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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国土综合整治的发展经验

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国土综合整治是否会进入议程是由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分别开展了国土综合整治。欧洲国家(包括法国、德国、荷兰和苏联)率先开展了现代意义上的国土综合整治。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和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和韩国等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资源环境问题,包括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乡村衰落等。为解决出现的问题,这些国家和地区结合自身情况,开展了国土综合整治工作,对社会经济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恢复和保护产生了积极作用

(一)德国

1.德国国土(综合)整治历史

在德国,国土整治又被称为空间整治,为此而进行的规划被称为国土整治纲要、国土整治规划。德国在一百多年前就率先进行了国土整治,是最早开展国土整治的国家之一。鲁尔工业区是德国乃至世界产业转型和区域治理最经典的案例之一

从19世纪中叶起,德国工业迅速发展,为德国大规模的铁路、公路、航运和运河建设提供了基础,促进了城市发展。同时德国企业出现了在工业区位、交通线路、港口间选择的矛盾。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协调区域和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划分休憩区、业余活动区、保护绿地和自然保护区,德国开始编制更大范围的区域性规划

20世纪初,德国首先对首都柏林和鲁尔工业区编制了区域规划。1890年起,柏林的城市规划范围不再拘泥于城市原来的边界,而是将郊区纳入城市范围,统一进行规划,并由此发展成为柏林区域规划。为了适应鲁尔工业区对于专业性规划和区域总体规划的要求,普鲁士于1920年成立了鲁尔煤管区开发协会,并在1923年编制了鲁尔区“区域居民点总体规划”,即区域总体规划。

为了适应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从20世纪30年代起德国更加重视国土规划。1935年,“帝国居住和区域规划部”成立,负责德国的国土整治规划和交通建设,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规划区,由各地的首席行政长官负责编制规划。德国各州为编制区域整治规划,也相继成立了“区域规划管理局” 。这一时期的德国学者豪斯·凯尔在其所著的《国土中央计划与空间秩序》一书中创立了国土计划理论,即国土规划理论。

1950年,联邦德国议院通过了《联邦德国国土规划法》。1965年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土整治法》(BROG)。该法规定了国土整治的目的、原则及任务,要求联邦领土在空间结构上得到普遍的发展。同时BROG还对以下事项做出了规定:各州要制定州一级的国土整治规划;在负责国土整治的联邦部中设立顾问委员会,各州国土整治部门须向联邦部长汇报该州国土规划的情况和意见;联邦政府每两年向联邦议院提交报告,汇报联邦范围内空间发展规划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联邦和州政府必须互相提供所需信息以实施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20世纪70年代,联邦德国各州相继出台了州国土规划法,并编制和完善了国土整治规划、区域规划和发展规划。联邦和州的国土规划期限一般为15~20年。在两德统一之前,联邦德国已经确定了“联邦-州-管理区-市(县)”四级规划体系,形成了完整的规划制度。两德统一后,德国国土规划体系改为由国家国土整治政策方针、州规划、管理区规划、市(县)规划四个层次组成

2.德国国土(综合)整治现状

德国国土整治是注重整治内容、目标、手段等各个方面的综合整治。整治重心由原先简单增加土地面积、改善土地质量转变为保护自然景观、改善生态环境、更新城乡面貌。以国土综合整治在农村地区的实践为例,通过土地整理、村庄重建、生态景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农村的环境得到很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提高。国土综合整治目标不再单纯围绕粮食生产和安全,而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生态环境保护、水源保护、城乡一体化等方面的综合实现。

巴伐利亚州是德国国土综合整治的典型区域。巴伐利亚州总面积700万公顷,总人口1 100万,其中600多万人居住在乡村地区,近500万人生活在10个城市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巴伐利亚州开展的国土综合整治工作对于改善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保留城市化地区乡村面貌起到了重要作用。

巴伐利亚通过土地整理推进农业现代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巴伐利亚的农民很难依靠小规模的农业生产维持生计。为解决农民流失问题,巴州政府编制规划、整治土地,在本地大力发展农业,引导当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一方面,巴伐利亚在村镇整体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加大对乡间道路、灌溉工程的投入,提高土地利用率;合并零碎的土地,推广机械化耕作,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现代化水平;对土地质量进行区分,将高质量土地投入农业生产,将低质量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用地。通过国土综合整治,巴伐利亚的农业生产率极大提高,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业成为全州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另一方面,巴伐利亚政府通过财政转移获得大量资金,在农村地区兴建交通和能源基础设施,推动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吸引了宝马、西门子等大型企业建设生产基地,在农村积极发展第二、三产业。工业企业及配套设施的兴建,不仅使农民可以就近就业,有效地改善了农村人口外流的现象,而且促进了落后地区的经济振兴。

