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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税收机构的建立

健全的税务机构、完善的税务干部队伍、完整的税法、正确的政策,是一个国家发挥税收职能的保障。因此,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共中央、国家领导人的带领下,我国迅速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税务机构和一支有力的税务干部队伍,使我国税收工作顺利开展,进而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

(1)成立财政部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解放区已经相继建立了区域性的税务机构和税务干部队伍,如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和东北、华北解放区的税务总局等,从而为新中国成立以后统一税务机构和税务干部管理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随着解放战争不断取得胜利,新中国即将成立,新解放区与老解放区税制和税务机构的不统一严重阻碍了国家各方面建设的发展。因此,统一税收便成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税收工作中最为重要、紧迫的任务,组织保障也必不可缺。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开始筹划成立收税相关机构。

1949年10月1日,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财政部也成立了,薄一波任财政部部长。

1949年1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复函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简称财政部),同意以华北税务总局为基础,组建全国税务总局,即财政部税务总局。之后,李予昂任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崔敬伯任财政部税务总局副局长。该局1988年升格为副部级的国家税务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1993年4月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并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同年12月升格为正部级机构。

(2)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1949年11月24日至12月9日,中财委和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时任国家副主席朱德、国务院副总理兼中财委主任陈云、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到会,并就税收工作面临的任务和政策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其中强调了税务机构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会议制定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草案)》,一致同意从中央起,建立由上而下统一的税务机构;一般干部由各地负责培养,主要领导骨干请中央设法配备。

(3)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等法律法规。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附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新中国税制、税务机构基本框架的确立。

《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一共五条,其中有两条是关于税务机构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定:“四、为完成税收任务,加强各级税务机关是必要的。因此,各级人民政府,须抽调可能抽调的干部,健全并加强税务机关。未建立税务机关者,应迅速建立。”“五、中央税务总局(指财政部税务总局),除扩大税务学校,积极培养干部外,应再注意督促各区税务管理局及各省市税务局,开办短期训练班,注意补充缺额人员,提高干部政策与业务水平。”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全国各级税务机构,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之双重领导,税务局长得参加同级政府之政务会议。”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确定了税务工作统一管理的组织原则,决定从中央至地方共设六级税务机构。第一级为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1950年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正式成立,李予昂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直辖河北、平原、山西、察哈尔、绥远五省及北京、天津两市税务局。第二级为区税务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后,原各大区税务总局即行撤销,相继建立了大区税务管理局。截至1952年7月1日华北区税务管理局成立后,全国共有七个大区税务管理局。第三级为省、盟或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第四级为专区税务局及省辖市税务局;第五级为县、旗、市、镇税务局;第六级为税务所。各级税务机关均受中央财政部的领导,总局以次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领导外,区管理局并受同级财政部的领导,省市以下各级税务局,并受所在地同级政府的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的税务所,并受当地区政府的监督。

(4)委派得力干部担任税务局长。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国财政开支、恢复经济所需现金之最大来源。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的人民政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

同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发表了薄一波为该报撰写的社论——《税收在我们国家工作中的作用》。文中要求各级领导机关注意税收工作,健全税收机构,派遣最好的干部到税务岗位上去工作,反对轻视税收工作和税收干部的观点。社论中要求:为了保证1950年全国财政收支预算的执行,贯彻国家的财政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共产党各级党委要一致明确认识城市税收在国家预算中的地位,坚决完成1950年的税收任务;要贯彻政务院所订的税收政策和法令,一切按章程办事,反对无纪律、无政府的现象;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注意税收工作;要保证按照财政会议所规定的税款如期完成,并严格执行缴纳税款的纪律。总之,全体财经工作人员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一致动员起来,为保证完成国家所给予的税收任务而奋斗。

根据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要求,各地抽调了大批得力干部担任税务局长,其中包括一批专区的专员、县长、市长和县委委员、部长等负责干部,从而加强了税务干部队伍的骨干力量。

1950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原华北税务学校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央税务学校,并在各大区建立了分校,加强了对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

到1950年年底,全国共建立了6个区税务管理局,55个省(市)税务局,339个专区(市、盟)税务局和税务分局,1973个县(市、镇、旗)税务局,11791个税务所(卡、站)和厂办事处;全国税务干部总数为126845人。到1953年,全国税务干部已经增加到147693人,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为293人

从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两个方面着手,中央使新中国的税收制度得到了集中与统一。但在集中与统一的同时,也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例如,地方可以在《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的14种税外,根据本地习惯制定开征的税种及征收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当时主要有牧业税、契税等);地方可以保留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地方附加粮和地方附加税;地方严查漏税所得,中央与地方“二八”分成,大部分归地方使用;县一级都拥有个别的税收立法权等。 hiozuafGplg3bZdIbS1FVV8my7p86q06ZZrqGDEV5G04wXtMKFaIuXV8KQ440Aq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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