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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上保险的分类

最初的海上保险分类是根据其标的不同而区分成的船舶、货物和运费三种保险类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贸易方式的发展变化,特别是近几十年来海洋资源的开发和运输工具的多样化,给海上保险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使海上保险的保障对象、保险标的和保险的责任范围日益扩大。海上保险的这些内容的发展变化及其规律,可以通过海上保险的分类而得到说明。

海上保险的分类可以帮助人们弄清海上保险在整个保险领域中所占的地位以及海上保险与各种其他保险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区别,便于明确海上保险各种不同类别的保障内容和责任范围,以利于改革保险经营方式,加强保险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保险法规和制度,促进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

海上保险的分类跟其他财产保险的分类一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划分。下面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上通常使用的几种分类标准,对海上保险进行分类和说明。

一、根据承保标的分类(Classification by Subject Matter)

(一)货物运输保险(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货物运输保险以各种被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运输货物的工具包括海轮、火车、汽车、飞机等。此类货物基本上是贸易货物,但也可以是援助物质、展品、私人行李等。货物运输保险可以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及邮包运输保险等。

(二)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

船舶保险以各种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为标的。这里所说的船舶,除了船体以外,还包括机器、锅炉、设备、燃料、救生艇,以及供给船舶和机器使用的储备物品等。保险人承保的船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普通商船,如各种货船(含油轮、集装箱船、液化天然气船)、客船等;另一类为特殊用途船,如渔船、游船、拖船、驳船、渡船、挖泥船、浮船坞、浮吊、趸船、水上仓库以及钻井平台等各种海上作业船。

(三)运费保险(Freight Insurance)

运费保险以运费为保险标的,运费分为普通运费和租船运费两种。

普通运费是承运人为他人运送货物所得到的报酬。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运费支付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预付运费,即约定在装货港预先付清的运费;另一种是到付运费,即约定在日的港支付运费。由于预付运费的危险承担者是货主,他可以将此种运费计入货物保险价值中去,作为货物保险一并处理。这样一来,能够成为运费保险标的物的运费,通常只是在目的港支付的到付运费。在这种情况下,运费保险的被保险人大都是船东或是向船东租船承担货物运输任务的营运人。

租船运费是船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规定的租船费用,亦称船舶租金,它是指船东以整个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出租给他人而收取的报酬。以这种报酬为保险标的投保的运费保险被称为租船运费保险。运费保险与船舶保险有着密切关系,运费保险单大都以船舶保险单作为基本保险单,然后附贴运费保险条款。

(四)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海上保险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指船舶的碰撞责任保险。船舶航行在海上,因技术上的原因或其他无法预防、控制的偶发事故的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的情况在所难免。损失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者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承保这种碰撞责任保险与承保船舶本身物质损失的船舶保险本来是有严格区别的,然而在实务上大都将碰撞责任保险并入船舶保险一同办理。不过并入船舶保险以后的碰撞责任保险,其本身仍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内容。

碰撞责任保险只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装货物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被保险人因碰撞事故的后果引起的对码头或其他类似建筑物或陆上财物的损失,依法清除残余物体、人员伤亡以及被保险船舶上货物的补偿责任等则不予负责。内河和沿海船舶的保险略有不同,具体内容见本书第十章的详细说明。这些一般商业保险公司通常不予承保的风险,大都由独立的责任保险人予以承保,如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障与赔偿保险,就是专门承保这种性质的保险。

(五)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国际上,这种保险最初由船东相互保险组织——船东互保协会负责承保。由参加协会的船东会员提供资金,共同承担那些不属于保险公司负责的,包括由于航运管理上的错误和疏忽等原因引起的,在法律上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险)是保障船东经营稳定,并使之社会化的一种形式。近几十年来,船东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进一步把经过选择的一部分赔偿责任,通过协议从船东保赔协会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并向保险公司支付规定数量的保险费,作为固定支出摊入运输成本。目前,也有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

(六)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Marine Oil Prospecting&Developing Insurance)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不但技术复杂、投资额高,而且风险很大,从勘探开始到打井探油、建立油田,进而生产石油直至油井枯竭报废为止,其全部工程的投资、财产设备以及各种费用和责任风险都要进行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涉及船舶、设备、费用、人员、责任、工程建设和投资风险等各种内容,是一种有关海上作业特殊风险的综合性保险。

二、按保险价值分类(Classification by Insurance Value)

(一)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按照该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收取保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计算赔款的依据。约定的这个保险价值是固定的,被保险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可以得到十足赔偿。船舶保险和运输货物保险大多采用定值保险,例如,一台机器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约定价值为50万美元,保险金额即为50万美元。投保的是一切险,在运输途中船只搁浅,如果是局部损失,经鉴定损失程度为30%,保险公司就按照损失程度的30%乘以保险金额,赔付15万美元;如果是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就按照保险金额50万美元,给予全部赔偿。

除了海上保险外,其他财产保险一般不愿订立定值保险合同,海上保险特别是海上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所以采用此种方式,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保险标的受时间和空间因素的影响,事后估计损失在技术上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另一方面是由于这些保险标的不像其他财产保险那样直接掌握在被保险人手中,不易产生为了索赔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

