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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定义(Definition of Insurable Interest)

可保利益亦称保险利益。最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是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746)。在这部法律颁布之前,海上保险人通常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利益关系,也不要求被保险人出示他们对保险标的物具有某种利益的证据。结果海上保险出现了非常混乱的局面,许多投机商以承保的船舶能否完成其航程作为赌博的对象。1720年,劳合社的个别承保人经营赌博保险,这部分投机商为了达到从赌博中获利的目的,故意破坏航程,使船舶或货物不能安全到达。由于没有可保利益也能买卖保险,道德风险随之产生,致使人为的海难事故不断发生。

在这种混乱的局面下,英国政府于1746年颁布《海上保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具有利益。该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组织均不能对英国船舶及其装载货物以有或没有利益,或者保单即证明利益,或者以赌博的方式,或者对保险人无任何残值利益的方式进行保险,这种保险无效,并对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到了20世纪初,英国政府进一步完善了海上保险的相关法律。英国政府于1906年颁布了更为完善的《海上保险法》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对可保利益做出了明确的解释:

(1)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every person has an insurable interest who is interested in a marine adventure.

(2)In particular,a person is interested in a marine adventure where he stands in any legal or equitable relation to the adventure or to any insurable property at risk therein,in consequence of which he may benefit by the safety or due arrival of insurable property,or may be prejudiced by its loss,or by damage thereto,or by the detention thereof,or may incur liability in respect thereof.

同时,也规定了何时应具有利益:

(1)The assured must be interested i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t the time of loss though he need not be interested when the insurance is effected.

(2)Where the assured has no interest at the time of the loss,he cannot acquire interest by any act or election after he is aware of the loss.

此外,英国政府于1909年颁布《海上保险(反保单欺诈)法》[The Marine Insurance(Gambling Policies Act 1909)],进一步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海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并由法庭直接裁决,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相应罚款,并没收这种非法保险合同项下所取得的保险金收入。该法对违反可保利益原则的人进行刑事处罚。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hartered Insurance Institute,CII)1991年编写的《合同法与保险》(Contract Law and Insurance)一书中对可保利益的定义是:Insurable interest is the legal right to insure arising out of a financial relationship,recognized at law,between the insured a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2015年第四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由此可见,《保险法》对可保利益的定义参照了国外的相关法规。

二、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特点和作用(Feature&Function)

(一)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特点

1.海上保险可保利益是能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

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同其他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一样,必须是能够用金钱来衡量的利益。如果可保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即使发生损失也无法补偿。当然,像古代或现代的名人的书画等,如果可以用金钱标注其市场价值,就可以投保,从而在发生损失时得到补偿。

2.海上保险可保利益是合法的利益

可保利益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一种利害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合法,也就是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不合法的利益、法律禁止的利益,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即使已经承保的,一经发现,保险合同无效。例如,从事走私运输的船舶、海上走私的货物投保海上保险,就没有合法利益。

3.海上保险可保利益是确定的利益

可保利益无论是已有的或预期的都可以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物。这种利益必须明确,并可以证明。例如,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时,可以是预期的利润,这种利润是可以确定的。比如10%或15%,即按货物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CIF,以下简称CIF价格)的110%或115%投保,而且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行业习惯)这种利益的确存在。

4.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是可以变化的利益

可保利益是一种可以转移、可以变化的利益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保利益可以从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转移给另一个人或另一个公司。例如,A公司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船舶或货物出售给B公司,可保利益一般也就从A公司转移给B公司。

(二)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作用

1.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能限制保险赔偿的范围

海上保险通过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实际能够享有的保障不能超过其损失范围。例如,保险标的物价值200万元,在一般情况下,不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多少,他所获得的保险赔付最高也不能超过200万元。

2.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不是赌博,判断保险与赌博的界限就在于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的物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没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这就意味着以财产进行赌博。可保利益原则的存在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把保险变为赌博。

3.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产生

道德危险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赔款而故意地毁坏保险标的损失。如果法律不规定保险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的经营势必纵容道德风险的产生,破坏社会公德,增加了社会财富受损的概率。

三、海上保险可保利益(Marine Insurable Interest)的对象

(一)船舶(Vessel)

船舶指在水面或水中可供航行的船舶,包括商船和非商船。船舶是个整体概念,包括船上的主机、辅机和船壳以及船舶的附属器具和设备,如救生、救火、信号、救难设备、航行仪器、通信设备、居住、卫生、冷藏、通风、货物装卸、排水、操舵起锚等设备。但船舶的各种供应物,如燃料、物料、食物、淡水等消耗品不属于船舶概念的内容。

对船舶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船舶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船东。船舶的所有权人也包括船舶的共有人,船舶为数人所共有的时候,每个共有人对其所有的部分具有可保利益。另一类是其他与船舶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船东以船舶作为抵押物进行借贷,抵押贷款人对抵押船舶也具有可保利益。

(二)货物(Cargo)

海上保险货物是指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送的各种物品,但不包括船长船员或旅客的个人物品,也不包括无运送目的的物品,如船舶的给养和燃料等。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是与货物获取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进口商或出口商、代理商、寄售商、接受进出口货物做抵押而融资给进出口商的银行以及其他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的人。

在国际贸易中,究竟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谁与货物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实际交货的情况下,谁占有货物,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因而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同样,谁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谁就具有可保利益。比如说,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在出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时,货物的安全对银行就非常重要,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可能会使它丧失补偿信用损失的机会,因此银行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再如,国际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对很多情况下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可以享受限制责任条款所规定的责任限额。但是承运人对于货物管理的疏忽仍然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承运人对货物具有相应的可保利益。

(三)运费(Freight)

海上保险承保的运费是指货物经过海上运输所支付的报酬。投保运费保险以订有运输合同为条件,也就是说存在运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运费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的托运人支付运费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

到付运费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货物在运达目的港后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如果货物在途中灭失,托运人收不到货物就不需要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承运人也就无法补偿他已经支出的运输费用并得到预期利润。因此,承运人对到付运费具有可保利益。

(四)相关责任(Interrelated Liability)

海上保险除了以上传统的船舶、货物和运费以外,还包括相关的责任。例如,客舱在航行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了船上乘客的伤亡或残废;船舶航行途中或靠岸时,发生了碰撞责任事故,造成了第三者的伤亡、财产损失,承运人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承运人对此产生的责任具有可保利益。这部分内容我们将在第十章第五节“船东保赔保险”中介绍。 PvzVmfEwT1uuTaUXcNWllgZ+Gbtb55NLMXvlaFv1Z7MWIe0zNRRDO+ghabxHXY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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