3.德国国土(综合)整治的主要经验

德国国土整治历史悠久,其政策扶持、法律保障、规划管控、自主申请、多方参与的稳定发展格局,对推进我国国土综合整治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通过梳理德国国土整治的发展情况,可以总结出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不断更新国土整治的目标。如农村地区的土地整治逐步由提高农业生产、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单一目标,逐步演化为同时注重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农业产量不再是土地整治的唯一目标。

二是注重法制建设。德国在国土整治领域颁布了空间规划法、土地整理法和建筑法等多部法律,并且法律条文随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增加了法律的时效性。

三是注重规划管控。德国十分重视国土整治,将其作为实施空间规划的重要措施,并形成“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规划”的规划管控体系。

四是注重多方参与。以土地整理项目为例,土地整理项目的申请由农民和地产主自主申请,地产主是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规划方案要充分征求所有地产主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达成一致后才能组织实施。在整个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土地整理局主要起到指导和服务的作用。这种土地整理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了有关各方的积极性,也很好地保证了项目建设实施的质量。

五是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全国每一宗土地的土地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质量状况、地上建筑物状况、权属状况、抵押情况和空间属性等信息都应在地籍簿上有详细记录。地籍簿由财政部和法院共同管理,体现了土地的财产属性和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意志。地籍簿上通用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公众可免费随时查询,涉及隐私的信息需申请批准后才能查阅。地籍簿需要定期更新,国家每年对全国土地进行一次航拍,航拍信息录入地籍簿,并作为全社会开展土地利用活动的依据和基础,这些翔实的基础资料为开展国土整治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日本

1.日本国土(综合)整治历史

日本国土规划开展较早,日本学者中村刚治郎在《战后日本的国土整治的经验教训和第四次全国综合发展计划》一文指出: 1950年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的问世标志着日本国土整治的正式展开。据该法第二条,“国土整治”(日本称为国土计划)就是国家和地方团体实施政策的基本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1)资源的开发利用;(2)自然灾害防治;(3)城乡规模的确定和布局;(4)产业的合理布局;(5)电力、运输、通信等公用设施的规模确定和布局;(6)文化、卫生和旅游资源的保护。此外该法还提到了防治公害、保护环境等内容。可以说“国土整治”是政府和地方团体对国土进行综合管理和改造的规划。国土规划可分为全国规划、地方规划和都道府县规划等不同级别的规划。从中村刚治郎的论述看,日本的“国土整治”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等同于国土规划(计划)。

早在20世纪30年代末,日本学者中岛清就将豪斯·凯尔的《国土中央计划与空间秩序》一书译成日文,引入中国,日本成立“国土局”和“国土计划研究所”,发行了《国土规划》杂志。

1950年5月,《国土综合开发法》颁布,综合土地开发、土地利用、土地保护各个方面,合理调整工业布局,促进经济发展。该法提出国土综合开发计划应包括全国综合开发计划、都道府县综合开发计划、地方综合开发计划、特定地域综合开发计划四种类型。其中,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是基础。由于当时政府财政紧张,无法实施完整的国土综合开发计划,在总理大臣指定的地位重要、亟待开发整治的地区为特定地域(主要集中在本州、四国和九州)先行实施特定地域综合开发计划,在10年内通过国土开发整治增加粮食产量,解决饥荒问题。

20世纪50年代,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出现地区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1960年日本内阁会议提出“太平洋沿岸地带构想”,重点发展太平洋沿岸地带。1962年颁布《第一次全国国土综合开发计划》,将全国划分为过密、整治和开发三类地区,采取“据点开发”方式,寻求地区间的均衡发展。

20世纪60年代后期,日本经济增速远远超过预期,原规划失去了指导作用,同时日本国内大城市的交通、住房、资源问题日益严重,地区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亟待解决。1969年,日本政府制定《新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提高社会福利,改善人居环境,解决“过密”“过疏”问题,规划期限为20年。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工业结构中技术密集型高级加工业比重上升,人们更加重视生活质量。日本政府对过去一味重视生产忽视了综合治理、公共福利的规划思路进行了反思,开始重视生产、生活、生态的综合开发整治。1974年颁布的《国土利用计划法》提出国土规划要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保护自然环境,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实现国土综合发展。1977年,在这一基本思想的指导下,日本政府制定了第三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更加注重人民的生活水平。第三次计划的核心任务是抑制人口和产业过度集中于大都市,振兴地方经济和产业,计划期限为10年。

