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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的定义(Definition of Proximate Cause)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引起保险标的物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反之,引起保险标的物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II)1991年编写的《合同法与保险》一书中对近因原则的定义是:Proximate cause means active,efficient cause that sets in motion a train of events which brings about a result,without the intervention of any force started and working actively from a new and independent source.

根据这一定义,近因可以解释为一种直接引起保险标的物损失的有效原因,是导致保险标的物损失发生过程中具有决定作用的或强有力的因素。但是,近因并不一定是与发生的损失在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例如,船东为骗取赔偿,故意将船只驶往暗礁区域撞上礁石沉没,假如以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来确定近因,就会造成错误的判断。但是,如果有两个独立而不相关联的原因,则在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可视为损失的近因。例如,保险船舶在航行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但不影响该船正常航行安全,因此船长决定继续行驶。在继续行驶中,船舶因遇台风,使船舶的损失扩大进而造成沉没,这时近因应归于时间上最近的原因,那就是台风。由于风险因素可能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可能导致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意义上的近因,是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界定保险责任,从而决定是否理赔的前提和依据。

2006年2月2日发生在红海的埃及“萨拉姆98”号客轮沉没事件,造成近1 000人葬身海底的悲剧。造成该客轮沉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该客轮从沙特港口出发开往埃及途中不到90分钟发生火灾,火灾是一个主要原因。如果船长下令返航,船舶就不会沉没。由于船长拒绝返航,结果造成客轮沉没,这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根据近因原则,造成这条客轮沉没的近因是船长的过失行为。

由于海上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比较复杂的,因此在海上保险的赔付中,近因这一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近因原则在处理赔案时,必须确定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如果近因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保险人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责赔偿。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and 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the insurer is liable for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but he is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which is not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本法规定及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将不对承保风险并非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在处理赔偿纠纷时,采用近因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如果造成保险标的物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假如造成保险标的物受损的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保险标的物受损的近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责任免除,则按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二、近因原则的确定(Decision of Proximate Cause)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近因,就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

(一)从原因分析结果(Analyze the Result from the Cause)

这是指从事件链上的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关系推断下一个可能的事件,若事件链是连续的,初始事件依次引起下一事件,直至最终事件损失发生,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终事件的近因。假如事件链是间断的,在这一过程的某一个阶段,事件链上的两个环节之间没有明显的联系,则损失的近因肯定是另外某一原因。

(二)从结果推断原因(Infer the Cause from the Result)

这是指从损失的结果出发,按逻辑关系自后往前推,在每一个阶段上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发生”的思考找出前一事件。假如追溯到最初事件,事件链之间相互联系,则最初事件为近因。如果中间有间断,新介入的事件成为近因。

三、近因的认定规则(Rules for Decision of Proximate Cause)

早期对近因的认定大多简单地采用从时间距离、空间距离的角度排除远因从而确定近因的规则,过远的原因不构成近因,间隔事件过久的原因不构成近因。近代则直接采用认定近因的原则或通过保险条款对近因原则进行限制和修正,排除远因,以确定近因。

在实践中,近因也是从一般意义上来掌握,其基本含义就是舍其远因,取其近因。因为在整个因果关系的链条中,往往是一环扣一环,甚至是没有尽头的。人们只从字面上理解近因,将它理解为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最后的或最终的原因。一般来说,这种理解是对的。但是,承保风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物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如果过分地强调时间上、空间上最近的原因,有时也是不适当的。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和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两种情况。

(一)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如果保险标的物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引起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相反,如果该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淋而受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了水渍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了淡水雨淋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如果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则应区别分析。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没有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物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

(1)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2)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3)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完全属于保险责任,要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发生碰撞,海水涌入船舱,油罐破裂,装载的货物既遭水损,又受油污损。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了水渍险,则保险人只负水渍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了混杂玷污险或投保了一切险,则保险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又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暴风雨,船上的货物被暴雨淋湿,然后甲板遭受海浪浸泡,由此产生了货物水渍损失和雨淋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了平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淡水雨淋险,或投保了一切险,则保险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了水渍险,并且货物水渍损失和淡水雨淋损失能够区分开来,则保险人只负水渍损失的赔偿责任。若货物水渍损失和淡水雨淋损失不能区分开来,水渍损失非常小,则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再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淡水雨淋和钩损,如果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一切险或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了淡水雨淋险和钩损险,保险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水渍险,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1)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2)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3)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完全属于保险责任,而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那么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而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例如,对包装粮食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中,海水浸湿外包装而受潮,后来发生霉变损失,霉变是海水浸湿外包装、水汽侵入造成的结果,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又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桩承运人合理地装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湿了置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腐烂发出的浓重气味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烟草熏坏。烟草是被腐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而皮革发生腐烂是由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所致。因此,烟草损失的近因是海难,属于保险责任。虽然烟草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并未加保串味险,但保险人仍应负赔偿责任。

(4)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后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先被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沉没,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如果被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又如,船舶因航海延迟致使商品变质,虽说航海时气候变化也是造成保险货物变质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经分析判断,延迟是致损的主要原因,而延迟又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免除,那么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又如,船舶因碰撞而起火,接着沉没,近因是碰撞。火灾、沉没均由碰撞所致,碰撞属于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负保险赔偿责任。再如,一批装载于某船货舱内的花生,在运输中,由于自身含水量过高发了霉,虽然货主投保了一切险,霉变属于保险责任,但这里的近因是花生含水量过高,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适用近因原则,其目的在于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使其权利和义务对等。在发生海上损失时,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近因所造成海上保险标的物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近因所造成的海上保险标的物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确定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海损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海上保险标的物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虽然确定近因有其原则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导致损失的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正确分析和确定近因,并根据近因原则处理索赔,需要认真分析。

总之,在实际处理复杂的海上理赔案时,要能正确判定致损的近因是相当不易的。除了掌握近因原则的理论以外,要根据实际案情,仔细观察,认真辨别,实事求是,遵循国际惯例。特别要参照国际上重要的判例,对正确推断因果关系和最终确定近因具有重要意义。 sxN6Y8ITTGIlQkYUbIQ2rnQG30A1CljKIqfkUCs7Lghx57TvEpqSpk9CSqdS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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