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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税收制度的不断调整

1.4.1 税收制度调整的历史背景

到1952年底,我国已胜利地完成了恢复时期的任务。国内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已基本结束,实现了统一稳定的政治局面。以国家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秩序已稳固地建立起来,国家财政状况有了根本好转。国家即将开始“一五计划”,同时配套进行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因此,之前所制定的税收政策,已经不再适应新时期解放生产力和改变生产关系的需要,进行税收政策的调整迫在眉睫。

背景一:经济日益繁荣,税收却相对“下降”的局面。1952年年底,我国顺利地完成了恢复时期的任务,国内政治局面基本稳定。新民主主义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国家财政状况良好。1949年我国社会总产值为557亿元,到1952年上升到1015亿元,三年多时间增长了82.2% 。受益于此,国家财政状况也大为好转,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如图1-1所示)。1950年,国家财政总收入为65.2亿元,1951年增至133.1亿元,1952年又增至183.7亿元。财政收支则由1950年2.9亿元赤字转为1951年、1952年连续两年结余——1951年为10.6亿元,1952年为7.7亿元 。再看税收的增长,1950年税收收入为49亿元,1951年增至81.1亿元,1952年增至97.7亿元。这些数字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持续恢复与增长,但另一方面,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1950年占75.10%,1951年降至60.90%,1952年又降至53.20%(如图1-2所示),其中工商业税收更是下降到了33.5%

图1-1 1950—1952年国家财政收支状况(单位:亿元)

图1-2 1950—1952年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

这种“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局面,导致1952年的税收工作未能完成既定任务,而1953年的任务又有所增加,必须采取措施保税、增税。时任中财委副主任和财政部部长的薄一波谈到税制改革的原因时如是说:“一方面原定的税难以收上来,一方面税收任务还要增加。” 经研究,薄一波等负责人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与原税制存在的两个问题密切相关:首先,原税制针对公营经济的优惠政策与公私经济成分的比重变化不相适应;其次,原税制“多税种、多道征”的征税方式导致征税漏洞大,很多企业存在逃税现象。

背景二:抗美援朝战争已胜利在望,我国同苏联等世界进步友好国家的互助合作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形势的变化,要求有新的战略任务和发展目标,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战略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来保证。这一时期被称为过渡时期,其战略任务主要是,通过进一步发展工农业生产力,奠定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同时进行三大改造,逐步完成由新民主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转变。“一五”时期是过渡时期的第一个阶段。“一五”时期的财政任务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生产力,节俭节约,加大交流力度,开辟财源,积累资金。相应地,这一时期就需要不断改进财税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

背景三:“三反五反”刚结束,资本家心里叫苦。除了原税制本身存在的问题,薄一波等认为,“三反五反”运动客观上对私营工商业造成了一定冲击。总体来看,“三反五反”运动后,三个方面的变化冲击了私营工商业:一是国营及合作社零售业发展太快,在一些地方所占比例竟达60%,排挤了私商;二是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差价过低,甚至批发变零售,私商无利润可言;三是私商的形象被破坏,不但国营商业利用政治优势打压私商,而且许多区乡干部宣传动员抵制私商的购销行为

1.4.2 税收制度调整的内容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实现保税、完成国家税收任务的目标,相关部门从1952年9月起开始着手研究对策,准备进行税制改革。薄一波提出两条原则:保税和简化税制。财政部税务总局原局长李予昂则提出改革计划的四个方面:合理调整,简化合并,开辟新税,试办商品流通税。

按照这一思路,1952年9月全国财经工作会议和各大区财政部长会议召开,会议分析了当时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情况,讨论了修正税制的问题,确定税制改革并进行初步研究。

同年11月,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召开,进一步讨论了税制改革问题。李予昂作《改革现行税制,提高工作效率,迎接新的任务》的报告,对如何调整公私关系、纳税环节、税目税率等作了进一步的部署。李予昂在会上的报告中说:现行税制主要是照顾到中国复杂的经济情况,因而采取从商品到营业行为的交叉征收方式。但是,由于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现行税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在公私比重方面,国营贸易和合作社的比重增加很快;在经营方式上,拨货、加工、代理的范围日益扩大,商品中间周转次数大大减少;在城乡物资交流方面,产销直接见面,也大大减少了中间商。从经济上来看,这些变化是必要的、进步的。但是,从税收上来看则相对下降了,其中对批发环节的营业税的影响尤为突出。另外,国营企业为了平衡税负(主要是商业税负偏重),便于经济核算和减少纳税手续,也要求简化税制。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代表会议的提案中也有同样的要求。因此,现行税制需要加以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理调整,简化合并,开辟新税,试办商品流通税。

同年12月26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主持召开政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财政部副部长吴波所作的《关于税制的若干修正问题的报告》和财政部起草的《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同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通告中宣布:根据国家财政经济情况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经政务院批准,在保证税收、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下,自1953年1月1日起对现行税制加以若干修正,主要内容包括施行商品流通税,同时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修订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将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部分税目不变,部分税目并工商业税的营业税部分。同日,根据《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财政部发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