进入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经济社会条件出现了新的变化:经济增长缓慢,人口老龄化,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发展缓慢。这些问题需要日本政府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解决。198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第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以2000年为目标年度,将全国划分为10个地区,计划在全国建设多个具有特定功能的“极”,形成多极分散型的国土空间布局。

日本前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均针对人口、产业及其他经济活动过度集中于大都市的不合理的空间布局,力图将国土开发扩展至全国范围,实现各地均衡发展的目标,协调人和自然的关系。

日本第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提出彻底改革国土规划体系。基本动机主要有两点:一是内外环境的变化,主要有全球化、信息化、人口减少与老龄化、全球环境问题、地方分权化等环境变化;二是反思现行国土规划体系,主要有规划内容宽泛、重点模糊、指导性差的问题和体系繁杂、晦涩难懂等问题。在理念上,第五次规划从过去的强调“开发”转为强调“整理”,将国土规划的基本目标定位为促进各地区根据自身特色独立发展、国土安全可持续和国土支持可持续发展

日本政府将《国土综合开发法》修订为《国土形成规划法》,明确国土规划五大领域,分别是水灾、风灾以及其他灾害的防除,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利用,调整城乡规模以及布局,电力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配置,文化、观光资源的保护和设施配置。据此制定的最新国土规划——《国土可持续发展规划》于2008年由国会通过。

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共同构成了现行日本国土规划体系,其中国土综合开发规划体系以1950年《国土综合开发法》为依据,国家制定全国综合开发规划的大区规划,都道府县政府制定都道府县综合发展计划。国土利用规划体系以1974年《国土利用计划法》为依据,国家制定全国国土利用规划,都道府县政府制定都道府县政府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必需)和都道府县政府国土利用规划(视需要),市町村级政府视需要制定国土利用规划。

2.日本国土(综合)整治现状

新的日本国土规划,致力实现地区的独立发展,形成环境美丽和生活便利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了几个战略性发展目标:建成与世界同步发展的一体化高速交通系统;地区发展可持续增强国土空间防灾能力;加强对国土的管理,使其能够代代相传;以新型公共部门为基础推进地区建设。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日本通过多主体的交流协作,有效推进了规划的实施 。根据日本第六次国土规划中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国土整治涵盖了防灾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美丽国土形成等内容。实质上,梳理日本国土整治的发展历程也可以看出,当前日本的国土整治已逐步由单项的土地整治迈向了国土综合整治。

日本国土整治可以分为城市土地整治和农村土地整治两大部分。城市土地整治主要包括:(1)城市恢复和重建,包括战后的城市恢复重建和灾后的城市土地整理;(2)城郊、城乡交界区域的土地整治,旨在整合零碎细小的地块,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价值,控制城市边界。农村土地整治包括:(1)农业基础设施整治,包括灌溉工程、土地平整、土地开发、土地综合整治;(2)农村整治,包括完善公共设施、处理农业废水、整治农村环境、平整农村道路;(3)农地保护,包括农业用地防水防灾、农业环境保护、农地复垦、土地改良等

日本国土整治工作是全面、综合的系统工作,范围大、投入多、周期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通过国土整治来实现农业、农村政策,制定长期土地整治规划,该规划随着农业工作重心的变化而适时调整。

日本国土整治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主要是农田的开垦和排水灌溉工程的修建,以增地增粮为目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缺乏粮食,政府不得不采取粮食强制收购措施,严格限制粮食供给,增加粮食供给成为日本面临的紧迫任务。通过土地整治,到60年代中期,粮食供应实现充足。

第二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在继续兴修农田水利工程的同时,开展水田改旱地、土地平整等工作,解决农田的细碎化,扩大经营规模,推进农业机械化。针对20世纪60年代中期出现的生产过剩问题,日本政府在调整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改善农业生产结构的基础上,通过水田改旱地、土地平整、建设农产品基地等手段,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农业生产规模粗具雏形,初步实现了农业的机械化。

第三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为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村环境,缩小城乡差距,日本政府开始对农村设施和环境进行综合整治。通过土地权属和地块调整,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业产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通过村庄整治、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改善等措施,农村生活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城乡差别得到了缩小。

第四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经过之前的土地整治,日本实现了区域核心城市的发展,同时农村劳动力流失得到缓解,实现了城乡的共同发展。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日本在土地整治的基础上开展了国土整治。国土整治使国土形态更加适应新时期的发展条件,提高了社会经济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3.日本国土(综合)整治的主要经验

