写齐全,并在支票上加盖其预留银行的印鉴。出票人预留银行的印鉴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是银行卡的一种。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都可以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在使用过程中,企业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也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后,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缴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需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以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方式将款项划给收款人。这两种汇兑方式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收款人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汇、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汇、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以及发证机关, 并在“收款人签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转账支付的,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账户和信用卡账户。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汇入银行对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收取同城或异地款项。委托收款还适用于收取电费、电话费等付款人众多且分散的公用事业费等有关款项。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使用。企业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填写银行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委托收款凭证要写明付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名称、账号以及开户银行,委托收款金额的大小写、款项内容、委托收款凭据名称以及附寄单证张数等。企业的开户银行受理委托收款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寄到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核,并通知付款单位。付款单位收到银行交给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应签收并在3天之内审查债务证明是否真实、是否是本单位的债务,确认之后通知银行付款。付款单位应在收到委托收款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主动通知银行是否付款。如果不通知银行,银行视同企业同意付款,并在第4日从单位账户中付出此笔委托收款款项。付款人在3日内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认为债务证明或与此有关的事项符合拒绝付款的规定,应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和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持有的债务证明,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收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发出的证件或其他证明。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 000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购销双方必须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写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货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承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销货企业开户银行接受委托后,将托收结算凭证回联退给企业,作为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并将其他结算凭证寄往购货单位开户银行,由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通知购货单位承认付款。
购货企业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所附单据后,应立即审核是否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与验货付款两种,这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验单付款是购货企业根据经济合同对银行转来的托收结算凭证、发票账单、托运单以及代垫运杂费等单据进行了审查无误后,即可承认付款。为了便于购货企业对凭证的审核和筹措资金,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销货企业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销货企业。验货付款是购货企业待货物运达企业,对其进行检验,确认其与合同完全相符后才承认付款,为了满足购货企业组织验货的需要,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购货企业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购货企业未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视为同意承付,于10天期满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为满足购货企业组织验货的需要,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对于下列情况,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写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购货企业不得提出拒绝付款。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的,需要提交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的,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的,应当凭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拒付手续。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将拒绝付款理由书、拒绝付款证明、拒绝付款商品清单和有关单证邮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销货企业。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0.0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时间,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直至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许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负。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为了总括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应设置“银行存款”账户,其借方登记企业存款的增加额,贷方登记企业存款的减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企业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
企业还必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记录。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与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存款的企业还应区分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银行存款的序时核算是指根据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逐日逐笔地记录银行存款的增减及结存情况。银行存款的序时核算的方法是设置与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是核算和监督银行存款日常收付结存情况的序时账簿。通过银行存款日记账,企业可以全面、连续地了解和掌握每日银行存款的收支动态和余额,为日常分析、检查企业的银行存款收支活动提供资料。
银行存款日记账一般采用收入、付出以及结存三栏式格式,见表2-3。
表2-3 银行存款日记账
单位:元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财会部门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以及存入银行现金时的现金付款凭证,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同时要逐日加计收入合计、付出合计和结存数,月末时还应结出本月收入、付出的合计数和月末结存数。
