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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973年第三次税制改革

2.2.1 1973年税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20世纪60年代中期,国民经济好转以后,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再次启动,但探索刚刚起步,就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而夭折。

1966年,国家发动了“文化大革命”,这场“文化大革命”一直持续到1976年,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文化大革命”期间,税收制度被批判为“烦琐哲学”“条条专政”“管卡压”等,要求被简化和删除,我国税制建设受到了空前的破坏。

1969年7月30日,财政部在向中央报送的《国营企业税制改革座谈会情况简报》中提到,过去对国营企业要同时征4种税,还要按照不同的产品分别使用不同的税率,税种多、税率繁,因此,税制必须改革,税种必须合并,税率必须简化。在这种情况下,本来已经很简化的税收制度被视为“管卡压”的工具而受到批判,“简化”成为税制改革的主要原则。

1973年,我国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三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合并税种,简化税制,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

2.2.2 1973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973年,基于“保持原税负,合并税收,简化税制”的前提,我国进行了第三次大规模的税收制度改革,其核心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即试图将对国营企业征收的各种税简并为一种工商税,这其实是延续了1958年的税制改革。

1973年税制改革的主题是简化工业和商业税的税率、税目,包括工商统一税及附加、房地产税、车辆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主要内容是:

(1)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暂按原办法征收)。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工商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工业、商业领域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其中纳税环节选择在工业销售和商业零售环节,批发环节不纳税。在纳税环节上采取两次课征制。

(2)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而在82个税率中,又有很多是相同的,实际上不同的税率只有16个。 国有企业只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进一步简化税制,以单一的流转税形式,形成了新的税收制度。

(3)把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

至此,我国的工商税制一共设有7种税,即工商税(包括盐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和工商统一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道工商税,对个人和极少数单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仅对外适用。

1973年的税制改革是在“文化大革命”中进行的,严重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片面地追求简化税种,合并一些不该合并的税种,大大削弱了税收作为经济调节的杠杆作用。其中,1973年,由五种税合并而来的工商税,对商品流转额只征收一种税,使工商税的内容庞杂,成为性质不清的税种混合体。此外,五税合并而来的工商税也排挤了地方的税种,影响了地方的税收。 yjW3SGLACSEdiHWPLVirHlyzv/2+w3F0xSI5EzKQBzXWrTcPypFba5PtLyt0TC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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