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记忆”这一概念中,“道德”是限定词。它既可以被视为一个名词,也可以被视为一个形容词,但不同的看法会赋予它不同的含义。
如果“道德”是一个名词,那么它的主要功能就在于说明“记忆”的种类。它对“记忆”做出限定性规定,将道德记忆归结为记忆的一个属类,并且使之与历史记忆、政治记忆、经济记忆、文化记忆等相比较而言。也就是说,作为名词的“道德”并不对“记忆”做出定性规定,即没有对它做出是否合乎道德的价值判断,而只是对它进行归类处理。它仅仅告诉我们,有一种记忆可以被称为道德记忆,它是记忆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实陈述,无关任何道德价值判断。
上述意义上的道德记忆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概念。在我们使用它的时候,它会将我们带入一个由道德记忆主导的事实世界,但它并不要求我们应该记住什么和不应该记住什么。道德记忆之所以能够成为道德记忆,仅仅是因为它对它本身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如实描述。换言之,道德记忆就是一个容器,它只管接受人类道德生活经历,而不管这种接受是否合乎道德。
人类的道德记忆在很多时候与人类的道德价值诉求无关。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只要我们具有正常的记忆能力,凡是我们的道德生活经历就都会成为我们的道德记忆。这意味着,我们的道德记忆既可能容纳人类向善、求善和行善的道德生活经历,也可能容纳人类向恶、求恶和作恶的道德生活经历,但我们不能以此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对道德记忆主体通过记忆接受人类道德生活经历的行为进行善恶价值判断。道德上的追责是有明确范围的。如果一个人确实行善了,那么他的行为就应该受到道德肯定和称赞。同样,如果一个人确实作恶了,那么他的行为就应该受到道德否定和谴责。这两种情况都是指道德主体完成了某种与道德有关的行为,因此,他们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审查。然而,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凭借天生具有的记忆能力记住了人类或善或恶的道德生活经历,那么这种心理行为就不应该被置于道德的天平上来加以评判。这就好比这样一种情形:法庭上的书记员记录了某个人的犯罪事实,这仅仅说明他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我们不能对他做出“有罪”判决。如果我们判定这样的书记员有罪,那么这只能说明我们的法律是荒唐的“恶法”。同理,在道德生活领域,如果我们判定一个记住自己或他人或善或恶的道德生活经历的人违背了道德,那么这只能说明我们信奉的道德是一种荒谬甚至可怕的“恶德”。
用“道德”这一概念来表达价值中立立场的事例并不少见。以伦理学学科为例,绝大多数国内外学者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但他们在界定“道德”的时候,通常并没有将它仅仅规定为一种引导人类向善、求善和行善的规范性力量,而是赋予它兼容“善”和“恶”的含义。也就是说,如果说伦理学是一门研究道德的学问,那么它就既研究“道德上的善”,也研究“道德上的恶”。我们也认为,伦理学旨在引导人类向善、求善和行善,但它从来都没有回避也无法回避“道德上的恶”。在我们承认“道德上的恶”存在,并将它与“道德上的善”相提并论时,伦理学研究的“道德”只能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概念。伦理学往往在一般意义上使用“道德”概念,并没有赋予它某种明确的价值取向和导向。我们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伦理学仅仅是一门研究“善”的学科。
受到名词“道德”限定的“记忆”是人类普遍具有的一种能力。它能够在我们记忆能力的框架内得到解释。它有强弱、大小之分,但没有善恶之分。在人类社会,能力并不是道德管辖的范围。我们普遍承认一个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有大有小这个事实,但不会将这个事实作为道德价值认识、道德价值判断、道德价值选择和道德价值评价的对象来看待。只有在考察一个人是否竭尽所能地运用其能力来谋生或工作时,我们才会将能力问题与道德联系起来。如果一个能力很强的人不尽其所能地谋生或工作,那么他就会受到人们的道德谴责;相反,如果某个人能力较差,但总是竭尽所能地谋生或工作,那么他就会受到人们的道德称赞。同理,只有在人们对道德记忆这种能力进行运用时,我们才会对他们的运用状况进行道德价值认识、道德价值判断、道德价值选择和道德价值评价。
如果说“道德”是一个形容词,那么它对“记忆”的限定功能就得另当别论。作为形容词的“道德”在本义上指“道德的”,它的出场旨在对“记忆”一词进行定性规定。从这种意义上理解道德,我们不仅可以将道德记忆区分为“道德的记忆”和“不道德的记忆”,而且可以认定它是一个内含道德价值认识、道德价值判断、道德价值选择和道德价值评价的概念。“道德的记忆”指合乎道德的记忆,而“不道德的记忆”则指不合乎道德的记忆。也就是说,在道德记忆领域,我们记住什么或不记住什么,在一定的时候是一个道德问题,或者说,是一个道德攸关的问题。
