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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税收体系的内容

为了尽快地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工作,1949 年11月24日—12月9日,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举办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召开的最重要的一次税务会议,中共中央、政务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依据共同纲领的规定,会议撰写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草案)》。

陈云在会议报告中首先介绍了国家财政面临的严重困难,要建设海军、空军;铁路要建设;经济要恢复,需要大量增加财政开支;财政增加有限,财政赤字占财政支出的60%左右。陈云认为解决财政赤字的途径,只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一是发行货币,其结果是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老百姓叫苦,投机商发财,社会经济紊乱;二是增加税收,这是最好的办法,不但可以满足财政需要,而且在与农民的合理负担上需要这样做。同时,税收可以经常回笼货币。朱德在会议报告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以后财政开支很大,税收任务随之增加,对于增加财政收入意义很大。由于战争还没有结束,农民负担很重,税收任务很重,今后要增加城市的税收负担。要统一思想,宣传税收政策,教育人民纳税报国。收税要根据政策,多收了妨碍生产,该收的不收也不行。收税不能各自为政,必须制定统一的法令。要保证税收条件,增加生产,货物畅流,运输畅通。现在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主,税务部门不光要收税,也要搞好调查研究,支持生产。税务部门与生产密切,生产出英雄模范,收税也要出英雄模范。税务部门要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廉洁自律。薄一波在报告中强调了全国统一税制的必要性和正确贯彻税收政策等问题。关于统一税制问题,薄一波说:过去我们的革命根据地是分散的,没有中央政府。1948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了币制统一,1949年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过去分散的、各自为政的现象已经不容许存在。现在全国有450万野战军,要任何一个地区担负都是不可能的,必须由国家来统一供给管理。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同意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今后整理和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税务机关一致执行,以期逐步实现。决定中还规定:除了会议所拟《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经过审查修正公布以外,其他各项税收条例在公布以前应当按照原来的税法征收,切勿因税法迟颁而影响税收收入。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等一系列重大原则。按照“简化税制、增加税收”的原则,在全国总共开征14个税种: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除上述税种以外还有其他税,如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等。

(1)货物税的纳税人为应税货物制造商,征税对象既包括国内所产也包括国外进口货物,税目有烟、饮食品、用品、纤维、工业品、建筑器材、化妆品、迷信品、农林产品和矿产品等类别,从价计征,税率在3%到120%之间。

(2)工商业税的纳税人为在国内以营利为目的的工商事业单位。征税对象为纳税人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分别按照其营业额和所得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征收的,税率从1%到3%不等;按照营业总收益额征收的,税率从1.5%到6%不等。所得税按照5%至30%的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

(3)关于盐税,其征税的基本依据是1950年3月12日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决定中规定了征收盐税的基本方针,并规定了税额标准、减免税政策和管理制度。为了照顾财政需要,盐税采取提高税额标准和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全国各地的征收标准不等。盐税起初由盐务部门、轻工部门管理,1958年7月以后交由税务部门接办。直到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以前,中国一直没有一套完整的盐税法规。

(4)新中国建立不久,政务院制定颁布了“暂行海关法”,对关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自1951年5月1日起实施。接着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自1951年5月16日起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独立的专门的海关税法,它统一了全国的关税制度。税则共分17大类,89小类,939个税号,1700多个子目和分目。

(5)关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根据1950年6月17日政务院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财政部部长薄一波所作的《关于调整税收问题的结论》,暂不开征。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虽然国家一直准备开征这两种税,但最终仍未开征。

(6)利息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利息所得者,征税对象为存款利息、证券利息等利息所得,计税依据为利息所得额,税率为5%。同时,一些情况下可以免征利息所得税,例如,教育、文化、公益和团体事业基金等,其利息所得全部用于本事业者;银钱业的放款及其总分机构和同业往来款项的利息所得;投资于企业的股息所得;工人、农民个人相互借贷的利息所得等均可免征。

