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改革开放前1978年的20多年间,我国的税制结构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改革,虽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效,但为了同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同时又受到了“左”的指导思想的作用和苏联经济理论及财税制度的某些影响,我国的税制建设受到了极大的干扰。虽然税制几经变革,但是实质上都是片面、一味地追求简化,基本上是合并、简化的趋势。同时,税务机构被大量撤并,大批税务人员被迫下放、改行。最终结果是,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从而严重地妨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大大地削弱了税收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范围及其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
如图2-1所示,从1958年到1978年,我国的年税收收入总额从187.4亿元增加到519.3亿元,增长了1.8倍,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基本同步。1958年,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48.3%和14.3%,此后由于“文革”的影响,一度大幅下降(最低点分别为35.6%和11.1%),后来逐步回升到1978年的45.9%和14.3%。
图2-1 1950—1978年全国税收收入(单位:亿元)
从税制结构来看,这一时期我国税制中流转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很大。例如,1959年,全国的工商统一税和关税收入为152.8亿元,占税收总额的74.6%;而工商所得税收入仅为4.5亿元,占2.2%;农业税和牧业税收入为33.0亿元,占16.1%。1974年,全国的工商税和关税收入为287.4亿元,占税收总额的79.8%;而工商所得税收入仅为31.1亿元,占8.6%;农业税和牧业税收入为30.1亿元,占8.4%。
到1978年,我国税制共包含以下13种税:工商税(盐税名义上包含在内)、工商统一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屠宰税、关税和船舶吨税。其中,牲畜交易税、盐税和牧业税仍然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由各地自定办法征收。此时,国营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一种税,集体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农村生产队一般只需要缴纳农业税,公民个人缴纳的税收微乎其微。
新中国的税收制度从1949年的建立,到1953年、1958年、1973年三次的修改,从整体趋势上看是从繁到简的过程。这些税收制度在稳定国家收支、提供国家建设资金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