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强会员单位自律,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信用管理制度进程,帮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国发〔2014〕2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2016 年召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暨信息共享工作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等法规和政策,经充分调研论证,在会员体系内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项目的会员企业。
第四条 为了保证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严谨性和公正性,协会成立了信用专业委员会、信用评审小组和运营支撑单位。
(一)信用专业委员会是评价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统筹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整体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制定评价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二)信用评审小组是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终审组织,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拟订信用等级评价基础文件;负责制定评价方法、指标体系等评价技术文件;通过信用评审会议,审核、讨论、确定评价对象的等级,并定期监测,对结果进行调整。
(三)运营支撑单位是受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保障信用评价业务稳健开展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完成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二章 参评条件、流程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 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成立已满三年或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50 万元以上,当前从业人员 10 人以上(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承担社会保险);
2.企业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3.企业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4.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会员。
第六条 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的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并承诺在申请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数据和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为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树立信用意识,加强企业自律,参评企业需签署《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 由于评价过程会采集第三方数据与企业提交的数据相比对,参评企业需签署《企业信息调查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参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纸质版:信用承诺书、企业信息调查授权委托书、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服务协议、会员申请表填写盖章快递至协会。
(二)电子版
1.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社保正常缴费明细加盖公章扫描件、信用承诺书、企业信息调查授权委托书、会员申请表填写盖章扫描件;
2.提供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复印件,当年度没有进行审计的,要提交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需加盖公章;
3.已获的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新产品鉴定、科技进步奖、产品免检证书等各项荣誉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通过的各种资质许可,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社会荣誉/获奖证书(如供应商、银行、工商、税务、其他机构的评价)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目前的组织结构图(包括各部门岗位设置、各岗位职责说明),相关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信用管理、客户管理、人事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高管激励约束机制等);
6.在业务发展、产品市场定位(产品的介绍、产量、产能等),未来市场前景、发展战略等方面规划及方案,企业文化的情况说明等(如有请详述);
7.其他相关证明企业信用的文件。
第十条 评审及相关环节流程分为:企业申报、舆情监测、初评、复审、公示、终审、评价发布、年度复查八个环节。
1.企业申报:企业自愿报名,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电子版提交至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
2.舆情监测:收到企业评价申请后,信用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在一个工作日内启动舆情监测并出具舆情报告。舆情监测结果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可直接进入下一环节;对舆情监测结果存在瑕疵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信用评审小组可酌情降低信用等级;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其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不予受理。
3.初评:信用评审小组将企业提交的资料、第三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和初评,并出具初评报告。
4.复审:信用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并出具企业信用等级报告。
5.公示:评价结果在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方网站上发布,公示十五天。公示期间,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信用专业委员会提出。信用专业委员会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对于反映突出的问题经核实做出答复和处理。
6.终审:公示期满后,信用评审小组确定最终结果。
7.评价发布:对获评企业,办法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牌匾证书及信用等级报告。
8.年度复审:中国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 3 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期间包含两次年审,在年审期间等级会有变化的可能。有效期满后若继续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需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的应用:
1.在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方网站公示;
2.其信用标识和标志可展示在获评企业网站及企业宣传资料上;
3.对获评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并按照相关共享机制与国家、地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共享,便于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时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协会本着“为企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执行,严格收费标准及其财务管理,收费范围仅限于第三方数据收集费、舆情调查费、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牌证工本费、年度复查费等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评价赞助费。收费金额不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挂钩。
第三章 等级释义及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是信用专业委员会依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GB / T 23794-2015 制定而成,由综合素质能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经济偿付能力、社会责任五个部分组成。同时为了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开展的更严谨、专业及公平,更好的服务不同行业的会员单位体现行业特性,在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行业个性指标》。
第十四条依据《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将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五级,即A(AAA、AA、A)、B、C,其中A级是守信企业;B级对应提示企业;C级对应失信企业。必要时,可将B、C两等级再扩展为BBB、BB、B和CCC、CC、C六级,即三等九级。
第四章 舆情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保证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发挥舆情监测优势,加强对企业评前、评中、评后的舆情监测力度,预防和降低信用等级评价企业失信行为带来的风险,并及时做出反应和处理,信用专业委员会特制定舆情监测制度。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前舆情监测,收到企业评价申请后,信用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在一个工作日内启动舆情监测并出具舆情报告。舆情监测结果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可直接进入下一环节;对舆情监测结果存在瑕疵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信用评审小组可酌情降低信用等级;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其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年审舆情监测,对参加年审的企业,应先进行舆情监测,方可进入年审流程。同时综合考虑上一年的季度舆情监测报告,出现负面信息且未整改或未做出说明的,将考虑降低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后动态舆情监测,是对已获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进行定期舆情监测。主要目的是为企业服务,对在监测中发现有负面信息的企业,及时告知并协助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动态舆情监测的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注册信息、企业简介和企业官网信息;
2.企业行政处罚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3.高法被执行人监测记录和商业欺诈信息;
4.法院信息:包括法律诉讼,民事纠纷,劳动仲裁等信息;
5.网络舆情情况:包括与企业相关的新闻报道、微博关注度和口碑分析;
6.网络媒体发布,包括与企业有关的宣传文章等。
第二十条 舆情监测信息核实。对监测到负面信息的企业,将由工作人员与企业进行电话或邮件沟通,以确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动态舆情监测结果的处理办法:
1.经核实,对存在负面信息的企业将以邮件形式发送督促函,并指导和协助企业在限期(一个月)内做出整改,整改完成后出具证明。
2.对于已注销或被吊销的企业,取消评价等级和公示。
3.对拒不履行整改义务的企业,则按负面信息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理。负面信息按等级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等级。其中:
严重负面信息主要指严重失信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严重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等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针对存在以上行为的企业,在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网取消其信用等级评价公示,并以书面材料提交信专委,由信用评审小组决议取消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一般负面信息包括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对不履行义务的企业考虑做降级处理并在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网对其信用等级的相应调整进行公示。
轻微负面信息包括经营异常名录,消费者网络投诉。对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在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网暂时取消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示,待企业修复负面信息后恢复其结果公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针对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结果证明,可视为失信行为修正。视企业的修正程度,在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网做出相关声明。
第五章 信用信息安全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保障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的整体利益及长期稳定地发展,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特制订《信用信息安全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形式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电子信息数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品承载的保密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上述信用信息的接触者包括信用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层、与企业对接的客服人员、评审小组成员和系统研发的技术人员等。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触以上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人员一旦接触到上述信用信息,均需承担信息保密职责。
第二十七条 日常保密措施:
1.不在非正式场合公开谈论相关信用信息;
2.对存有客户信用信息的电脑应设置密码等相关保密措施;
3.不携带客户信用信息参加社交活动;
4.对客户信用信息的纸质文件妥善保管或处理;
5.对审阅后的信用信息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6.发现信用信息文件丢失、失窃、泄密时,需立即上报,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不相关人员需要查阅信用信息的,需向信用专业委员会报备,并在查阅完成后删除或归还。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泄密处理流程:
1.及时上报信用专业委员会高层领导;
2.对接触过泄密信用信息的人员进行调查;
3.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责任者所属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条为了更科学、严谨的开展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在评价过程中将对本标准的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必要时可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
2018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