(二)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对保险标的事先不约定保险价值,保险合同上只注明保险金额,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计算。保险人对保障事故损失的赔偿,一般以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准。由于海上保险标的流动性大,确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比较困难,因此很少采用不定值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Classification by Duration)

按保险期限分类,海上保险可分为航程(次)保险、定期保险和混合保险三种。

(一)航程(次)保险(Voyage Insurance)

航程保险是指按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指明的港口之间的一次航程,单程、往返程或多次航程为责任起讫。货物运输保险及不定期航行的船舶往往采用这种保险。这种保险并不规定起讫时间,不受时间限制。但是,起运港从什么时候开始、目的港到什么时候终止必须加以明确,否则会造成责任上的争执。如果保险单上载有保险期限“从货物装船时起”,就意味着货物装上船以后,保险责任才算开始,保险人对装船前的风险,包括从岸上到船边的运输风险不承担责任。如附加驳运保险条款,则这段责任又可包括进去。保险单有关保险责任的终止,海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负责到“安全卸岸”为止,但是货物运抵卸货港后,必须采取习惯做法,在合理的时间里卸到岸上。习惯方法还包括用驳船从大船上运到岸上。因此,责任的终止与责任的开始相比,较为宽松。对于保险责任的开始,有的国家规定,货物一经到岸,就开始责任。有的国家还规定,货物运到码头、准备装船时,就开始负责。

(二)定期保险(Term Insurance or Time Insurance)

定期保险承保一定航期内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损失。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保险期限可由保险合同的双方协商确定,绝大部分是一年,也可以是半年或三个月,其保险责任起讫同其他保险一样,通过约定载于保险单上。假如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期已满,而船舶仍在海上航行,需要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才能继续有效,直至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延续期间按月比例增收保险费。定期保险的索赔权利要受到保险单规定的航行区域的限制。

(三)混合保险(Miscellaneous Insurances)

这是一种既保航程又保定期相结合的保险。混合保险承保的是一定时间内特定航程过程中的风险,这种保险对规定的保险期限以外的期间所发生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因此具有定期保险的性质。混合保险对于原定航程以外航行区域发生的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又具有航程保险的性质。在海上保险实务中,混合保险以承保航程为主,但为避免航程中拖延时间过长,保险人常用时间加以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期限终止以保单约定的两种情况中先发生者为标准。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Classification by Underwriting)

保险公司的承保方式不同,保险单也会随之而不一样。采取什么样的承保方式,是根据业务量的大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业务关系以及承保范围大小、内容简繁而定的。总之,要简化手续、节约人力物力、方便买卖双方,以利于业务的开展。按照承保方式分类,海上保险主要有逐笔保险、预约保险、流动保险。

(一)逐笔保险单(Specific Policy)

这种保险是指按一批货物,由投保人逐笔向保险人申请保险。保险人根据每批货物或每艘船舶的航程、危险程度、标的状况以及要保条件等情况考虑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这是最普遍、最常用的承保方式。每张保险单上必须明确保险名称、保险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保险期限、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不需要其他证明或文件。

(二)预约保险单(Open Cover Policy)

这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订立一个协议,规定总的保险范围,包括险别、费率、运输工具、航程区域以及每批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等。保险期限可以是定期的,如1年、2年等。也可以是长期的,即没有确切的终止期限,如果任何一方需要取消合同,仅需提前30天提交书面通知(战争险通知期限为7天)。被保险人的出口货物索赔将由保险人在目的港的分支机构直接处理,就地赔付方便又快捷。

由于这类保险单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约。在拟定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投保人所有运输货物。投保人除按规定方式向保险人报告以外,无须为每次货运分别安排保险,可免除投保人个别安排保险之繁琐。保费为每月结算。预约保单的优点是保单长久生效(应有失效的具体规定),不需要续保。

一般保险单都需在保险标的起运之前办理,订了预约保险后,就可以不受这个限制。在每批保险标的出运之前,由被保险人填制起运通知,将这批起运的货物、价值、包装、数量、起讫港、船名、起运日期,通知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将来根据所签凭证结算保险费。这种起运通知如果延迟或者因疏忽而遗漏,被保险人仍需补办,即使在补办当时保险标的已经受损,保险人仍要负责。同样地,保险人事后发现被保险人因疏忽而遗漏通知,即使发现时保险标的已经安全抵达目的地,被保险人仍需缴付保险费。

(三)流动保险单(Floating Policy)

这是一种预约的定期保险,期限不少于3个月,一般不规定船名和航线,只对船型进行限制,并对每条船每次事故的货物损失确定一个限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于需要运输货物的总价值进行估计,每批货物发运时,通知保险人自动承保。每批申报的出运金额,要在该流动保险单的保险总额内扣除,当保险总额被每批申报出运金额扣除完后,保险人的责任终止。当保险合同到期时再结算保险费,多退少补。这种流动保险的好处在于一次解决问题,不需要对每批货物逐一协议保险条件和临时确定保险费率。但是,它的适用范围比预约保险要狭窄得多。 p33I64P8j6MqA9cT05bj7ZntqwNt1rOyraA1IcYH5mTyv+UveG0qRYvjyTdqYR9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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