日本以较小的用地代价,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经济发展成果。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日本正致力于新的国土形成规划,其国土综合整治工作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国土整治有序运作。日本十分重视国土整治的法律法规建设,颁布了130余部土地管理法律,包括《农地法》《农业振兴地域法》《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土地改良法》等。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日本的国土整治工作提供了保障,保护了优质耕地,促进了农业生产规模化,提高了农业现代化水平。同时法律制度会因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随之修正,如《土地改良法》先后修改十几次。

二是强调土地权属和地块调整,发展农地规模经营。日本非常注重农用地的有效流转和规模化经营,通过采取土地整治、调整土地权属、置换地块等措施,解决农地细碎化和分散化问题,提高农户专业性,完成了农地经营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效率得到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典型的例子是“小地主大农户”模式,多个地主各自拥有耕地所有权,少数农户获得耕地经营权集中经营。日本鼓励将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但并不强制,更多通过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此外日本实行农民职业认证制度,对认证后的农民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他们从事农业

三是拥有完备的国土整治流程,提高公众参与度。以农村土地整治为例,土地整治过程牵涉到土地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关系,容易产生利益冲突,不利于土地整治工作的进行。日本制定了周密的土地整治工作程序:在开展土地整治前,由土地整治区域中各村的村民代表和指导人员召开会议,对规划方案、土地权属和地块调整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经2/3以上成员同意后,土地整治工程才开始实施。个人参加土地改良,要提出申请,在获得同一地区2/3以上参加人同意后方可获得参加土地改良的资格。所以日本的土地整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依靠民众的自觉性,避免了土地整治前期工作和正式实施的阻力。

四是重视科技创新和工程质量。日本非常注重科技手段在国土整治中的运用,农业管道化程度很高,农田灌溉工程完善;对工程设计和建设采取高标准,严格要求工程质量,这使得其国土整治工程的实际寿命往往高于设计寿命,降低了国土整治成本。

五是重视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以土地整治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土地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整理过程改变了地表生态系统,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日本的土地整治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同时,更加注重水土流失、土壤盐碱化、土地荒漠化、土地损毁的防治问题。在区域土地整理的规划编制过程中,既重视道路、沟渠的工程布局,又重视农田、村落的布局;通过水土重构技术、高效的施工技术、防护工程与景观生态再造技术、“生物-理化”联合改良技术,充分发挥了农田防护、水土保持与景观的生态效应。土地整治在促进日本农业生产的同时,还实现了生态环境恢复和保护。

六是发挥国土整治的综合效应,推进农村地区城镇化。日本的农村土地整治是区域综合整治的一部分。为了解决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郊区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之间的用地矛盾,日本进行了村庄合并,将条件好的土地用于新型村镇建设。《町村合并促进法》和土地整治大大减少了日本的村庄数量,有力地推动了日本的城镇化进程。

(三)美国

1.美国国土(综合)整治历史

美国的国土整治工作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美国和整个资本主义世界都卷入了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经济危机,一些落后地区需要开发和治理。1933年,在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号召下,联邦政府成立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TVA)来统筹、管理该河流域的开发与治理工作。1936年,编制出了田纳西河流域开发治理规划。该规划由联邦提供财政援助,以解决发电、防洪与航行三大问题为出发点,对田纳西河流域进行综合开发和治理。其后,规划虽几经修订,但其实施从未间断过。实现了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提高农业生产率、发展原子能和化学工业、开发新城镇等多项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的区域性国土综合整治工作主要是以某项资源的开发利用带动相关资源的开发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当时属于这类整治的还有哥伦比亚河流域整治等。该项工作对世界范围内的流域综合整治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国民政府曾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借鉴该模式,开展扬子江流域综合整治(YAV)工作。中国开展的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工作也受其影响。

