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目标是指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境界或最终结果,或者说是指审计活动的目的与要求。审计目标的确定,除受审计对象的制约以外,还取决于审计社会属性、审计基本职能和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审计目标规定了审计的基本任务,决定了审计的基本过程和应办理的审计手续。
审计目标包括总体审计目标和具体审计目标两个层次。下面就国际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产生的几次大的演变做粗略介绍。
1.以查错防弊为主要目的阶段
这一阶段大致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生直到20世纪30年代。在此阶段,企业主需要通过审计来了解管理层履行其职责的情况,因此“发现舞弊”被公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首要目标。然而,为了保护审计师的利益,法庭将审计师发现舞弊的责任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即要求审计师在其工作中应持有合理谨慎态度,并运用娴熟的技能在没有疑点的情况下,不要求审计师发现所有舞弊。但是,如果存在引起怀疑的事项,审计师必须做进一步的调查。
2.以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性为主要目的阶段
这一阶段从20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公司股权逐步分散,企业管理者的责任范围由原来的只对股东和债权人负责扩大到包括其他诸多利益集团,外部投资者也逐渐以财务报表作为其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财务报表使用人无法确认财务报表反映的财务信息的真伪,需要外部审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鉴证。同时,股份制企业的规模和业务量较过去大大扩展了,审计师在客观上也无法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逐笔审计。此外,自20世纪30年代内部控制理论产生后,审计职业界开始认为如能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欺诈舞弊的发生。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再以查错防弊为主要目标,而是着重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公允性发表意见,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相应决策。
3.查错防弊和验证财务报表真实公允性双重目的并重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来,涉及企业管理人员欺诈舞弊的案件大量增加,由此给社会公众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公众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纷纷要求审计师将查错防弊作为审计的主要目标。社会公众的强烈要求加之法院的判决和政府管理机构的压力,都迫使审计职业界重新考虑将查错防弊纳入审计目的。1974年,美国审计师协会出台《科恩(Cohen)报告》,认为绝大部分利用和依靠审计工作的人都将揭露欺诈列为审计的最重要的目标。审计应予以合理计划,以对财务报表没有受到重大欺诈舞弊的影响提供合理的保证,同时对企业管理层履行企业重要资产的管理责任提供合理的保证。这一时期,审计职业界加重了审计师对舞弊所承担的责任,要求审计师对引起其怀疑的事项要持有合理的职业谨慎态度。如果发现舞弊事项,审计师有义务对其做进一步调查。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缩小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差距,审计职业界开始对“舞弊责任”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尽管“发现舞弊”作为审计目的尚不明显,各国审计界开始接受揭露管理层舞弊的责任,只是在接受的程度上有所区别。1988年,美国审计师协会发布了第53号、第54号审计准则说明书,将揭露舞弊和非法行为作为审计的主要目标。例如,第53号审计准则说明书指出:审计师必须评价舞弊和差错可能引起财务报表严重失实的风险,并依据这种评价设计审计程序,以合理地保证揭露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舞弊和差错。第54号审计准则说明书对审计师揭露客户非法行为做了阐述。可见,审计师开始承担在常规审计程序中发现、揭露可能存在的对财务报表信息有重大影响的舞弊,包括揭露管理层舞弊的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著名的会计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开始采用“风险导向审计”的审计模式,其审计目的是降低信息风险。
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我国财务报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1)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2)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依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情况下实施的审计程序,由此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及根据总体目标和对审计证据的评价结果而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审计准则作为一个整体,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以实现总体目标提供了标准。审计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一般责任及在具体方面履行这些责任时的进一步考虑。每项审计准则都明确了规范的内容、适用的范围和生效的日期。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除遵守审计准则外,注册会计师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每项审计准则通常包括总则、定义、目标、要求(在审计准则中,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以“应当”来表述)和附则。总则提供了与理解审计准则相关的背景资料。每项审计准则还配有应用指南。每项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中的所有内容都与理解该项准则中表述的目标和恰当应用该准则的要求相关。应用指南对审计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应用指南提供了审计准则涉及事项的背景资料,更为清楚地解释审计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程序。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注册会计师提出额外要求,但与恰当执行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是相关的。
审计准则的总则可能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
(1)审计准则的目的和范围,包括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
(2)审计准则涉及的审计事项。
(3)就审计准则涉及的审计事项规定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人员各自的责任。
(4)审计准则的制定背景。
审计准则以“定义”为标题单设一章,用来说明审计准则中某些术语的含义。提供这些定义有助于保持审计准则应用和理解的一致性,而非旨在超越法律法规为其他目的对相关术语给出定义。
每项审计准则都包含一个或多个目标,这些目标将审计准则的要求与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联系起来。每项审计准则规定目标的作用在于使注册会计师关注每项审计准则预期实现的结果。这些目标足够具体,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理解所需完成的工作以及在必要时为完成这些工作使用恰当的手段,确定在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下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以实现目标。注册会计师需要将每项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与总体目标联系起来进行理解。
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运用“目标”决定是否需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审计准则的要求,旨在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进而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因此,注册会计师恰当执行审计准则的要求,预期能为其实现目标提供充分的基础。然而,由于各项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并且审计准则不可能预想到所有的情况,注册会计师有责任确定必要的审计程序,以满足准则的要求和实现目标。针对某项业务的具体情况,可能存在一些特定事项,需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准则要求之外的审计程序,以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
在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下,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以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根据评价的结果认为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那么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评价通过遵守其他审计准则是否已经获取或将会获取进一步的相关审计证据。
(2)在执行一项或多项审计准则的要求时,扩大审计工作的范围。
