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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税制改革的背景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召开揭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使我国进入了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主要任务的历史新时期。然而,现行的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满足改革开放的需求,因此,税制改革势在必行。财政部为税制改革做了一系列准备工作,如制定税制改革总体规划、进行前期的调查研究、改革税收机构等。这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税制改革确定了总体方向,完善了税制改革配套设施,有助于税制改革的推进。

3.1.1 税制改革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现状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人们期盼中国能够摆脱困境,解决人们的温饱问题。1976年10月上旬,中共中央政治局代表人民的意志,毅然粉碎了以江青为首的“四人帮”集团,从“十年浩劫”危难中挽救了党和国家,使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其后,国民经济开始出现生机,摆脱了停滞下降的局面,1978年国内生产总值较1977年有明显增加(见图3-1)。国内生产总值由1977年的3250亿元增加到1978年的3678.7亿元,增长了13.19%,第一、二、三产业的生产总值从1977年到1978年也均有增加,这是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的综合反映。

图3-1 1977年与1978年经济状况对比图

由于长期存在的“左”倾错误没有及时清理,导致低估了经济指导思想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在国民经济迅速恢复的同时,又出现了急于求成的新失误。1978年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将国家计委所报的《关于国民经济计划汇报要点》(简称《汇报要点》)连同《1978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汇报要点》中所确定的生产建设指标和奋斗目标脱离了现实发展情况,脱离了我国的实际国情。《汇报要点》提出,从1978年开始到20世纪末的23年,在经济上要分三个阶段,重点是打好几大战役:第一阶段,在“五五”计划后三年,重点是打好农业和燃料、动力、原材料工业这两仗,为“六五”计划做准备;第二阶段,在“六五”计划期间,各项生产建设事业都要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第三阶段,在2000年以前,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使我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的前列。这个《汇报要点》构成了华国锋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如果按照《汇报要点》中的发展计划来发展我国经济,那么,在1978年到1985年的8年之间,政府需要投入的基础设施资金相当于过去28年的总和。从我国当时的国情来看,如此宏大的建设规模和这么快的增长速度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在当时我国建设这些项目的资金和技术都达不到要求。

在这种“左”倾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在没有经过实地考察论证的基础上,在没有对我国基本国情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我国在1978年扩大国外引进规模,不断增加基础建设的投资,引进了22个大耗能项目。在我国国民经济逐渐复苏的时候,这些加重了我国长期存在的积累与消费、农轻重以及工业内部等重要的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失调,加重了我国财政经济困难的情况。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曾经起过重要作用,但是此时中国的国情已经不再适合这种体制,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了生产力的解放,不适应我国现代化生产的发展要求,使整个国民经济失去了生机和活力。因此,要实现我国的现代化,就必须对这种高度集中的命令型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改革的重点问题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根本上打破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经济体制。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决定,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一次具有伟大转折意义的大会,是中国改革新时代开始的标志。

3.1.2 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财税部门开始再次研究税制改革的问题。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忻元锡提出,在新的发展时期,税收的作用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不是削弱而是加强。税收作为经济杠杆,在经济体制的改革中要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而现行税制还不能适应这个要求,所以需要改革。

1978年11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向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了《关于改革工商税制若干问题汇报提纲》。汇报提纲中指出:现行工商税制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主要问题,一是对国营企业实行单一税制,不能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分工越来越细的发展需要,不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二是现行工商税的税目、税率设计得过粗,征税范围不易划分,税收负担与企业盈利水平不相适应,不利于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三是现行税制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与经济效果挂不上钩,不利于运用税收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四是由于涉外税制不够健全,税种太少,不能适应对外经济交流日益扩大的需要。因此,建议国营企业的收入改为基本上用税收的形式缴纳,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适当修改工商税,并开征和恢复一些税种。

1978年12月中下旬,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了部分省、市财政税务局长会议。会议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提出,税收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将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抓好理论建设、税制建设和组织建设。

