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这一概念由联合国2005年小额信贷年宣传时提出。但普惠金融的思想并不新鲜,很多国家的社会团体、政府组织一直在探索为贫困群体、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渠道,其最初、也是最基本的形态就是小额信贷(Micro-credit)和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李杨,2013),相关研究一脉相承。因此,在研究普惠金融之前有必要对金融排斥、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等相关概念作出阐释和梳理。
1.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
Leyshorn和Thrift(1993)最早基于地理排斥视角提出了金融排斥的概念,主要研究发达国家存在的金融排斥现象、本质、成因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具有代表性的有:“金融排斥是指由于没有合适的获取渠道,部分群体不能以合适的方式使用主流金融系统提供的金融服务”(Panigyrakis、Theodoridis、Veloutsou,2002);Kempson和Whyley(2000)提出金融排斥包括地理排斥、评估排斥、条件排斥、价格排斥、营销排斥以及自我排斥六个维度;“在金融体系中人们缺少分享金融服务的一种状态,这包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缺少足够的途径或方式接近金融机构,以及在利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而国内对金融排斥与金融包容性的研究始于2007年(王志军、田霖等),之后何德旭、饶明(2008)进一步研究得出“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需求具有较强的金融排斥性是制约农村金融市场实现供求平衡的主要原因”。
2.小额信贷(Micro-credit)
现代小额信贷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的巴西、孟加拉国等地,并在20世纪80年代取得了突破,具体表现为:小额信贷机构打破了扶贫投融资的观念,通过吸收存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利率、发放商业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实现了自身的盈亏平衡,进而摆脱了政府补贴和捐赠的影响,走上独立运作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目前国内外学者认同小额信贷是一种成功的扶贫模式,但对其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乔安娜·雷格伍德(2000)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发展经济的途径,旨在使低收入群体受益;Morduch(1997)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向贫困人群提供持续、无须抵押担保、小额度的信贷方式;世界银行的《小额金融信贷手册》指出,小额信贷是意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信贷服务活动;吴保国、李兴平(2003)认为小额信贷是通过特定的机构为具有一定负债能力的中低层收入群体提供以帮助他们脱贫的金融服务;杜晓山(2005)提出小额信贷是一种在某个区域范围内,按照某种特殊制度的安排向低收入群体提供资金及技术服务的一种特殊的信贷方式。
3.微型金融(Micro-finance)
较之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的含义和范畴均更宽泛,是一种以小额信贷为主的金融形态,还包括存款、保险等其他金融服务。20世纪90年代由于单一的信贷已日渐满足不了低收入群体的金融需要,微型金融便取代了小额信贷而受到关注,即进入微型金融阶段。由此,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内的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开始积极地向贫困群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具体包括储蓄、信贷、保险和资金收付结算等。
4.普惠金融(Inclusive-finance)
普惠金融是对“小额信贷”“微型金融”概念的延伸和超越,以更加全面、更具包容性的视角将分散的金融机构和分散的金融产品进行融合。联合国(2005)基于全球有超过10亿人并未真正享受到便利的可持续性金融服务的事实认为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仍不同程度地被边缘化,提出普惠金融超越了零散金融服务机构的范畴。其目标是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使针对穷人、带有一定扶贫性质的金融服务不再被边缘化。国内焦瑾璞(2006)提出“普惠金融体系”概念,认为“普惠制金融是能以商业可持续的方式,为包括弱势经济群体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1.国外普惠金融发展的实践
发展中国家的普惠金融往往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发起并主导,旨在让那些被排斥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穷人和小微企业获得更均等的金融服务,以帮助他们脱贫,在获得一定成功的操作经验后,再开始商业化、市场化运作。由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发展中国家的普惠金融发展除了考虑增加经济收入和促进国民就业,还力图通过发展普惠金融来改善民生,实现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改善贫困人群子女的营养状况和提高其受教育程度等社会目标。代表性的实践有孟加拉乡村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印度自助小组——银行连接模式、柬埔寨ACLEDA银行等契合当地国情的、具有可持续性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
较之发展中国家,拥有较为成熟金融市场的发达国家只是将微型金融、普惠金融视为扩大金融服务边界的诸多工具之一,其主要宗旨是为那些因信用评级低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少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其有代表性的两种普惠金融发展模式是社区银行和P2P网络借贷,前者以社区居民、中小企业和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凭借人缘、地缘优势对客户进行差异化定位,保证了不同人群的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后者以发达的互联网为平台,凭借交易成本低、操作便捷、信息透明等优势向更多的人提供金融支持。
2.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实践
宜信《2014中国普惠金融实践报告》指出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公益性小额信贷阶段、正规金融机构介入的发展性微型金融阶段和综合性、创新性普惠金融阶段。
公益性小额信贷阶段——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小额信贷以农村贫困人口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小额信贷服务改善贫困农户,特别是贫困妇女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杜晓山,1993)。这一时期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是我国小额信贷的先行者,致力于减轻农村地区的贫困状况,体现了普惠金融的基本理念,是扶贫方式和途径的重大创新。其主要资金来源是个人或国际机构的捐助或软贷款,多为小范围试点,很难实现广泛覆盖。
正规金融机构介入的发展性微型金融阶段——21世纪初,公益性小额信贷阶段过渡到了发展性微型金融服务阶段,后者不再局限于公益和扶贫,而是成了兼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开始全面介入小额信贷,使信贷资金供给得到极大的充实,不仅切实缓解了农民和城市下岗职工等低收入群体的资金困难,还有效促进了农村居民和城市失业人员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升。
综合性、创新性普惠金融阶段——自2005年“普惠金融”概念提出开始,随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额信贷组织和机构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亦专设小微企业金融业务部门,加之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条件日趋成熟,我国正式进入综合性普惠金融阶段。这一阶段的普惠金融不仅提供慈善性小额信贷服务,还提供包括支付、汇款、保险、典当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其普惠性、包容性日益显著。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出现,其使普惠金融获得了爆发式增长。基于长尾理论,互联网平台能有效实现“聚沙成塔”、能有效整合过去被认为是边缘化的市场或客户,这与普惠金融的性质及其发展诉求都是十分契合的。因此,创新性的互联网普惠金融降低了交易成本、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更多的人获得金融服务、更多的借贷交易得以发生,使过去的“边缘市场”——即不能从传统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借贷资金的低收入群体获得了信贷机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有关数据 ,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和行政区基层金融覆盖率分别为95.65%和99.2%。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涉农贷款余额分别达到35.63万亿元和34.24万亿元。目前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收录了9.9亿自然人、2 757.5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银税互动、银商合作、信易贷等小微企业信息共享与融资对接机制正在深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