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是非寿险业务中的基本原则。它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因为人的身体和肢体不能用货币来衡量。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II)1991年编写的《合同法与保险》一书中,对保险补偿的定义是:Indemnity can be looked upon as exact financial compensation,sufficient to place the insured in the same financial position after a loss as he can enjoy immediately before it occurs.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理解到,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应填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这是海上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对于保险补偿原则的方法,我们可以归纳为两个英文字母,即一个C 3个R,或者写成CRRR(Cash,Repair,Replacement and Reinstatement),即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一)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原则
在超额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补偿最大为保险价值。按照补偿原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保险人只能以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二)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原则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量高限额,投保人因保险标的物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就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失时,如果是足额保险(Full Insurance),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如果是超额保险(Over Insurance),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只赔偿损失金额。如果是不足额保险(Under Insurance),赔偿金额则采用比例赔偿方式,不足额的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其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保障程度
在定值保险条件下,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如果发生全损,损失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则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如果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则赔偿金额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其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三)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原则
被保险人的财产发生损失时,一定要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特征保险利益,索赔金额以他对该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为限。
(四)免赔额原则
免赔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有自负额或保险人有免赔额的条件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被保险人自己首先负担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损失,然后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剩下的余额。免赔额可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前者是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限度的那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程度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采用这些限制方式的目的在于增强被保险人防灾的责任感。同时,可避免处理小额损失的麻烦。在海上保险中,如果船舶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在赔偿时不再扣除免赔额或自负额。保险人还规定了几种不扣除免赔额或自负额的情况,具体参见相关险种的内容。
保险赔偿原则的正确运用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为准。此外,保险人根据赔偿原则向被保险人赔付之后,如果保险责任由第三者引起,可代位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但是,保险人只能在赔偿责任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在追偿中,如果保险人获得的追偿金额(扣除成本后)高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根据赔偿原则,高出的部分应归于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