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过后,投资和出口这“两驾马车”的动力明显下降,中央“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扩大内需战略,消费成为“三驾马车”中拉动GDP增长最为可靠的一项。学者们已形成共识,发展消费金融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之一(王勇,2012)。所谓消费金融,可以广泛地理解为与消费相关的所有金融活动,但如何明确界定消费金融的内容和范畴仍是一个尚未完成的任务(王江,2010)。
国外对消费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早,这与西方国家经济金融较为发达、信用体系相对健全、数据尤其是微观数据资源较为丰富,以及西方人的消费观念有直接关系。消费金融源于消费文化,Philip Rieff(1987)提出“消费文化的兴起是一种简单的线性转换,从以克己的生产为定向的社会,转到以自我放纵为定向的社会”,Jackson Lears(1994)则认为,消费文化“不是享乐主义的骚乱,而是对控制与释放之间紧张状态的现存平衡进行排序的一种新方式”。
国际学术界对消费金融领域的相关概念有“Consumer Finance”(消费者金融)、“Personal Finance”(个人理财)、“Household Finance”(家庭金融)、“Consumer Credit”(消费信贷)。具体地:
“Consumer Finance”(消费者金融)主要从消费者角度来分析其面临的金融问题,即如何在给定的金融环境下利用所掌握的资产来满足各种消费需求——消费者的经济目标,包括消费目标、消费与储蓄、信贷、资产配置,及其面临的各种风险和约束(Samuelson,1969;Merton,1969,1971)。Tufano(2009)从消费者所需的金融功能界定了“Consumer Finance”的范围:第一是支付,如支票、支付卡、信用卡;第二是风险管理,如人寿保险、预防性储蓄等;第三是信贷,如按揭贷款,为目前消费花费未来的钱;第四是储蓄和投资,节制当前消费用于投资,为了未来的消费。显然,这一概念对消费者本身的金融需求分析得较为全面,且对于研究消费金融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十分有效,但对于更为宏观的市场、政策因素,以及更为微观的消费行为、消费心理等因素则显得较为粗略。
“Personal Finance”(个人理财)涵盖的内容主要是为个人制定和实施财务规划,包括收入管理、风险管理(比如健康风险、收入风险等)、投资和储蓄、税收筹划,以及个人遗产处置和信托等。这一概念侧重财务或财富安排,而非消费的角度,即个人财富管理的问题,注重具体的业务运作,与金融机构针对消费者开发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目标很契合。
“Household Finance”(家庭金融),顾名思义,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整体视为一个消费单元来研究其金融活动,从实证分析角度来看有利于数据的取得。但家庭面对的金融问题要比消费者个人更为复杂、丰富,比如职业选择、家庭教育对未来收入、投融资选择等的影响,均属于家庭金融范畴,但并不归于消费者金融研究的范围。
“Consumer Credit”(消费信贷),这一概念的使用频率较高,因其侧重于消费金融的某个特定方面,具体针对的是金融机构(国外还包括零售机构,国内一般不包括)向消费者提供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帮助消费者购买消费产品和服务,提升消费者福利。显然,这是更为狭义的消费金融概念,仅是前述三个概念的一部分,与国内业界对消费金融的理解更为契合。
相比之下,国内对消费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晚,始于住房金融(张其光,1997),与我国扩大内需战略的时代背景相一致。关于消费金融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钱颖一认为凡属于资产配置方面的研究,应称之为消费者金融或居民金融;廖理则认为消费金融需涵盖消费者个人和家庭;裴长洪认为应倾向于家庭层面的研究。显然,国内对消费金融的界定,对消费者金融、家庭金融、消费信贷都有涉及。但目前因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仍处于尝试阶段,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是微观数据的匮乏,缺失连续的微观家庭、个人的抽样观察。
因此,关于消费金融的定义与内涵,国内在业界层面更倾向于国外的“Consumer Credit”(消费信贷)这一更为狭义的层次;监管部门政策建议层面则倾向于“Consumer Finance”(消费者金融)这一更为广义的理解;最近的数据研究方面则呈现出“Household Finance”(家庭金融)这一定义接受度日渐提高的趋势。根据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为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看出监管层面把消费金融近似等同于消费贷款(Consumer Loan),即以短期消费为目的的信用贷款,并不包括住房贷款,主要是期限在两年以内、金额在2000~200000元的贷款,覆盖汽车、旅游、医疗美容、教育、农户消费与经营、租房、家居装修、电子产品等领域的消费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