“道德的记忆”和“不道德的记忆”是我们在对自己运用道德记忆能力的状况进行道德价值评价时才会使用的概念。在实际运用道德记忆能力时,我们的道德记忆行为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自己的主观意向性、目的性、选择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将自己的主观意向性、目的性、选择性等因素投入道德记忆过程之中时,我们的道德记忆能力就不仅转化成了实际的心理行为,而且会被打上深刻的善恶烙印。这时候,我们对人类道德生活经历的所有记忆都与道德有关,并且应该受到严格的道德审查。能够对我们运用道德记忆能力的状况进行道德审查的道德可以被称为“记忆道德”。
“记忆道德”就是关于记忆的道德,其核心要义是凸显人类记忆思维的道德合理性。它反映的是人类是否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运用其道德记忆能力的事实,但这种事实不是指人类拥有道德记忆能力的事实,而是包含善恶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的事实。它是一种价值事实,即道德事实。记忆道德不会对我们的道德记忆能力本身进行道德价值认识、道德价值判断、道德价值选择和道德价值评价,但它确实要求我们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运用自己的道德记忆能力。具体地说,它要求我们借助自己的道德记忆能力记住应该记住的人类道德生活经历。例如,如果我们在过去某个时候对某个人做出了某个承诺,那么,我们就应该在自己道德记忆能力的支持下记住那个承诺,并以实际行动兑现承诺。如果我们对某个人做出了某个承诺,但我们却故意忘记了它,并且不信守承诺,那么,这就不仅涉及我们的道德记忆能力,而且涉及我们的道德品质。
记忆道德拒斥价值中立性。它与人的道德记忆能力有关,甚至建立在人的道德记忆能力的基础上,但它主要反映人们对记忆的道德价值认识、道德价值判断、道德价值选择和道德价值评价。它的出场旨在对我们的道德记忆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性限制。如果没有记忆道德,那么我们的道德记忆能力就必定是任性的,它的发挥完全可能陷入道德上的无政府状态。记住什么或不记住什么,这完全由我们自己说了算,但这种事态彰显的不是我们人之为人的意志自由,而是意志任性。一旦有记忆道德在场,我们的道德记忆行为就会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强有力制约。
记忆道德体现我们在道德记忆领域的理性认识能力和意志自由。它要求我们对道德记忆的内涵、本质、特征、价值、实践路径等达到高度的理性认识,并且出于维护自身意志自由的目的来运用自己的道德记忆能力。虽然道德记忆是一种发生在我们心理世界的内在行为,但是它不应该也不可能摆脱社会道德规范的外在制约。社会道德规范是由社会约定俗成的,但它们只有通过我们的理性认识能力和意志自由才能得到贯彻、落实。记忆道德就是我们在发挥道德记忆能力的时候应该遵守的道德法则。在进行道德记忆的时候,我们应该敬重它、敬畏它、服从它。
从最一般的语义表达来看,道德记忆是完成时态,它表达的是我们记住了什么样的人类道德生活经历。记忆道德既可能是完成时态,也可能是将来时态。也就是说,它既可能指我们已经记住了什么样的人类道德生活经历,也可能指我们被要求记住什么样的人类道德生活经历。如果是前者,那么它就意指我们记住人类道德生活经历的行为应该被归于或善或恶的价值判断。如果是后者,那么它就意指我们将要记住人类道德生活经历的行为应该受到正确善恶价值观念的引领。记忆道德是对我们的道德记忆行为进行道德价值认识、道德价值判断、道德价值选择和道德价值评价而形成的一种道德形态,其根本任务是告诉我们应该记住和不应该记住什么样的人类道德生活经历。
道德记忆应该受到记忆道德的引导。作为人类,我们普遍具有道德记忆能力,但我们应该如何运用自己的道德记忆能力?有些人对自己的道德记忆能力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结果使其道德记忆能力被运用于错误的方向。记忆道德的在场,既能够提醒我们应该记住什么,也能够提醒我们不应该记住什么。我们不能满足于记住了什么,而应该追求应该记住的东西。记忆道德能够借助记忆的力量推动我们向善、求善和行善。如果单纯的道德记忆可能陷入道德上的无政府状态,那么记忆道德就是一个要求人类在道德记忆领域充分展现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的场域。
记忆道德是人类个体和人类集体都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人类个体具有道德记忆能力,这是所有人都可以凭借道德生活经验加以证明的事实。家庭、企业、社会组织、民族和国家等人类集体具有集体意向性,也具有道德记忆能力。有所不同的是,人类个体有能力直接充当自己的道德记忆主体,而人类集体则没有能力直接充当自己的道德记忆主体。前者既能够直接成为道德记忆主体,也能够直接成为记忆道德主体,而后者需要寻找一定的“代理人”来代替自己发挥道德记忆能力和充当记忆道德主体。能够代替人类集体发挥道德记忆能力和充当记忆道德主体的代理人,要么是具体的人(如国家领导人),要么是国家机构(如政府部门)。无论记忆道德主体的是人类个体还是人类集体,记忆道德都是一种可以在人类身上得到落实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