20世纪6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地区由于结构失调、某些工业衰退、失业愈益严重而成为经济困难区,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日益加剧,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失业人口的流动也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已经不是某个部门所能解决的了,客观上需要有综合的区域规划来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关系。当时美国政府认为:只有把困难地区作为一个整体区域,从改变地区产业结构着手,进行全面的开发规划,才有可能逐渐摆脱长期经济萧条局面,走上自我发展的道路,而一旦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出现了较大的差距,就很容易出现恶性循环。改变这种地区差距的唯一途径是政府的干预。为此,美国国会于1961年通过了《地区再开发法案》,1962年通过了《人力开发与培训法案》,1965年通过了《公共工程与经济开发法案》,1965年通过了《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法案》,并根据上述法案成立了经济开发署,以统一规划、管理经济萧条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开发工作。联邦政府将全国划分成十大经济区,其中有发达地区,也有贫困地区,以便进行区域规划。1965年成立了阿巴拉契亚区域委员会,该区域地跨13个州,397个县。这里虽然煤炭和森林资源都很丰富,但交通不便,文化落后,植被受到严重破坏,经济很不发达。委员会成立后,即着手编制这个地区的开发治理规划,各州也据此编制自己的开发治理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经过多年努力,阿巴拉契亚山区已摆脱了贫困落后的面貌。阿巴拉契亚区域的开发治理规划使美国区域规划进入了综合规划阶段。此外,美国还做了夏威夷州等区域开发整治规划。

2.美国国土(综合)整治现状

美国既有如上述的田纳西河流域综合整治、阿巴拉契亚区域综合开发等综合性国土整治,又有土地整治、土地开发权转移、污染土地(棕地)修复等专项国土整治工作。

在美国,土地整理(land readjustment)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是指针对区域内存在的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现状、不齐全的土地功能、完备的基础设施配套等问题,由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人自愿、协商合作,调整置换土地产权,实现土地最优利用。美国土地整理有以下特点:第一,强调地方政府对土地整理的指导、对土地利用分区规划的控制;第二,体现土地所有权人的意愿,遵循自愿、合作的原则;第三,在增加耕地数量的基础上,强调土地整理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促进作用,实现土地资产最大化

美国的土地开发权转移(transfer development rights,TDR)与中国的土地增减挂钩类似。“增减挂钩”就是将农村宅基地复垦为耕地,从而获得新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把农村使用建设用地的权利让渡到了城市,本质上是土地开发权的转移。土地开发权转移最早起源于美国,是土地开发控制手段的创新,最早在纽约等大城市进行尝试,后在其他地区得到推广

棕地(brownfield)治理也是美国一项较为成熟的国土整治做法。“棕地”一词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成为美国联邦政府的官方用语,用来指遭到一定程度污染,已经废弃或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美国国家环保局对棕地的定义是废弃、闲置或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工业或商业用地及附属设施。因为环境污染较一般土地更为严重,棕地的再开发和利用过程往往更为复杂,因此棕地的开发活动有严格程序,必须治理污染直到达到规定标准,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然后才能进行开发。在土地利用现状上,棕地既可以是闲置废弃的,也可以是仍在利用之中的,如经济效率低的老工业区;在用地功能上,它既可以是工业用地,也可以是其他用地

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案》,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该法案也因此被称为“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法”授权美国环保署依法管理全国受污染场所,有权责令责任者修复严重污染区域;对找不到责任人或负责人不具备修复能力的,由超级基金来支付修复费用;对尚未找到责任人的,超级基金先垫付修复费用,再由环保署追讨。基金来源于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的产品税、环境税、财政拨款、污染责任者缴纳的修复和管理费用。美国政府于1986年通过《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案》,完善相关规定。该法案实施30余年来总花费超过650亿美元。截至2008年,美国清理有害土壤、废物和沉积物1亿多立方米;共清理垃圾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约12. 9亿立方米,共计997块地下水污染场地纳入治理范围;创造的就业岗位超过16万个。其严厉的环境责任制度催生了一系列环境管理政策,如“绿色信贷政策”“环境责任保险政策”等,对美国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美国国土(综合)整治的主要经验

一是重视法律保障。例如,美国“超级基金法”在棕地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注重构建长效机制。美国综合性国土整治和专项整治都非“运动式”,而是依靠法律制度、固定机构等建立了长效机制。

三是明确界定相关利益主体的地区。例如在TDR中,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市场的调控者。土地开发权作为土地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超过一定范围必然会损害公众利益,不能无限扩张。因此,政府必须制定有效规则来管控土地开发权,平衡公共利益,如分区管制条例。开发权的转移同样如此。TDR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交易行为,政府要扮演好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角色,而非直接参与者

四是国土整治与区域发展阶段相适应。以TDR为例,TDR使用最多的区域是东北部的城市集中区、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沿海城市带,这些地区是美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最高的大都市区。在开发需求大、经济效益高的地区促成TDR的交易,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和经济活动的集聚,能够获得更高的效率和产出

五是发挥市场作用,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例如,TDR交易活动的主体是土地开发权所有者,包括开发商和农民,双方共同决定交易价格和收益分配,政府只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既不参与交易,也不获得收益。市场化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荷兰

