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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税制改革的成效与问题分析

3.3.1 税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从1978年到1992年经过一系列税制改革和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税收收入从1978年的519.28亿元增加到1992年的3296.91亿元,增长了6.35倍(如图3-2所示)。税收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我国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减少了税收流失,有利于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发展国民经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图3-2 1978—1992年我国税收收入完成情况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确立了我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来,我国税收制度顺应国家政治、经济的改革,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到1992年时,我国税收制度已经初步建成了内外有别、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我国通过一系列改革建立的新的税制体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长期以来封闭性税制的约束,我国税制开始转向开放型税制;打碎了之前统收统支的财力分配关系,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被重新确立;我国税制由单一税制向复合税制转变,不再像以往税制改革时只单方面地强调简化税制,而是注重多环节、多层次、多方面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税制改革上的突破,使我国的税制建设逐步走向正轨,与国家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相协调,为进一步改革税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税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各税种相结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体系。新的税制体系打碎了之前统收统支的财力分配关系,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被重新确立。税收调节的范围也逐渐扩大,调节的对象包括工农业生产、商品流转、劳务服务、企业各种所得、个人各种所得、资源土地利用、财产占用、利润分配、工资奖金发放、特种行为等方面和环节,税收调控作用的范围被大大扩宽了,税收调控的力度也得到了强化。税收制度经过一系列改革,基本上适应了我国当时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经济发展模式。

(2)两步“利改税”改革之后,国家的财政收入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之前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的形式,改成了“税利并存,以利为主”的模式。通过“利改税”改革之后,国家和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被重新确立,并用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确立,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使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不断增加,也增加了我国的财政收入,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到1992年,通过税收形式收集的财政收入,超过了以往30年财政收入的总和。税收也逐渐成为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国家聚集了大量的资金,有利于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进行国家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

(3)税制改革促进了我国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并且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改善了价格不合理的情况,有利于税收发挥经济杠杆调节的作用。1978年以来,税制的一系列改革使国家的税收收入不断增加,国家的经济实力得到增强,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税制改革使税收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相匹配,有利于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之间的关系,同时使税收政策成为国家监督和引导微观经济活动的有力手段。一方面,税制改革逐渐为企业创建了一个税负合理、公平,有利于释放企业生机与活力,促进企业之间相互竞争发展的外部营商环境;另一方面,税制改革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建立,有利于商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为了适应这一政策,财政部、税务局加快了涉外税收制度的建设。从1978年到1992年,我国的涉外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经济的蓬勃发展。为了引进外国资金和先进的技术,要给外商投资者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国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按照“税负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建立了涉外税收制度,并且根据国情的变化,不断完善涉外税收制度,还陆续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地发展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的繁荣发展。

(5)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我国农业改变之前生产队集体生产的模式,打破了吃“大锅饭”的情形,相应地,我国的农业税制也发生了变化,以适应当时的农业发展形势。我国农业税制不断完善,国家从1978年到1992年对农业税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从确立农业税起征点到废除农业税制起征点再到农业税统一按照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计算等一系列改革,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减轻了农民的纳税负担。

(6)从1978年到1992年的税制改革,促进了税收理论的创新,确立了与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相适应的税收理论体系。税制改革使传统的社会主义税收理论和税收模式被打破,使税收越来越受重视,发挥了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而且突破了国营企业不能征收所得税的禁区,以法律的关系把地方和国家的分配模式确立下来,增强了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使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税制的一系列改革使税收杠杆的调节理论、税利分流管理的理论、公平税负的理论和分税制的理论等,都取得了新的突破和发展。

3.3.2 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税收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收体系,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税收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须解决,主要包括:

(1)所得税税负高低不一,不利于社会各种经济成分之间展开公平竞争。我国的所得税制按照不同的经济成分设立不同的税种,有一些实行累进税率,而有一些则实行比例税率,税负的高低不一,不能达到公平竞争。

(2)税收征收系统缺乏有效的监管,使税收收入流失。税收征管系统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有一些企业通过代开发票等手段,来逃避税收的缴纳,征收系统缺乏严格的监督,使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3)我国产品税和增值税互不交叉的流转制度,不能完全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需要。产品税和增值税的税率是在我国价格扭曲的情况下确立的,在当时对缓解我国的价格矛盾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工业环节,增值税还未全面推行,一些没有实行增值税的行业仍然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各行业间税负不合理,也不能充分地体现产业政策。

(4)工商税税目和税率设置过窄,不能适应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市场上迅速兴起了许多高、新、精的产品,这些产品在税目表中对不上号,然而,如果将税目表中未例举的产品笼统归入“其他工业品”这一税目并采用同一税率征税,显然不太合理,不利于税负的公平,也不利于增加我国财政收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5)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率,容易产生矛盾,不利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吸引外资。内、外资企业在生产同一产品或从事同一种经营项目时,适用的税率却不一致,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容易造成税收歧视之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6)内、外资企业的征免规定和优惠政策互不适用,不利于内、外资企业之间协调发展。

①内、外资企业批发业务征免税规定不同。国家规定对内资企业批发业务要征税,而对外资企业批发业务不征税,显然很不合理。

②内、外资企业新产品减免税照顾不同。按现行产品税、增值税条例规定,凡经确认的新产品可享受减免税照顾,但对外资企业无此照顾,不利于外资企业开发新产品。

③内、外资企业产品出口的退(免)税规定不同。对外资企业虽然规定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但仅是对出口产品的出厂环节免税,对其中使用的含税国产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零配件等则没有退(免)税规定。

(7)涉外税制并未对“避税”问题出台相应的“反避税”政策,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一些外国企业为了少交税费,采用跨国公司之间的相互贸易往来进行“避税”,造成我国税收流失,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8)我国实行的农业税制仍是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虽然国家做出了一些调整,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农村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农村中出现了多种经营形式,现行的农业税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农业发展形式。 yGD42IOYtSUiW5TiesTMKcmqVPCQNPlBQ9HogMchcvYcTYTihWmdYXCyfuNwX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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