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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法人。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的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我国对设立国有企业的资本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最低限额,在设立国有企业时,部门经济法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专门规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投资者应在国有企业注册登记时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厂长(经理),在注册登记时提交厂长(经理)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的程序

(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办理工商登记。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变更

1.企业变更的形式

(1)合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变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是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企业,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新设合并是指企业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2)分立。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行为。派生分立即企业以一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企业,原企业存续;新设分立即企业以全部财产和业务新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原企业解散。

(3)其他事项的变更。

2.企业变更的程序

(1)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2)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告。

(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

1.企业终止的原因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2.企业终止的程序

(1)做出企业终止的正式决定或裁定。

(2)成立清算组。

(3)办理注销登记。

(4)公告。

另外,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

(1)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

(2)企业有权要求调整缺乏应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

(3)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

(4)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

(6)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

(7)除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8)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

(9)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

(10)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11)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12)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此外,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

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企业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企业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企业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1.企业对国家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2)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3)依法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

(4)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的监督。

(6)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2.企业对社会的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2)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3)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1)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等,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2)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等。

(3)贯彻安全生产制度,实行安全生产。 +WCsWrXnKsQGiZ4mJiILwyKXerUfXmhmYNAx3UR0+Pg5YC3wD7zzCR6plgqZju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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