1.荷兰国土(综合)整治历史

荷兰是世界上开展国土整治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20世纪初,荷兰就开展了国土资源整治。由于理论的局限和实际生产水平的限制,土地整治成为早期荷兰国土整治重点关注的领域,但在荷兰,土地整治并非孤立的行为,自其产生之初,就与土地复垦、水资源管理等其他国土资源管理密切结合在一起,体现了综合性、战略性的特点。荷兰在4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上,始终保持着欧洲农业强国的地位,特别是在20世纪非农建设用地需求强烈的城镇化过程中,荷兰仍能以其高效的农业生产和优美的自然环境备受赞誉。

荷兰的国土整治产生于20世纪,但其对于土地资源的整治可以追溯到19世纪。在19世纪,因为遗产分割、土地流转和土地合并等情况,土地权属破碎,给农业生产和实际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荷兰农业协会(Netherlands Agricultural Committee)一直试图开展土地整合工作,呼吁为土地整治建立法律框架。20世纪初前后,荷兰农业协会编制了土地整理法规的草案,但当时这一草案因涉及私人财产权敏感领域而受到质疑,因而一直未能获得推行。情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转机,战后农业萧条、民生凋敝,粮食短缺危机迫使荷兰政府开始推行大规模农业机械生产,1924年,荷兰出台第一部《土地整理法案》(Land Consolidation Act),为乡村地区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等提供了法律保障。荷兰政府据此开始在乡村地区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整治,集中零散分布的土地,开展大规模农业机械化生产,同时配合以水资源管理等其他国土资源整治,着力提高农业生产力。为解决《土地管理法》存在的规则复杂、财政措施不配套的问题,1938年,荷兰出台第二部《土地整理法案》。这一时期土地整治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单一的实施目标、大农业生产整合破坏了原有优美的自然环境和乡村风光,这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20世纪20年代,荷兰的规划师们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并开始关注乡村风光。土地管理思想最初源于城市居民对于乡村风光的休闲娱乐需要,后来慢慢发展为对于农业生产和自然保护的思考。这一阶段,人们对于国土整治的理解仍然主要停留在土地上,尽管早已出现对如水资源等其他国土资源进行管理整合的实践,但在理论上、在法律构架上并未跳出土地整治的局限。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荷兰国土整治进入发展新阶段。1947年,荷兰政府颁布《瓦赫伦岛土地整理法案》(Walcheren Land Consolidation Act),这部法案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农业生产遭到完全破坏的瓦赫伦岛,不仅仅关注了瓦赫伦岛的土地整理问题,也关注了当地排水系统建设、土壤改良、土地开发项目等国土资源的各个方面,摆脱了之前法案目标单一、一味强调农业生产的问题,实现农业融合与发展、自然风光保护和户外休闲、公共住宅等多重目标指导下综合整治的目的。结合瓦赫伦岛整治的经验,1954年,荷兰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Nature Management and Fisheries)出台了第三部《土地整理法案》,规范了农业部门在农村地区的规划发展的手段,确定了景观规划在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具备综合性指导意义的乡村景观规划自此在荷兰获得合法地位。虽然国土整治的主要目标仍为农业生产,但在规划和法律层面已经开始将国土综合整治、户外休闲、生态景观等方面纳入管理范围,这意味着土地整治理念的改变。同时,1954年的《土地整理法案》明确了“土地整理委员会”这一形式,要求成立由农民、水资源管理人员、政府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集团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以保证公众参与,在荷兰国土整治历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随后的几十年中,随着荷兰人口增长、城市化的发展,建设用地不断占用农业用地,人们意识到1954年《土地整理法案》渐渐不能满足新的需求。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寻求国土整理项目新的发展方向。出于“逐渐淡化以提高土地生产力(特别是农业生产力)为主要目的的土地整理和逐渐加强以综合土地利用为目的的农村开发”的趋势,1985 年,荷兰颁布实施了新的土地整理法案——《农村地区土地开发法案》(Rural Area Development Act),这一法案为自然保护、户外休闲用地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减少了土地资源在国土整治中所受到的限制,从而使得国土整治的边界延伸到了城市化地区。这一时期,农业不再是主要目标,土地也不再是唯一的整治对象,其他资源得到了同等关注,限制土地开发、关注景观规划的思想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国土整治的重心从单纯的整治土地以提高生产效率、调整农业结构转变为实现农村地区整个国土资源的综合配置、有效利用。在《土地整理法案》之外,这一阶段,荷兰相继颁布了《乡村发展的布局安排》(Structure for Rural Area Development)、《自然和景观保护》(Nature and Landscape Preservation)、《户外娱乐》(Outdoor Recreation)等,与《农村地区土地开发法案》共同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乡村国土空间发展战略指导框架。

