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是海上特定领域范围内的一种保险,具有国际性,与国际航运、对外贸易、国际金融息息相关。它的立法、适用条款在国际范围内逐步趋向统一。
海上保险是以与海上货物运输相关的财产、利益、责任及费用作为保险标的,海上保险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包括船舶、货物、船东责任、运费及有关费用等。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保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不断取得进步。但是,灾害事故的发生仍不能完全避免,加上新出现的风险经常威胁着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为了使生产继续,生活保持长久安定,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经济补偿仍然是一种更经济有效的方式,也是现代社会进行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海上保险不仅表现为一种经济补偿关系,同时也体现为一种法律关系。在海上保险所体现的这种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当中,经济关系是基础,不同的经济关系决定着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但它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两者相互统一,共同构成上述保险概念的内容。
海上保险集合众多面临遭受同样风险的经济单位,采用大数法则的原理,让众多经济体共同承担某一个可能发生的损失,对某一个可能发生损失的经济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以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当然,确定这种经济补偿关系是通过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来实现的。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我们将在第三章“海上保险合同”中详细阐述。
海上保险的保障对象大多数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经营主体,货物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从一个国家运到另一个国家,因而成为一种国际性的保险。因此,它有许多与众不同的特征。
(一)承保风险的综合性(Comprehension)
现代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已经超过一般财产保险的承保风险范围。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从性质上看,既有财产和利益上的风险,又有责任上的风险;从范围上看,既有海上风险,又有陆上风险和航空风险;从种类上看,既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风险,又有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从形式上看,既有静止状态中的风险,又有流动状态中的风险。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种类之多、变化之大,是其他任何保险所不能比拟的,充分显示了它的综合性质。
(二)保险种类的多样性(Diversity)
保险种类是指保险的险种和险别。在海上保险中,由于运输方式及各种保险标的需要获得的风险保障多种多样,客观上便要求多种多样的保险险种和险别,以满足不同的保障需求。海上保险的险种包括运输工具(船舶)保险、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费保险等,而各种保险又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上运输保险、陆上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或多式联合运输保险等。以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为例,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可以分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等。在同一类险种中,根据承保责任范围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若干险别,比如平安险(Freefrom Particular Average)、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和一切险(All Risks)等。
(三)保障对象的多变性(Changeability)
海上保险中的船舶保险合同是一种确定的合同,船舶保险单的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它不能随着船舶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海上保险的保障对象具有多变性,主要指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可变的。海上保险承保的货物是国际贸易中的买卖货物,国际贸易的目的不仅是实现货物的使用价值,更重要的是货物的保值或货物的增值。这种独特的贸易目的决定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频繁易手,不断变换其所有人。货物所有者的不断更换,必然引起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不断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货物所有人或被保险人是谁,不能作为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以及采用什么条件承保的依据。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着保险标的物的转让而转让,也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要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即可。海上保险保障对象的多变性特征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特点。
(四)保险关系的国际性(Internationalism)
海上保险保障的对象大都是从事国际贸易、远洋运输和海上资源开发的经营主体,其财产无论是运输工具还是货物,都是往返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远距离运输,这种保险的主体和客体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方式,使海上保险成为一种国际性的保险。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应当遵循国际法律有关规定。海上保险矛盾和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国际惯例和通用准则。
(五)保险责任确定的复杂性(Complexity)
船舶是实现海上运输的工具,是完成海上运输生产活动的基本要素之一。海上保险的承保标的以船舶及其运输的货物为主。船舶保险既包括财产类保险的风险,也包括责任类(碰撞责任)保险的风险。海上货物运输要求“仓至仓”或“门至门”,以实现其航运经营的目的。因此,保险标的在长途运输中,经常处于流动状态。基于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千差万别,海洋水域比内河或陆上风险要大得多、复杂得多,这既增加了保险标的出险的机会,也增加了保险人在异国他乡进行船舶或货损检验、理赔的难度(可以在当地委托对船舶、货物的检验和理赔代理,但对某些大案、要案不得不亲临现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又分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险别,都增加了责任确定的复杂性。
海上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形式,一方面,海上保险同其他财产保险一样,具有经济损失补偿,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转,组织防灾防损,促进企业搞好风险管理、分散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功能;另一方面,海上保险又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一)对保险人而言
1.增加或平衡外汇收入与支出
海上保险的承保标的多为远洋运输船舶和进出口贸易货物,其中相当一部分的保险是以外汇缴付保险费和处理赔款的,这些业务通过国内保险公司承保,可以增加或平衡保险人的外汇收入与支出,这对国家、企业或个人都有益处。
2.扩大对外联系,引入先进保险技术
海上保险是一种国际的保险行为,这种国际性的保险活动,必将扩大对外联系,增进国际交往,进而能够与世界同行沟通信息,学习他人的先进经验和最新保险技术,不断更新和提高保险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保险技能。
(二)对被保险人而言
1.提高资金运用能力
海上保险的投保人多为进出口贸易公司和远洋运输部门,倘若没有海上保险的存在,这些企业必将自行提存足够的风险准备金,以防其随时可能遭遇的灾害事故。而这种准备金的留有数量,少则无济于事,多则影响生产流通资金的运用,通过投保海上保险,就可以通过少量的保险费,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进而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方面。
2.确保资金运用安全
进出口贸易工作,实际上是买卖双方为其各自的目的,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钱货交接的活动。出口商负责将其货物交给进口商,而后者负责将贷款交给前者。由于双方往往相隔千山万水,难以做到一手交线、一手交货,根据国际贸易惯例,通常都是先交货后付款,偶尔亦有先付款后交货的贸易方式。不管哪种做法,一旦货物遭遇海难,必然有一方遭受损失。由此可见,在涉外商贸交往中,不论是买方的资金还是卖方的货物,都存在着一种潜在的客观风险。而保险公司提供的海上保险制度,可使上述风险得以转嫁,只要贸易方投保适当的险种或险别,不管海难何时发生,均可使贸易双方化险为夷,进而确保其资金运转的安全性。
3.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无论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经营者,还是从事国际运输的经营者,都无法回避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及其造成的损失。一旦发生这样的灾害事故,造成了企业自身不能承受的经济损失,企业将会面临经营中断或破产的危险。然而,如果企业将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通过海上保险的方式转嫁出去,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则可以通过保险人的补偿而得以恢复,保证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
4.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
在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下,追求贸易利润,获得营业利益是贸易经营者的重要目的。因此,贸易经营者投保海上保险的保险金额并不限于货物的成本,还可以包括合理的贸易利润。在海上保险实务中,经营者按照货物成本加若干比率加成投保,如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贸易经营者可以赚得预期利润;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经营者也能按照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个赔偿金额中,含有贸易经营者的预期利润。因此,海上保险对经营者贸易利润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