12月31日,《人民日报》刊登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标志着新税制正式实施。

相比以前的税收制度,税收结构大致保持不变,但重复征收的税收方案有所改变。第一,取消了对公营经济的优惠,实行公私一律平等纳税原则。为扩大税源、增加税收,新的税制取消了原税制在工商业税方面对公营经济的优惠。第二,改变纳税环节,堵塞征税漏洞。将批发机构原来缴纳的一道营业税移至工厂出售环节缴纳。这样,工厂无论是否通过批发商销售其产品,都需先缴纳工业税和批发营业税两道税,批发商原来需缴纳的一道批发营业税则被转移到了工厂环节缴纳。第三,开辟征收新税,合并简化税目。首先,试行商品流通税,将国营工业能够大量生产、国营与合作社批发部门能够掌控的22类商品58个税目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统一的商品流通税;取消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把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只保留牲畜交易税。商品流通税只在第一道批发环节一次征收,已纳税商品行销全国,不再缴纳其他各税 。其次,除并入商品流通税的产品,其余产品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对货物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印花税一部分并入货物税。再次,工商业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均并入营业税;已纳商品流通税的不再缴纳营业税;屠宰商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内缴纳,不再缴纳工商业营业税。最后,对所得税、交易税、房地产税、屠宰税、印花税和特种行为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税方式等进行了简化合并与适当调整,并取消了原有的利息所得税、使用牌照税等 。除此之外,财政部又根据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原则,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实施了《西北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新税制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简化了税制,货物税由多道税、多次征收改为出厂时一次征收;二是公私一律平等纳税,取消对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但之后不久,我国根据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又进行了重新调整,制定了过渡时期的税收政策:首先,纠正了1953年税制所确定的“公私一律平等”的纳税原则,加快了对私营经济的改造;其次,恢复了对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最后,恢复了对私营批发商的征税。

但是新制定的税制结构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新措施出台以后,曾经引起了各方面的强烈反应。首先,在物价方面,商品价格的波动表现得尤为明显,其中包括大米、面粉和火柴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其次,在税制方面,有些人对某些税率提高、物价上涨和纳税环节提前有意见。工商户对于修正税制的公布、实施时间感到仓促;税务干部也感到税制变化太快,变得太多,工作上一度有些被动。最后,是营业税的变化方面,在这次修正税制涉及的各种税当中,对营业税的反应最为突出,普遍认为改得复杂了,特别是改变了纳税环节,将批发环节的营业税前移到生产环节征收,引起了税负的失衡。于是,许多地方纷纷向中央反映情况。例如,1953年1月9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山东分局第二书记、代理书记向明等人写信向中共中央反映了修正税制引起的抢购商品、物价波动、思想混乱、私商观望等情况。1月11日,中共北京市委也写信向中共中央反映了类似的情况。许多大行政区财政经济委员会也纷纷上报给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反映在修正税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随后,财政部派出了工作小组,奔赴各大中城市检查,并对修正税制中遇到的各类较大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及时补救措施,例如,对私营批发商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批发与零售商业的划分问题,对小型工业、非全能工业、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的照顾问题等,从而使这些问题很快被妥善地解决。

1953年修订后的税收制度使税收成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强大工具。这一制度一方面有效动员、积累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另一方面,作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工具,逐步限制和引导私营经济,从而使我国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经过调整后的新税制,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改造与“一五”时期(1953—1957年)全面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计划经济体制基本确立。1956年8月,我国明确了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性质、经营方法、生产组织、利润分配等均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征收工商业税方面所采取的新措施。“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精神:对公私合营企业的课税逐步参照国营企业的课税原则,依照合营企业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及个体小商小贩的课税采取简化、从宽、适当照顾的原则,并废止了民主评议的征收方法,改用一年不变的新的定期定额征收办法。”

1.4.3 税收机构的调整

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调整,税收机构就应该做出相应的变革。1953 年8月召开的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周恩来指出,财政体制应在中央统一领导和计划下,确定财政制度,划定职权范围,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国家预算应在国家的统一预算内,实行三级预算制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按照主次轻重及集中和分散的情况,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大体比例。地方收多于支者上缴,收少于支者补助。地方财政按照统一的制度,收入超过计划和支出节余的,一般留归地方支配。

1953年9月邓小平担任财政部部长,根据周恩来的指导思想和恢复时期及1953年财政工作的经验,提出了改进财政工作的六条方针。这就是:预算归口管理;支出包干使用;自留预备费,结余不上缴;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动用总预备费需经中央批准;加强财政监察。据此,1954年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在贯彻税收集中统一的原则下,明确因地制宜的政策界限的初步意见(修正稿)》中对税收管理权限作了新的调整。

中央的权限有:

(1)关于全国性的税收条例、办法、法令(包括税目、税率)及其施行细则的制定、修改与解释。

(2)关于开征新税或已开征各税的停征。

(3)涉及外交政策及国际性的征税、免税问题,无例案可援或未授权地方处理者。

(4)关于全国性的减税、免税(如工商所得税减征,商品流通税、货物品出口退税以及涉及两个大区的灾区减、免等)及对国营企业、合作社的减免优待。

(5)关于全国性的制度(如监察、计划、统计、会计制度等)及全国性的票证式样的制定、修改。

属于大区的权限是:

