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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金融产生的背景

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投资、出口拉动逐渐转向消费驱动,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持续增强,也因此对相应的消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深化金融服务改革、提供普惠金融成为发展趋势,为自金融概念的提出提供了金融、政策和技术背景。

(一)金融背景

我国金融体系中尚存在的一些低效率或扭曲现象为自金融的产生创造了空间和需求。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和“三农”的金融需求未能从正规金融机构处得到有效满足,与此同时,以民间金融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因其内在局限性而导致风险事件频发;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了大量消费信贷需求,除房贷、车贷外的绝大部分并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处得到满足;在存贷利差未市场化的情况下,银行利润较其他行业长期高企,各类资本都有进军金融行业的积极性;受管制的存款利率 经常超不过通货膨胀率,股票市场多年不景气,加之房地产市场的购房限制,老百姓的投资理财需求得不到有效的满足;证券、基金、保险等产品销售受制于银行渠道,因而有动力拓展网上销售渠道。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转型是大势所趋,即从行业导向方面为自金融提供了内在驱动力。此外,社会金融化程度的推进使金融交易主体的整体金融素养和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但有着更高水平的金融知识和技巧的消费者更喜欢独立于他人,他们自控能力强,并且倾向于自己处理金融交易,通常选择互联网作为其金融行为的主要渠道和工具。与此形成对比的是,那些金融知识储备较少的消费者则往往不亲自过问大多数金融产品及交易,而是需要专业顾问来帮其处理金融问题。

(二)政策背景

自金融的兴起离不开政策面的支持,尤其是近年来政府对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行业的日益重视、鼓励和支持。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深入推进,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如前所述,2012年互联网金融概念被首次提出;2013年被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元年”;2014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了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并在国家政策层面得到高度重视;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边界和监管分工;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下,各项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为自金融概念的提出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指引,也因此印证了“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

(三)技术背景

互联网技术因素对金融的渗透和影响体现在技术和精神两大方面。

1.互联网技术的影响

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主要包含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大数据、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等方面,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属性显然与金融的信用属性天生契合。金融的本质是把资源等价于资金,实现资源的标准化、可计价、可存储、可流通,实现资源跨时空、跨行业的优化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互联网技术则可以使信息开发并自由地传输。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结合有效缓解了传统金融因为信息割裂导致的不对称问题。尤其是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的广泛使用,将海量、鲜活的相关数据整合,规避了抽样、模型、参数等错误导致的风险错误定价,使金融资源配置有了正确的信号导向,信用风险定价有了合理的依托,提高了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扩展了金融交易与服务的可能性边界,使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交易,对金融交易的组织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互联网思维的影响

传统金融是“精英化”的,讲究专业资质和准入门槛,不是任何人都能享受到金融服务的。互联网思维的核心是“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自由选择”“普惠”“民主”。以互联网技术首先介入的支付为例,它使支付变得便捷、高效、无摩擦,账户作为节点存在,第三方支付,尤其是移动支付,最终使终端分散化、账户数字化、平台标准化,无差别的支付使整个支付体系运行顺畅,使互联网精神得到最切实的彰显。 efRE9MGoa5A+6BEGYn3XzXKbBTGhaWHYV43zMQwRF0r8+KXO7lDLgK3TEVcETSp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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