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损失(Total Loss)指的是保险标的物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之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可分为四种形式: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协议全损和可划分的部分全损。
(一)定义
实际全损(绝对全损)是保险标的物实际上根本不能恢复,或完全灭失或不可避免地要完全灭失。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对全损的解释是:Where the subject-matter is destroyed,or so damaged as to cease to be a thing of the kind insured,or where the assured is irretrievably deprived thereof.(当保险标的完全灭失,或者损坏程度严重到不再是与原保险标的类似的事物,或者被保险人无可挽回地丧失了该保险标的者,构成实际全损。)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实际全损的解释是:“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二)构成实际全损的条件
1.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
这种情况表现在海上运输货物被火烧毁、海上运输船舶遇险、船上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船舶本身沉入深海中等。
2.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这种情况表现在一些易腐烂变质性物质,如水泥遭海水浸泡后变成固体,面粉遭海水浸泡后不能使用等。虽然形式或实体还存在,但是已失去其使用价值。
3.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这种情况表现在一些被盗货物上。例如船舶与货物被海盗劫走,或被敌对方捕获或没收。
4.被保险船舶失踪达到规定的时限
如果船舶失踪达到6个月,音讯全无,可认为完全灭失。这种情况在联合国1985年草拟的《海上船舶保险条款范本》中称之为“假定全损”(Presumed Total Loss)。查明全损原因的责任在于被保险人或船东,如果查不出全损的原因,保险人可以拒赔。
(一)定义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受损之后,虽然没有达到完全灭失的程度,但是,其实际全损无法避免,或者其修理费、整理费、续运费用、施救费用、赎回费用等都超过获救后的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推定全损作了如下定义:Subject to any expressions provision in the policy,there is a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wher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reasonably abandoned on account of its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ing to be avoidable or because it could not be preserved from actual total loss without expenditure which would exceed its value when the expenditure had been incurred.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推定全损的解释是:“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二)推定全损构成的条件
(1)保险船舶受损后,修复费用已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或修复后的市场价值。
(2)保险货物受损后,修复费用加上续运到保险目的地的费用支出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市场价值。
(3)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保险标的市场价值,如航行中的船舶触礁而遭受严重损坏。
(4)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被保险人失去保险标的之所有权,为收回所有权所支出的费用将超过保险金额或收回后保险标的之市场价值。
保险标的只要是上述情况之一者,被保险人可按推定全损要求赔偿。
(三)推定全损与委付的关系
委付(Abandonment)是指受损保险标的物被认定为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全部损失的赔偿要求,同时将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种特有的制度,是指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交给保险人,然后请求保险人支付该保险标的物的全部保险金额。委付是构成推定全损索赔的先决条件,也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形式之一。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该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委付经确定后,所有保险标的物之剩余部分,及其一切所有权利,均让给保险人所有。
因此,委付的目的是通过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物发生的损失,以便保险人有机会采取措施,减少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办理委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委付确定后,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其损失只能以部分损失处理。
(2)委付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经保险人承诺后才能生效。
(3)委付应该在调查或评估的基础上发出,仅知道事故发生而不知道损失的详细情况,不得立即发出。委付必须是被保险标的之全部委付,不能只委付其中的一部分。但如果是同一张保单上的标的物分列清单,对其中的一种标的物,也可单独进行委付。被保险人要求委付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4)委付一旦成立,就不能反悔。此外,委付的条件还规定,修理费用、恢复原标的费用必须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才可以视为推定全损并得到赔偿。但损失由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致,则不能赔偿。
(5)委付通知发出后,被保险人的权利不因保险人是否接受而受到影响。虽然保险人对是否接受委付有选择权,但保险人仍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四)委付的作用
委付是一种合同行为,需要经过保险人的承诺才能生效。按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Where there is a valid abandonment,the insurer is entitled to take over the interest of the assured in whatever may remai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nd all proprietary rights incidental thereto.Upon the abandonment of a ship,the insurer thereof is entitled to any freight in course of being earned,and which is earned by her subsequent to the casualty causing the loss,less the expenses of earning it incurred after the casualty;and,where the ship is carrying the owner's goods,the insurer is entitled to a reasonable remuneration for the carriage of them subsequent to the casualty causing the loss.
