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工作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开展。从20世纪80年代“利改税”改革和工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就开始酝酿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
1992年春,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以此为契机,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江泽民总书记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因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成为我国税收制度在新的历史阶段持续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他还提出,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经济改革的步伐;要深化分配制度的改革,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逐步实行“税利分流”和分税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战略目标的确定,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给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带来了新的机遇。1993年11月,在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另外,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对外开放经济的发展需要科学、先进的财税体制作为支撑。结合我国国情,当时需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收体制来助推对外开放的进程。
我国1993年前实行的税制是经过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和第二步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它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形势,为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分配、筹集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本身固有的矛盾与不适应性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 :
(1)税负不公平,调节与激励作用较弱。市场经济需要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对企业来说,过去的税制依照企业经济性质设立税制,所得税中有国营、集体、私营、外资等不同性质的所得税制,流转税中也有内资和外资不同的税制,并且税率也有所不同。这就使得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税负不同,缺乏公平的竞争机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多变,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按照企业经济性质设税导致税法不统一,尤其是外资企业,各地区为吸引外资,在税收政策上竞相给出优惠,政出多门,使税收政策失去了统一性。
(3)分配方式不规范,分配关系混乱。市场经济要求税收承担起规范、统一国家与企业间的分配关系的职责。但是,由于当时税制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其约束力不强,缺乏刚性,加之政企不分,税收分配可以随意变通,不少地方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了承包,甚至对流转税也实行了承包,“包税”实质上否定了税法,形成了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分配的不正常现象,反过来又加重了企业负担。这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4)税制不简便,不利于操作执行。一个科学、优良的税制,应该是清晰明了、能够被纳税人所接受和掌握的。但是,过去的税制是“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其一是政策变化快,具体规定多,有的甚至是朝令夕改;其二是征收方式复杂,如增值税先后规定有实耗法、购进法、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等,并且有不同的扣除项目。这就导致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5)“利改税”政策将国有企业下放地方政府管理,极大地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造成中央财政收入大幅下降。 中央政府不仅无法尽到应有的职责,甚至出现了入不敷出、向地方借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