(3)实施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如果上述措施在具体情况下都不可行或无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确定其对审计报告或完成该项业务的能力的影响。
正确理解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概念:
1.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规定或承担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2.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做出的结构性表述,包括相关附注,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的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确定。
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3.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和合同的约定等。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4.错报
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错报还包括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要对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做出的必要调整。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是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两类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及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和未更正的错报(如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概念。如果合理预期某一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做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的。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或性质的判断,或者同时受到两者的影响,并受到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了解的影响。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并不重大的错报。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由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事项:
(1)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2)管理层做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3)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4)财务报表是否做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5.合理保证
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提供的一种高度但并非绝对的保证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合理保证是一种高度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的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不能提供绝对保证。
审计的固有限制源于:
(1)财务报告的性质。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的事实和情况做出判断。除此之外,许多财务报表项目涉及主观决策或评估,或者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而且存在一系列可接受的解释或判断。因此,某些财务报表项目本身就不存在确切的金额,且不能通过追加审计程序来消除。然而,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做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相关的披露是否充分以及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会计处理)的质量(包括管理层判断可能存在偏见的迹象)给予特定的考虑。
(2)审计程序的性质。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能力受到操作上(实际)和法律方面的限制。例如,管理层或其他人员有可能有意或无意地不提供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或注册会计师要求的完整信息。因此,即使已实施了旨在确保获取所有相关信息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也不能确定信息的完整性。舞弊可能涉及为掩盖真相而精心策划的方案,因此注册会计师用以收集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可能对于发现故意的错报是无效的。审计不是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官方调查,因此注册会计师没有被授予对于这类调查的特定法律权力,如搜查权。
(3)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完成审计的需要。难度、时间或成本等问题,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无法实施替代性程序的情况下省略审计程序(省略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或者满意于缺乏足够说服力的审计证据的正当理由。制订适当的审计计划有助于为执行审计工作提供充分的时间和资源。尽管如此,信息的相关性及其由此而具有(产生)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因此必须在信息的可靠性和成本之间进行权衡。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期望是注册会计师会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形成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难以处理所有可能存在的信息,或者在假定信息存在错误或舞弊的基础上(除非能证明并非如此)来竭尽可能地追查每一个事项。
(4)影响审计固有限制的其他事项。对某些认定或对象(事项)而言,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能力的潜在影响尤为重要。这些认定或对象(事项)包括舞弊,特别是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或串通舞弊;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无法持续经营的未来事项或情况。
6.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
(1)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2)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根据从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为了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在使用规定的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考虑各项审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以采取下列措施:
(1)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2)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除非存在下列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每项审计准则的各项要求:
(1)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
(2)由于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存在,导致该项要求不适用。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只有当相关要求的内容是实施某项特定审计程序,而该程序无法在具体审计环境下有效地实现要求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偏离该项要求。如果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是否使其不能实现总体目标。如果不能实现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构成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予以记录。
7.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形式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管理层和治理层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兼经理)。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者业主兼经理。
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就审计中出现的事项,负有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沟通和向其报告的责任。
具体审计目标是总体审计目标的具体化,根据具体化的程度不同,又分为一般审计目标和项目审计目标两个层次。一般审计目标是实施项目审计时应达到的目标,是项目审计目标的共性概括;项目审计目标是按每个项目的具体内容而确定的目标,既表现了项目审计的个性特征,也具有一般审计的共性特征。无论是一般审计目标还是项目审计目标,都必须根据审计总目标要求和被审计单位的需要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