上述的意思是:如果被保险人就货物办理委付,保险人有权接管被保险人对货物的一切剩余利益以及与其有关的所有财产利益。如果是就船舶办理委付,船舶保险人有权得到正在赚取和在引起损失的事故发生后船舶收取的任何运费,减去在引起损失发生的事故后为获得该运费所支付的费用;如果船舶装载的是船舶所有人的货物,保险人有权获得因造成损失后运送货物的合理报酬。
当船舶被委付给保险人时,保险人有权得到被保险人残损标的物的权利和利益。但是保险人通常不准备行使这一权利,因为这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与船舶相关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一般说来,保险人同意按推定全损赔付而不愿意接受船舶货物的残骸,因为沉没在航道上的船舶,按照有关航道部门的要求,必须将沉船打捞或移走,以保障海上航道的畅通。而这种打捞费、移动费非常昂贵,有时超过船舶货物的残值,这是任何保险人都不愿承担的。如果被保险人接到保险人的拒绝通知,被保险人必须负担将沉船打捞移走的责任。
综上所述,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都是全部损失,在赔偿的处理上也有所不同。实际全损是被保险船舶与货物无可挽回的完全损失,被保险人不需要办理委付手续,就可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付。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船舶与货物在受损后还没有完全丧失,根据情况,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只是在修复和收回之中,所需费用超过获救后货物的原价值。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办理委付,要求得到全损赔付,也可以不办理委付,保留对残余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按照部分损失负责赔款。
协议全损是指被保险标的物遭受的损害不是实际全损,又没有达到推定全损的要求。但是,为了维持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良好的业务关系,双方都同意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以利于双方今后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和进一步合作,使保险人的客户相对稳定。因此,保险人按全部保额赔付给被保险人。按照这种方式进行的赔付,称之为协议全损。协议全损赔付可以“化繁为简”,提高赔付处理效率,使被保险人及时获得补偿。保险人在考虑协议全损时,也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不要凭个人感情而牺牲公司的利益,过多地采用协议全损的方式处理理赔。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在谈到单独海损保证时规定:Wher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warranted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the assured cannot recover for a loss of part,other than a loss incurred by a 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unless the contract contained in the policy be apportionable;but,if the contract be apportionable,the assured may recover for a total loss of any apportionable part.Wher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warranted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either wholly or under a certain percentage,the insurer is nevertheless liable for salvage charges,and for particular charges and other expenses properly incurred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ing and laboring clause in order to avert a loss insured against.
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保险标的按不赔单独海损条款投保,除非保险合同是可分割的,被保险人所遭受的部分损失不能获得赔偿,但属于共同海损牺牲的损失可获赔偿;如果保险合同是可分割的,被保险人可就任何可分割部分的全损获得赔偿。
假如保险标的按不赔单独海损条款投保,无论是全部单独海损,还是一定比例以下的不赔单独海损,保险人都只承担救助费用和根据施救条款为避免可保损失而合理发生的特殊费用和其他费用。
这种规定主要是针对货物而言,大部分货物是可以分割(不破坏原来的特性前提下)的。对于船舶来说,不存在任何可划分的部分,因为无论是绝对全损还是推定全损,都是以一艘船为单位。为了正确把握全损的范围,保险人一般要在保单上对全损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可划分的全部损失的范畴:
(1)保险单上载有两项以上的保险金额,其中有一项发生全部损失。
(2)同一保险单上承保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货物,并且不同货物的数量和保险金额分别列出,其中有一类货物发生全部损失。
(3)在装货、卸货、转船时,整批货物中有一件或数件货物发生全部损失。
(4)使用驳船分批驳运时,装载于同一驳船的货物发生全部损失。
(5)保险单已载明若干件货物分别承保,分别承保的若干件货物发生全部损失。
在海上保险中,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其赔偿金额均为该批货物的全部保险金额。但是,在发生可划分的部分全损时,其赔偿金额是全损部分的保险金额。当全损发生时,构成保险金额的部分费用尚未支出,以致不需要支出时,赔偿金额应减去不需要支付的部分。
例如,一批货物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价值为400万元,其中包括预期利润10%、运输费用50万元,运输费用预定在货物装船后支付。这批货物在启运港码头船边等待装船时发生火灾,货物被大火烧毁。在支付赔款时,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应扣除预期利润40万元、运输费用50万元,实际支付赔款=400-(50+40)=310万元。
在货物没有全部运出的情况下,全部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是全部保险金额,而是已经运出部分的保险金额。
例如,出口到国外某一货物为40万吨,投保金额为4 000万元,结果只有20万吨货物在装船运输时遭受全部损失。根据这一情况,赔偿金额就是保险金额的50%,即赔偿金额=4 000×50%=2 000万元。
至于船舶保险,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赔偿金额就是投保金额,因为船舶保险是以船舶为一单位的。但是,如果船体与机器的价值分别载明在保险单上,保险人对于其中任何一项因承保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仍须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金额是该项全损项目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