1979年5月,财政部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会议上,时任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刘志城指出,当前的税制同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其主要问题是:

(1)经济的发展要求税收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现在税种很少,不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税收同企业经济活动的许多方面,如资产占用、成本管理、利润分配等都没有直接挂钩,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

(2)今后要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收入分配将发生一系列变化。由于企业的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的不同,企业利润悬殊,而现行税制不能更好地调节企业的利润,不利于正确处理国家、地方、企业、生产者个人的经济关系。

(3)现行的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个主要税种,都还只有试行条例,没有正式立法。还有几种税是50年代的老税种,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不利于加强税收法制和税收管理。

(4)随着经济改组、工业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农工联合企业的试办,现行的征税办法也不能适应这些新的经济形式。

(5)随着对外经济往来的发展,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涉外税收章法。

这些情况说明,改革税收制度势在必行。

3.1.3 税制改革的前期准备

3.1.3.1 税制改革规划

为了使税收制度与当前经济发展相适应,财政部在1979年到1981年之间,通过调查研究、试点研究、几番制订修改,最终确定了关于工商税制改革的总体设想。1978年11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向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关于改革工商税制若干问题汇报提纲》。提纲中提出:将国营企业的利润上缴改为以税收形式缴纳,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适当修正工商税,并开征和恢复一些税种。1980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0〕33号),通知中规定:

(1)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

(2)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

(3)经国务院批准,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归中央,20%归地方财政。

(4)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1980年6月9日,财政部在向中共中央所作的关于财政、税收问题的汇报中提出了关于1980年税制改革的意见,包括制定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城镇集体企业所得税征税办法,解决工业产品中某些重复征税的问题,继续开展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试点。

1981年9月5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通知中指出:工商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是贯彻执行经济政策的重要杠杆,在调整期间价格不能大动的情况下,要更多地运用税收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各方面要统一步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商税制的改革工作。

《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中提出:

(1)把工商税按照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

(2)开征资源税和利润调节税。

(3)将国营企业缴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改为固定资产税。

(4)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

(5)健全涉外税种,陆续制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

(6)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恢复征收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集市交易税,开征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建设税。

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点,逐步实施,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这项改革。

改革以后全国共开征20种工商税,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利润调节税、固定资产税、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税、印花税、城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

3.1.3.2 税制改革调查研究

财政部为了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税制改革计划,从1979年开始对各地展开调查研究,了解各地的实地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为税制改革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工作。1979年2月至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部分地区的税务人员100多人在江苏省无锡市开展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提出了改革工商税的意见,并对开征增值税和国营企业所得税等问题作了测算。1980年3月至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部分地区的税务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开展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拟定了增值税、固定资产税、资源税和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收入调节税的方案。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为税制改革提供了一些真实有效的数据,有利于税制改革的制定,提出成熟、全面、有效的方案。

3.1.3.3 改革税收机构

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相应的税收机构也要做出一定的改革,来做好税制改革的配套工作,为税制改革做好准备。1978年6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税务部门恢复事业编制及其经费管理的通知》,自1979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税务部门的事业编制人员包括省辖市、县(市)税务局、市属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的国家正式干部和职工;财税机构未分设的地区、担负税收工作的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税务机构经费由财政部统一分配指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财政部机构编制的批复》,同意财政部设立税务总局等12个司局级机构。1981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增加税务干部编制的请示报告》。通知中称:增加税务部门的征收力量,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实行财政平衡和加强经济监督的一项紧迫措施,需要引起各级领导部门的重视。国务院批准增加税务干部8万人,新增人员主要应当用于充实加强基层征管力量。税收机构的不断改革,为税制改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培养一批有经验的税收干部,健全税收部门的机构建设,有利于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税制改革的顺利推动。 oEFX4BbJ309vXFabqSh/iBb7Frd3gGm1ovBmwuGVsSxsWkRRJawHSe/XA7FbuU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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