荷兰在国土整治过程中也非常关注国土规划。第一次国土空间规划是针对兰斯塔德与其他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过大问题;第二次国土空间规划解决了城市环境恶化和住房拥挤问题,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第三次国土空间规划提出城镇优先发展原则,有效疏散了过度拥挤的人口;第四次国土空间规划提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提出打造比兰斯塔德绿心地带更为开阔的中部城市圈; 2000年颁布的第五次国土空间规划旨在指导未来30年的空间开发,继续注重提高空间质量,并描述了各个地区的空间发展蓝图。

2.荷兰国土(综合)整治现状

当前荷兰的国土整治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整治体系,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成熟的融资机制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荷兰已经颁布实施了三个《土地整理法案》(分别颁布于1924年、1938年和1954年)和两个土地开发法案(颁布于1985年和2007年),并依据1985年《农村地区土地开发法案》形成并不断修正一直沿用至今的荷兰乡村土地开发过程原则。荷兰国土整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代表群众利益的区域整理委员会会对整个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区内25%以上土地面积的居民同意方可提出整治项目;区域内居民有权对国土规划提出意见,要求审查,规划人员需要认真解释,并落实在之后的规划中。这些做法保证了广泛的群众基础,提高了群众参与整治的自觉性。荷兰的国土整治机构总体来说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国家层面主要有中央土地开发委员会(前身为1954年《土地整理法案》确立的中央土地整理委员会);地方层面为乡村土地开发委员会、乡村地区土地和水资源管理部、地籍管理部和农业土地管理局。它们的具体职能和人员构成如表2-1所示:

表2-1 荷兰国土整治机构

荷兰国土整治以乡村景观整治和规划为特点,从原本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单一目标导向,转变为生产高效、生态良好、资源合理配置等多目标导向下的国土综合整治。截至2016年,荷兰约有75%的农业用地完成不同程度的整治,有将近一半的国土面貌已经人为改变,以不足3万平方千米的农业用地跻身世界三大农业产品出口国之列。以荷兰最负盛名的乡村地区的景观综合整治为例,荷兰政府在2005年确立了占地面积9 000平方千米、共计20个的国家景观区域。荷兰乡村景观从丰产的景观(更加强调农业生产的角度),逐渐发展为农业、休闲、自然保护、历史保护和资源多重利用的景观,在将来的发展中,荷兰在景观整治方面将更加注重创造“新自然”的动态演变过程,整体上具备以下三个特点:满足生产的功能性景观、具备差异的可读性景观和重视生态网络和河流生态的生态性景观。

在荷兰的国土整治中,建立了“垂直型”的国土规划体系。荷兰国土规划采用以兰斯塔德和国家城市网络为核心的国土空间开发模式,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绿心”是荷兰大型环形城市结构中保留的大面积农业区域,是由中央政府规划和建设的国家级景观,在规划中被强调为永久保存、强化和维护的部分。兰斯塔德即环状城市带,是一个由大、中、小城市组合成的环状城镇群,位于荷兰西部,中间保留大面积农业地区,即“绿心”。兰斯塔德是西欧人口最为稠密的地方,总人口数约为423万,以不足荷兰20%的面积承载了45%的人口,囊括海牙、阿姆斯特丹、鹿特丹、乌德列支四个荷兰最大的城市。其主要特点是将城市职能分散到环状城市带中不同的大、中、小城市中去,比如海牙是政治中心,首都阿姆斯特丹承担文化、金融、商业职能,鹿特丹和乌德列支分别承担着航运枢纽和交通枢纽的功能——构成一个“多中心开敞式”的大城市。在此基础上,荷兰在第五次国土空间规划中提出在全国发展六个城市网络,包括兰斯塔德城市网、布拉邦特城市网、林堡南城市网、屯特城市网、阿纳姆-奈梅亨城市网、格罗宁根-阿森城市网。

