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经历了十四年抗日战争和四年解放战争,百废待兴,我国财政工作面临着的考验重重。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在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和总结革命根据地税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具体背景如下:
(1)旧的税收制度在新解放区的存在。解放战争期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已经相继建立新的区域性税收制度。1948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了关税、货物产销税、营业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若干税种的条例。但是在一些新解放的城市,由于来不及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新税制,为了避免税收工作的混乱和停顿,中共中央指示各地:除了苛捐杂税和反动名目的税捐应当立即取消以外,可以暂时沿用旧税法征收,然后逐步整理。北京市在解放初期暂时沿用了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20种税捐,包括货物税、营业税、屠宰税、特种营业税、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契税、遗产税、娱乐税、矿产税、印花税、冷食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牙行收益税、地价税、房捐、旅栈教育捐和汽车季捐,税率也没有改变,同时取消了以下税费:绥靖建设捐、绥靖临时费、守护团捐、城防费、兵役费等所有苛捐杂税和临时摊派项目。
(2)人民政权的建设、国防的建设、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国家其他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都急需大量的财政资金。新解放区与老解放区税收制度不统一的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平衡税收负担、促进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全国统一税政,尽快建立新中国的税收制度,便成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税收工作中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兵役费等所有苛捐杂税和临时摊派项目一律取消。
为此,中央权衡利弊,强调指出:“目前许多地区是新解放区,实行财政、税收、公粮、贸易及各主要经济部门在管理上的基本统一,在工作进度上是带跃进性的,一定有许多困难。但从客观情况来看,如不做基本统一,则困难程度、危害之烈将会更大。因此,应克服统一中可能出现的小困难,避免由于不统一而出现物价混乱的大困难。”
1949年7月,为了克服财政不统一、税收不足的困难,中共中央成立专门的财经领导机构——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毛泽东选用陈云担任财经委员会主任(同年10月2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以后,陈云继续任主任)。同年7月,受中共中央的委托,陈云到达刚刚解放不久的全国最大的工商业城市——上海,专门就财经问题作了调查研究。7月下旬至8月中旬,陈云在上海市主持召开了有华东、华北、华中、东北和西北5个解放区的财政、金融贸易部门领导干部参加的财经会议。这次会议确定了全力支持解放战争彻底胜利和维持新解放区(首先是大城市)人民生活的方针,并就统一财政经济、控制市场物价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实施的步骤。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历史性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40条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即“国家的税收政策,应当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这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税收制度的建立和之后的税制改革提供了指南。
1949年11月18日,周恩来总理在政务院第六次政务会议上谈到税收问题的时候提出:生产增加了,税收就可以增加了。农村的负担还不能减少。新解放区的城市在安定以后就应当收税,要适当,不能收少了,不可以使农村负担太重,城市负担太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