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我国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转变,由原来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基本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样,原来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大量存在、经营活动多种多样、偷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所制定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收制度,到1956年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已经不适应了,需要进行税制改革。因此,1958年进行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简化税制”是这次改革的主题。
另外,这一期间,由于对税收规律认识的局限,以及当时苏联经济、财政理论界比较流行的“非税论”和苏联税制的某些影响,税收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被逐步淡化。国内有些人主张:既然税收和利润都是国营企业创造的财富,不如取消税收,只用利润这一种形式上缴积累。其观点的实质是否定税收的作用和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税收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开始不断地下降。
1957年9月,财政部提出了《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报告》,确定了在基本上保持原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改革方针。
1958年5月5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倡议而提出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及其基本点。我国开展了国民经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生产关系上讲究“一大二公”,这客观上也要求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
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9月17日,财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施行细则》。
1958年税制改革是指从1958年起我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本着“基本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是对工商税制进行的一次大规模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把工商业的货物税与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和印花税试点合并,对所有商品和服务统一收税。对生产、零售和服务行业,根据全部收入,按照比例征收税款。设立独立的工商企业所得税。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税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工商统一税、农业税的立法。具体内容有:
(1)税种的合并与简化。把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4种税合并成为工商统一税。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工厂只用缴纳一次税,此外,在商业零售环节再需要缴纳一次税。
(2)改变纳税环节。一是简化计税价格,把原来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分别按国家规定调拨价和国营商业批发牌价计税,改为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的金额计税。二是对工业企业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除棉纱、皮革、白酒保留征税外,对其他产品不再征税。三是对农产品批发,不再征税。
(3)在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少数产品的税率作了调整。大部分产品的税负变动很小,从有利于生产出发只对少数产品的税负作了调整。对销路不好、销售价格已经降低、税收上必须加以照顾的产品调低了税率,对利润水平较高,又有条件可以调整的产品则适当调高了税率。
(4)统一了农业税收制度。1958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纳税人、征税范围、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惠减免及征收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
(5)奖励协作生产。改变过去委托加工产品一律由受托工厂代替纳税的规定,变为工厂委托加工的产品视同自制产品,在收回加工产品以后,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不再纳税,只出售部分纳税。
(6)奖励和照顾。对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险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免纳工商统一税;对农业合作社、供销社为国营企业办理购销业务、学校勤工俭学办的生产事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城市街道居民组织自办的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业等新兴事业,以及对工厂试制新产品、利用代用品和废品作原料生产的产品,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和鼓励。经过这次税制改革,中国的工商税收制度大为简化,由原来的11种税简并为7种税;同时,在税制结构上更加突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
至此,我国的税制设有14种税,即工商统一税、盐税、关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农业税和牧业税。另外,1962年,我国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以后各地基本停征。
1958年的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作用,简化了我国的税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多种税、多次征的税收制度,税制结构开始出现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但是,由于税制过于简单,税收在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也逐渐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