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是为了总括地反映和监督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收支结存情况。在核算时,企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这是一个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内核算。“银行存款”科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等登记。为了减少登记的工作量,在实际工作中,财会人员一般都是把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对方科目进行归类,定期(10天或半个月)填制汇总收款凭证和汇总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总账科目。企业收入银行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应收账款”等科目;企业提取现金或支出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 “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例 2 - 1 6 】 天河公司2×19年7月2日发生如下收入银行存款业务:销售商品收到销售货款45 200元,其中应交增值税5 200元;收到购货单位预交的购货款 20 000 元。天河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65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200
预收账款20 000
【 例 2 - 1 7 】 天河公司2×19年7月2日发生如下支付银行存款业务:采购生产产品用材料支付银行存款56 500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6 500元;购买不需要安装设备支付银行存款22 600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2 600元,设备已运达企业;预付购买材料货款70 000元。天河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材料采购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 100
固定资产20 000
预付账款70 000
贷:银行存款149 100
企业的往来结算业务大部分通过银行进行办理,为了正确掌握银行存款的实有数,企业需要定期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与银行转来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如两者不符,应查明原因,予以调整。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记录了引起银行存款增减变动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银行转给企业的对账单列示了从上次对账到本次对账之间银行对引起企业银行存款增减变动的经济业务所做的全部记录。一般情况下,两者是能够核对相符的,但也有核对不符的情况。造成核对不符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和银行双方存在一方或双方同时记账错误,如银行将企业支票存款串户记账;或者银行、企业记账时发生数字书写错误,如将数字501元记为510元等。二是存在未达账项。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间的交易采用的结算方式涉及的收付款结算凭证在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传递存在着时间上的先后差别,造成一方已收到凭证并已入账,而另一方尚未接到凭证仍未入账的款项。很显然,未达账项会使银行对账单上的存款余额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不一致。未达账项归纳起来,一般有如下四种情况:
第一,企业已收款记账,而银行尚未收款记账。例如,企业将收到的转账支票存入银行,但银行尚未转账。
第二,企业已付款记账,而银行尚未付款记账。例如,企业开出支票并已根据支票存根记账,而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取款或转账。
第三,银行已收款记账,而企业尚未收款记账。例如,托收货款,银行已经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
第四,银行已付款记账,而企业尚未付款记账。例如,借款利息,银行已经划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付款通知。
上述第一种情况、第四种情况会使得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大于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情况会使得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小于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
如上所述,由于记账错误和未达账项的存在,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是不相等的。此时,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有可能都不能代表企业银行存款的实有数。为了掌握企业银行存款的实有数,企业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以后,要仔细将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与对账单的记录进行核对,判明企业和银行双方是否有记账错误,同时确定所有的未达账项。经过上述工作以后,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方法来确定银行存款的实有数。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方法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方法:根据错记金额和未达账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对账单余额调整到银行存款实有数。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项+(或-)银行错减或错增金额=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或-)企业错减或错增金额
第二种方法:根据错记金额和未达账项,以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为准,将对账单余额调整到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项+(或-)银行错减或错增金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或-)企业错减或错增余额]
第三种方法:根据错记金额和未达账项,以银行对账单余额为准,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调整到银行对账单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或-)银行错减或错增金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或-)银行错减或错增金额]
从上述第二种方法、第三种方法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它们的计算程序是正好相反的,但其共同点是计算的过程只能检验企业或银行的错记金额及未达账项的确定是否准确,而不能确定企业银行存款的实有数。第一种方法不仅能检验企业或银行的错记金额及未达账项的确定是否准确,而且还能确定企业银行存款的实有数。因此,实务上经常采用第一种方法。下面举例说明第一种方法的应用过程。
【 例 2 - 1 8 】 天河公司2×19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为42 460元,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为46 500元。天河公司经过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对账单的核对,发现的未达账项及错误记账情况如下:
(1)12月20日,天河公司委托银行收款,金额3 000元,银行已收妥入账,但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
(2)12月,天河公司开出的转账支票共有3张,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金额合计8 300元。
(3)12月22日,天河公司本月的一笔销售货款3 600元存入银行,出纳误记为3 060元。
(4)12月25日,银行将天河公司存入的一笔款项串记至另一家公司账户中,金额为2 200元。
(5)12月29日,天河公司存入银行支票一张,金额2 500元,银行已承办。天河公司已凭回单记账,银行尚未记账。
(6)12月31日,银行代付电费3 100元,天河公司尚未收到付款通知。
天河公司根据上述资料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表2-4所示。
表2-4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从表2-4可以看出,表中左右两方调整后的余额相等。这说明天河公司银行存款的实有数既不是46 500元,也不是42 460元,而是42 900元。同时,这又说明对未达账项以及企业与银行双方记账错误的认定也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银行已经入账,而企业尚未入账的未达账项,企业在收到有关收付款原始凭证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不能直接以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作为原始凭证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