(7)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应税凭证的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者,征税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者使用的凭证,设有发货票、银钱收据、债券等25个税目,以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或者应纳税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在0.1%到3%之间,定额税率在200元到5000元之间。

(8)关于交易税,1950年5—6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和1951年3月召开的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曾经拟定过《交易税暂行条例(草案)》,但之后并未颁布,由各地根据全国税务会议的要求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征收。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又有了新要求:严格限制交易税的征税品种,全国开征的品种仅限于牲畜和粮食。

(9)屠宰税的征税对象为宰杀牛、羊等牲畜的行为,纳税人为屠宰应税牲畜者,按照牲畜屠宰以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不能按照实际重量计征的地区,可以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此外,自养、自宰和自食的牲畜,可以免征屠宰税。少数民族宗教节日屠宰牲畜的可以免税。

(10)1950年6月,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决定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后来又因限定其在城市征收,所以最终定名为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纳税人为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房产税以标准房价为计税依据,地产税以标准地价为计税依据,均是按年计征,税率分别为1%和1.5%。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城市,可暂以标准房地价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按年计征,税率为1.5%。

(11)特种消费行为税的纳税人为发生规定消费行为的消费者,以营业者为代征人,征税对象为规定的消费行为,设有娱乐、筵席、冷食、舞场、旅馆、电影戏剧6个税目,以消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从5%到50%不等。富有政治教育意义的影片和戏剧等作品,可以减半征税。1951年1月16日,政务院颁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自当日起施行。

(12)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对象为在征收此税的地区行驶的应税车辆和船舶;纳税人为应税车辆和船舶的使用人。车辆使用牌照税采用幅度税额标准,从量定额征收;船舶使用牌照税统一规定税额标准,从量定额征收。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专供上下客货和存货用的趸船、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辆和船舶、浮桥用船、消防车、救护车、垃圾船、洒水车、救护船、义渡船等车辆和船舶等。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关于税收立法的规定是:

(1)凡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制定颁布实施,各地区应切实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可建议中央考虑。在中央未修改前,不得自行修改或变更。

(2)凡有关全国性的各种税收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

(3)凡有关地方性税收之立法,属于县范围者,得由县人民政府拟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其属于省(市)范围者,得由省(市)人民政府拟议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核转中央批准。

随《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附发的还有《货物税暂行条例》和《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均自1950年1月30日起施行。

首届全国税务会议的召开,对于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中国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系统的组织机构、全面加强税收工作,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这次会议的主持人、当时担任财政部副部长的戎子和后来曾经将这次会议的重要历史意义概括为:新中国税政统一的开端,国家税收从农村转向城市的起点。

后来在具体的执行中,税制作了一些调整。为争取财经情况根本好转,依据酌量减轻人民负担的精神,1950年5—6月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召开了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政务院在会议上发布了调整税收的决定,会议确定了调整税收的两大原则,一是巩固财政收支平衡,二是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调整税收的主要内容是:

(1)停征和简并税种。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调整后的税种由原来的14种税减为11种税。

(2)简并税目。其中对货物税和印花税的部分税目作了调整和简并。简并后,货物税由1136个征税品目减为358个。印花税调整后保留25个税目。

(3)调整税率。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另划出按营业收益额佣金计税的部分,规定税率为10%~20%。此外,印花税、交易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其他税种也作了一些减轻税收负担的调整。

(4)简化征收办法和纳税手续。工商业税可视企业会计制度情况,分别采取自报查账依率计征。

同时,1950年6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全国开始调整税收的通知》。之后,政务院于12月19日重新修订并公布了工商业税、屠宰税、印花税、货物税、利息所得税五种税的暂行条例。12月21日和22日,财政部制定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进一步健全了税收法制。通过这次税收调整,新中国的税收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到1952年年底,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社会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来自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社等公有经济成分的税收比重,由1950年的25.8%上升到1952年的45.5% PL8qGXLPKFmejoYo9zmsg0fkE7S0+noyVQMfnrTrswfkUJOaOWPdiJ63psDhlJ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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