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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健全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技术准则的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包括两项质量控制准则,即《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前者从会计师事务所层面上进行规范,适用于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后者从执行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层面上进行规范,仅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这两项准则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制定依据。《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共5章75条,包括定义、目标和要求(运用和遵守相关要求、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监控、对质量控制制度的记录)。

一、相关术语定义

在《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准则中,涉及以下相关术语:

(1)职业准则。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指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通常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3)人员。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

(4)合伙人。合伙人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人。

(5)员工。员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家。

(6)项目合伙人。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项目合伙人做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7)项目组。项目组是指执行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程序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

(8)网络事务所。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9)网络。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①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②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③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④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⑤使用同一品牌。

⑥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10)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业务。

(11)上市实体。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者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1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13)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具有担任项目合伙人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个人,如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组织中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

(14)业务工作底稿。业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执行的工作、获取的结果和得出的结论做出的记录。

(15)报告日。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报告上签署的日期。

(16)监控。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17)检查。检查是指实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是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18)合理保证。合理保证是指一种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水平。

二、业务质量控制的目标和要求

(一)业务质量控制的目标

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二)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

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实现该准则的目标。正确运用这些要求被人们预期可以为实现目标提供充分的依据,但由于实际情况变化很大,且无法预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是否存在特殊事项或情况,要求其建立除准则要求外的政策和程序,以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质量控制的所有要求,除非在某些情况下,准则中的某项要求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不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负责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的人员应当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全部内容以及应用指南,以理解其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

三、业务质量控制的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其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至全体人员: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6)监控。

四、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并使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委派,具有充分、适当的经验和能力的人员负责质量控制制度运作以及给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五、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以及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和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包括网络事务所的人员)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

(1)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以及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传达独立性要求。

(2)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或者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者如果认为适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3)项目合伙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服务范围),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4)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5)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以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容易确定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保持和更新与独立性相关的记录,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针对识别出的、超出可接受水平的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采取适当的行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能够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将识别出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3)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而采取的行动,以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

(1)明确标准,以确定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项鉴证业务时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2)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间届满后轮换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六、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

(2)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如果在接受业务后获知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保持具体业务和客户关系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考虑:

(1)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

(2)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和客户关系的可能性。

七、人力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并承诺遵循道德基本原则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关于业务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合伙人,并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下列要求:

①将项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②项目合伙人具有履行职责所要求的适当的胜任能力、必要素质和权限。

③清楚界定项目合伙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合伙人。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以便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八、业务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与保持业务执行质量一致性相关的事项、监督责任、复核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复核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复核经验不足的人员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这一原则,确定有关复核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一)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能够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咨询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咨询形成的结论得以记录,并经过咨询者和被咨询者的认可;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执行。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有下列要求: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定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所有符合(前述)“制定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只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业务报告。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包括下列工作:就重大事项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拟出具报告;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评价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报告的恰当性。

针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实施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包括对下列事项的考虑: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选取的用于复核的业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满足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组成部分业务报告日早于集团业务报告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集团报告日起对组成部分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九、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与适当性,并正在有效运行。监控过程应当包括: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要求委派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具有充分、适当的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负责监控过程;要求执行业务或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参与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检查一项已完成的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在监控过程中注意到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缺陷是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该缺陷是系统性的、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实施监控程序注意到的缺陷以及建议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针对注意到的缺陷,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应当包括: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人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将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应对下列两种情况: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实施的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采取哪些进一步的行动以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考虑是否征询法律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这种通报应当足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通报的信息应当包括:对已实施的监控程序的描述;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如果相关,对系统性的、反复出现的缺陷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的描述。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是网络事务所的一部分,可能实施以网络为基础的某些监控程序,以保持在同一网络内实施的监控程序的一致性。

如果网络内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符合质量控制准则要求的共同的监控政策和程序下运行,并且这些会计师事务所信赖该监控制度,为了网络内部的项目合伙人信赖网络内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就监控过程的总体范围、程度和结果,向网络事务所的适当人员通报;立即将识别出的质量控制制度缺陷,向网络事务所的适当人员通报,以便使其采取必要的行动。

关于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适当处理下列事项: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工作未能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指控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清晰的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如果在调查投诉和指控的过程中识别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准则中有关应对注意到的缺陷的相关规定采取适当行动。

关于质量控制制度的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要求对工作记录保管足够的期限,以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要求记录投诉、指控以及应对情况。

本章小结

执业准则的根本作用在于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鉴证业务准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的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职业规范。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

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包含以下六个方面的要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监控。

本章思维导图

本章思维导图如图2-3所示。

图2-3 本章思维导图 v/HGOhvmO1Z01Jx3fBvtfkx3UaIX/Io9Y1N7xWFoomwAWDII5Ti3tu+M+O4w7A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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