3.荷兰国土(综合)整治的主要经验

通过梳理荷兰国土整治的发展脉络,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构建完善的国土规划体系。荷兰的国土规划有以下四个特点值得借鉴:第一,思路系统化,作为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荷兰的国土规划采取系统化的规划思路,以绿地和运河为载体,通过点、线、面和网络化系统组织开放空间,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其优越性在于网络化的覆盖模式,均匀分布绿化空间,使得绿化开放空间的综合效益最大化,改善城市的生态功能;第二,方法先进,比如荷兰国土规划普遍采用的层次分析法就是通过将规划目标分解,通过基础层、网络层和应用层三个层次,综合考虑自然环境条件、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用地类型等因素,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第三,建立有效的规划协调机制,荷兰国土规划非常重视规划协调,构建了以中央、省、地方的垂直协调为主,同级政府间水平协调为辅的协调机制;第四,公众参与度高,规划编制时公众主要通过报纸和各种宣传媒体传播、举行行政评议会议征求意见和征求国土规划顾问委员会意见三种方式参与其中,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十分重视公众意见并依据参与意见进行国家国土规划重大决策。

二是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荷兰十分注意在土地整理工作中不断充实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先后颁布了三部《土地整理法案》,两部土地开发法案,1924年《土地整理法案》第一次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了土地整治问题; 1938年第二部《土地整理法案》,使土地整治成为一种对农村地区进行结构调整的手段,并将水资源管理纳入其中; 1954年《土地整理法案》体现了国土整理主导思想变化; 1985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地区土地开发法案》,标志着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成型,明确规定了国土空间各种资源整治的原则、目的、任务和实施方法,为顺利开展整治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和保障。

三是获得广泛支持,公众积极参与。公众是项目实施的重要力量,国土整治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就国土整治中的土地整治而言,荷兰所有土地整治项目的提出必须经过项目区内居民的同意方可实施,其核心目的在于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荷兰从法律上明确了“土地开发委员会”的公众参与形式,确保了公众参与度。

四是将国土整治作为区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20世纪初,为提高生产,解决痼疾,荷兰开始整合土地以扩大农业规模和提高生产效率,农业生产恢复后,荷兰政府调整目标,更加重视农村综合发展以改善居民生活。1954年《土地整理法案》颁布意味着观念的改变,从原先提高生产效率的单一目标转变为保护环境、改造景观、提升居民生活质量。1985年之后为进行区域内统筹发展,适应新形势,荷兰国土整治推动国土资源综合有效利用。可以说,荷兰国土整治目标、手段的每次变动都涉及了大多数区域内居民的实际利益,成为区域发展,甚至整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五是加强对土地景观和生态的保护。纵观荷兰的国土空间规划,最大特色在于强调地域的自然生态性,荷兰《土地整治法案》始终强调采取必要措施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景观。在此基础上,荷兰不以牺牲森林为代价,将河流沿岸土地征为国有并种植树木,形成沿河生态保护系统。在制定规划过程中,国家科学委员会对自然和景观保护提出意见;土地整治部门还要与当地的农业部门、水利部门等合作,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兼顾自然保护、景观保护和生态环境。

(五)其他国家

1.苏联

苏联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进行生产力布局规划工作。十月革命胜利后,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合理布局生产力,1920—1921年列宁领导制定了《全俄电气化计划》,主要内容有两部分:一是10~15年期间国民经济部门发展和电气化的组合计划,包括水资源、矿物燃料的开发,水电站的建设布局,重要交通干线布局,工农业专业化的地区布局规划等;二是将全俄划分为8个经济区,并按此做生产力布局规划。可以说《全俄电气化计划》是苏联第一个生产力布局规划。此后,逐步形成了包括经济区划、生产力布局、总纲要和区域规划等三个方面在内的苏联生产力布局规划体系。

2.法国

法国国土整治始于20世纪50年代,综合来看,其国土整治和区域发展工作促进了地区间差距的缩小,推动了落后地区发展。其效果表现为:区域差距缩小,城市经济活力增强,发展中的农村地区和大城市的经济活力显著增强。

1955年,法国颁布一系列国土整治法律文件,将本土分为22个行政大区,成立国土整治基金,制定整治措施并开始了国土综合整治行动。20世纪60年代,法国政府先后确定了西部、西南部、中央高原和东北老工业区等经济滞后区域为优先整治区。采用整治主要交通干线和通信网络的5个方案,整治中央高原和山区的6个方案和整治城市的11个方案进行国土整治。20世纪80年代,法国扩大了国土整治目标,在原先的重视缩小地区差距的基础上,增加了提高教育、培训、医疗、环境保护和生活质量等各个方面 VxspCUD1WFghCKBA/6tI93uIOnvhIB1vH+lbs0Q5E5Dx5c2F+qfU1BuFwn9wS7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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