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 第三节 <<<

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一、独立性的内涵

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受利害关系影响其职业判断的客观性。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

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要求注册会计师避免出现重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这些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受到损害。

二、相关重要概念

(一)网络事务所

网络事务所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在判断一个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时,不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是否在法律上各自独立,而是从以下几个要点判断,满足以下一条及以上则通常视为形成网络:

(1)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收益或分担重要成本。

(2)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3)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5)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使用同一品牌。

(6)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专业资源。

(二)关联实体

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独立性不利影响时,审计项目组在识别、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以及采取防范措施时,应当将关联实体包括在内。

所谓关联实体,是指与被审计单位存在以下一种关系的实体:

(1)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施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且被审计单位对该实体重要。

(2)受到被审计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3)在被审计单位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且在被审计单位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4)被审计单位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且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并且在该实体的经济利益对被审计单位重要。

(5)与被审计单位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且该实体与被审计单位对控制方均重要。

(三)公众利益实体

公众利益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当被审计单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时,在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程度及为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公众利益实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

(1)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

(2)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

如果公众利益实体以外的其他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如金融业务、保险业务等),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体业务的性质、规模等要素考虑将其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

(四)治理层

治理层是指对实体的战略方向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在运用职业判断识别、评价独立性不利影响以及确定防范措施时,应当就这些事宜适当与治理层进行沟通。

(五)业务期间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间孰晚为准。

三、可能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一)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如表3-1所示。

表3-1 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如表3-2所示。

表3-2 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因过度推介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过度推介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如表3-3所示。

表3-3 因过度推介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因密切关系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密切关系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如表3-4所示。

表3-4 因密切关系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因外在压力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外在压力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如表3-5所示。

表3-5 因外在压力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可能对审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具体阐述

(一)经济利益

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中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经济利益的含义

经济利益是指因持有某一实体的股权、债券和其他证券以及其他债务性的工具而拥有的利益,包括为取得这种利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经济利益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是指下列经济利益:

(1)个人或实体直接拥有并控制的经济利益。

(2)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并且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例如,股票、债券、认沽权、认购权、期权、权证和卖空权等。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但没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例如,通过共同基金投资的一揽子基础金融产品。

2.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及防范措施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主要通过以下三个因素评价不利影响是否存在以及严重程度:

(1)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拥有经济利益的影响严重程度甚于其他角色。

(2)经济利益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经济利益的影响的严重程度甚于间接经济利益的影响。

(3)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如果是同一类型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越重要(以金额和性质两方面判断),其影响程度越严重。

以下几种情形属于不得拥有的经济利益,否则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且没有防范措施: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被审计单位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2)当一个实体在被审计单位中拥有控制性权益,且被审计单位对该实体重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3)当其他合伙人与审计项目组的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审计业务所处分部),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被审计单位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4)为被审计单位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被审计单位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对于不被允许拥有的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和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

除上述不拥有的经济利益的情形外,其他拥有经济利益的情形,根据前面所述三个因素评价不利影响是否存在以及严重程度,如果存在不利影响,应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范围。防范措施通常如下:

(1)在合理期限内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和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3)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贷款和担保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发生贷款或担保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禁止存在的情形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不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被审计单位取得贷款或由其提供担保。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被审计单位取得贷款或由其提供担保,但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向被审计单位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不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被审计单位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被审计单位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但是没有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

2.允许存在但需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从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被审计单位取得贷款,且该贷款对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影响重大。

3.允许存在的情形

(1)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从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被审计单位取得贷款或担保。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被审计单位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三)商业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被审计单位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存在诸如共同开办企业、产品和服务捆绑销售,或者彼此销售或推广对方的产品和服务之类的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如果存在此类商业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终止。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涉及此类商业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涉及此类商业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如果按照正常的商业程序公平交易,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家庭和私人关系

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所处职位能够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存在家庭和私人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客户员工与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关系。

(2)客户员工在客户中的职位。

(3)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合理安排该成员的职责,使其工作不涉及与之存在密切关系的员工的职责范围。

(五)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人员交流

被审计单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能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1)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被审计单位担任重要职位需满足冷却期的要求,即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12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涉及的重大事项做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

(2)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被审计单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能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也需满足冷却期的要求,即离职已超过12个月。

(3)最近曾任被审计单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能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加入审计项目组,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此类人员分派到审计项目组。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4)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被审计单位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与被审计单位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同一关键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

在被审计单位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如果已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如果被审计单位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七)为被审计单位提供非鉴证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给被审计单位提供非鉴证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或过度推介等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判断某一特定非鉴证服务是否对审计项目组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主要看是否承担了管理层职责或执行的非鉴证服务是否对鉴证对象有重大影响。例如,以下情形将会对独立性构成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1)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被审计单位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

(2)为被审计单位提供评估的结果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评估服务。

(3)为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被审计单位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以用于编制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分录。

(4)为被审计单位提供有效性取决于某项特定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的税务咨询服务。

(5)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6)为被审计单位提供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

(7)为被审计单位提供诉讼支持服务涉及对损失或其他金额的估计,并且这些损失或其他金额影响被审计财务报表。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

(9)为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被审计单位招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过程中寻找候选人,或者从候选人中挑选出适合相应职位的人员或对可能录用的候选人的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10)为被审计单位提供能够对鉴证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理财服务等。

(八)收费

不适当的收费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具体情形如下:

(1)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则对该客户的依赖及对可能失去该客户的担心将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某一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被审计单位及其关联实体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从所有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的比重超过1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披露这一事实,并讨论选择适当的防范措施。

(2)逾期收费,尤其是相当部分的审计费用在出具下一年度审计报告前仍未支付,可能因自身利益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或有收费,即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取决于交易的结果或所执行工作的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审计服务时,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取得或有收费,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4)注册会计师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可能因自身利益对客观和公正原则、独立性原则等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

(九)薪酬和业绩评价政策

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与其向被审计单位推销的非鉴证服务挂钩,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不得与其向被审计单位推销的非鉴证服务直接挂钩。

(十)礼品和招待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或款待,可能因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不得接受礼品和超出业务活动中正常往来的款待。 /mLzZihnn1dDETMuPOfLwyJueZ4fXOr7oiOpyB/5pn1A7M5cIeozrRryxXyDhj/H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