(1)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照顾或特殊纳税规定,不影响邻区者,大区可同民族事务部门自行决定,并报中央财政部备案;涉及邻区者,须报经中央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2)关于外交人员、领事馆及外侨的征税、免税问题,有明文规定或授权地方者,均应商请当地外事处共同决定。

(3)关于国营企业及合作社的纳税规定,涉及负担问题者,大区税务管理局应报请税务总局转报中央财政部统一考虑决定;属于具体征纳者,由大区税务管理局酌情规定,并抄报税务总局备案。

(4)关于由地方决定减税、免税事项,由大区税务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报大区财委决定处理,其中较大的减、免,应抄报税务总局转报中央财政部备案。

(5)关于税收条例、法令及其施行细则的具体执行办法(如稽征程序、计算方法、具体征收方法及稽征管理的单行方法等),不涉及邻区者,由大区税务管理局或省(市)税务局拟订方案,报大区财委批准执行,并抄报税务总局备案。

(6)关于税收业务的具体问题,有明文规定或有例案可援者,由大区税务管理局进行处理、不必抄报;其无明文规定且不影响其他大区者,大区税务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或提出意见报大区财委批准执行,并抄报税务总局备案。

(7)关于税款及证照损失的核销,由大区税务管理局依照会计制度规定核销,按半年汇总报税务总局备案;其情节重大者,应专案报核。

1.4.4 改革的成效与问题

1953年的税制改革是中国20世纪50年代税制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修正以后的税制与修正以前的税制相比,税收的种类没有减少,税制结构也基本没有改变,但是改变了多种税、多次征的办法,主要表现在工业企业缴纳的税种有所减少,这些企业原来缴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等税种分别并入了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部分产品由道道征税改为从生产到销售只征一道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也有所缩小。从财政、经济方面来看,修正税制对于扭转当时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局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税收收入,也有利于国营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促进商品流通。

1950—1957年国家财政情况变化如图1-3所示。1950年,中国的税收收入总额为49.0亿元,1957年则达到154.9亿元,比1950年增长了2.16倍;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50年的8.50%上升到1957年的14.50%。其中,工商税收收入从26.3亿元增加到119.4亿元,增长了3.5倍。工商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从1950年的53.70%上升到1957年的77.10%,而农牧业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则从1950年的39.10%下降到1957年的19.20%。

在这一时期的工商税收收入中,流转税类税收是主体。1950年,全国货物税、工商业税收入为16.3亿元,占工商税收总额的62.0%;工商所得税收入为1.2亿元,仅占工商税收总额的4.6%。1957年,全国工商税收收入中流转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分别达到88.8亿元和16.2亿元,其所占的比重分别为74.4%和13.6%。同时,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主要是由于国营经济的发展及其上缴利润制度的施行,中国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50年的75.2%下降到1957年的49.9%。

图1-3 1950—1957年国家财政情况变化图

但是,这次修正税制也出现了一些比较大的失误。

首先,修正方案制定过粗,操之过急。从决定修正税制到公布修正税制方案,中间仅用了3个多月的时间。这个过程既未充分考虑中央部门的意见,也并未征求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意见。从公布修正税制方案到执行方案,只有1天的时间。修正税制方案的仓促出台也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其他有关方面造成了很多工作上的问题。

其次,税制上也有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为:

(1)将批发环节的营业税移到生产环节缴纳以后,由于批发兼零售有批发与零售难以划分的问题,因此有些私营商业企业钻了空子。

(2)由于担心引起物价波动,工厂出厂价没有及时调整,在一定时间内让私营批发商得了好处。

(3)变更纳税环节是财政部在中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修正税制方案以后确定的,到起草关于修正税制的通告时,有关同志向中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报告此事,薄一波既没有进一步研究,也没有提交中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党组会讨论,这显然是不够慎重的。

再次,受苏联周转税一次征收制的影响,以一次征收的商品流通税实现多种税收在商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职能,是不切实际的。

最后,对税制变化与物价波动的关系研究较少,相关措施不到位,一度引起了各方面的争议。另外,当时曾经使用的“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说法,从法律层面讲,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都应该依法纳税。但是,如果按照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确定的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进行限制与反限制斗争的原则来衡量,按照1952年至1953年期间形成的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一化三改”)来衡量,并考虑到当时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和私营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这种提法就有争议了。显然,这次税制改革已经超出经济领域的范围,涉及敏感的政治方面的问题。

从1950年至1957年,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清理旧中国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种税、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由于党和国家的重视,以及各方面的努力,这套新税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稳定经济、保障革命战争的胜利,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配合国家对于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截至1957年,中国税制共有以下16种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盐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船舶吨税。其中,牲畜交易税、盐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由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征税原则自行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 fjv/j0192/z7Fpr7XpvPAA98Ra1lo3zoCTovLMAElj4wCF/LNan0HHykRlqH5e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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