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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上保险损失概述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

(1)区分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

(2)掌握推定全损与委付的关系;

(3)了解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的关系;

(4)区分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

(5)了解救助合同及其种类。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全部损失

第二节 部分损失

第三节 费用损失

海上损失与海上风险是海上保险承保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客观事物。我们谈到保险产生时,总是谈到有风险发生,才有保险存在,即“无风险,无保险”。换句话说,也就是“有风险,才有保险”。保险被视为承保风险事故的一种可行性方法,这种说法当然有一定的理由,但是它毕竟不是对保险这一概念所做的完整的、确切的表述。

保险不仅是承保风险、处理风险的一种科学方法,更重要的是,保险是对这种风险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以继续维持社会生产连续性的一种经济手段和措施。通过一保一赔,发挥其危险分散、损失消化的社会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无风险,无保险;无损害,无保险”的表达更加能够充分地表达保险的确切含义。风险与损失是不同的,它们有一定的区别,又有一定的联系。它们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保险这一特殊事物的因果关系。可以这样认为,没有风险的存在,就不会有损失的发生;没有损失的发生,风险也失去了意义。风险事故是造成损失的条件,损失是风险事故的必须结果,两者之间是辩证的统一,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分析了海上保险的风险事故以后,我们要进一步对海上保险的损失问题进行探讨和考察。

海上保险承保的损失包括风险事故(保险人所承保的)发生引起保险标的本身发生的损失以及相关的费用损失,由于两者之间的内容和产生的原因都不一样,我们要对此进行认真的分析。 XeOoGEjjAm8jTosMflgbiQx822QyMtlb4HjZhThSw/Ex6iXgShsq0BOgU6Dheq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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