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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县对乡(镇)考核与乡(镇)对村考核的配套激励机制

为了确保考核受到重视,在县对乡(镇)考核与乡(镇)对村考核中,上级地方政府一般会根据考核结果,对下级领导班子进行奖励。通过实地调查,我们发现,县对乡(镇)考核与乡(镇)对村考核的激励机制在结构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不过,无论是在县对乡(镇)考核中还是在乡(镇)对村考核中,激励方式的结构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有所改变。

通过分析调查数据,我们发现:在21世纪初地方治理的实践中,县级政府对于乡(镇)领导班子的激励手段,从宏观上可以被归纳为四个大类。第一类激励手段是在考核排名的基础上,对工作出色的乡(镇)领导班子进行物质奖励,这也是最直接的一种激励手段。第二类激励手段是给予在绩效考核中表现优异的乡(镇)政府更优惠的财政收入分成。这样,受到表彰的乡(镇)政府在此后一年就有了更多资源可供调配,不仅便利了工作,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改善工作条件。第三类激励手段是给予被表彰的乡(镇)各种政策优惠,例如在土地开发和城镇建设方面优先考虑或给予政策倾斜。与第二类激励手段类似,从本质上说,这种方式也是间接给予受表彰乡(镇)一定程度的物质奖励。第四类激励方式则是对在考核中表现突出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提拔。这类激励方式与前三类激励方式存在两点显著差别。首先,前三类激励方式归根结底是物质性的,而第四类激励机制则与领导干部的职业发展直接挂钩。对于基层干部而言,职级升迁固然意味着收入和待遇能够得到相应提高,但对个人发展的意义却远远不止于此。同时,与前三类激励机制相比,第四类激励机制更直接地与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和个人职业发展挂钩,也是所谓“晋升锦标赛体制”的核心机制(周黎安,2004,2007;周飞舟,2009)。

那么,在地方治理的实践中,以上四种激励机制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得到了使用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在三轮调查中都询问了各样本乡(镇)与当年县对乡(镇)考核挂钩的激励制度,据此计算出了每种激励制度在每个调查年度覆盖了多大比例的样本乡(镇),并将结果报告在表3-1中。统计结果显示,在三个调查年度中,样本中绝大多数乡(镇)在县对乡(镇)考核中都采取了将考核成绩与物质奖励直接挂钩的方式作为激励。另外,在每个调查年度,都有超过半数的样本乡(镇)报告:在其所经历的县对乡(镇)考核中,考核绩效与干部提拔是密切挂钩的。可见,从总体上看,上文介绍的第一类与第四类激励,在县对乡(镇)考核中的地位比较稳定。这两种激励方式虽然着手点不同,但都将乡(镇)干部在地方治理中的工作绩效与其个人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上述发现印证了“晋升锦标赛体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于21世纪初中国地方治理的实践中。

表3-1 各调查年度县对乡(镇)考核中四类激励机制的覆盖范围

不过,在对样本数据进行更为深入和细致的分析之后,我们却发现:县对乡(镇)考核中激励机制的实际情况,远比“晋升锦标赛体制”这一理论模型所描绘的图景更为复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1世纪初的农村税费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县对乡(镇)考核的激励机制结构。首先,如表3-1所示,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上文介绍的第二类和第三类激励机制在县对乡(镇)考核中出现的比例明显降低。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税费改革后县级政府所掌握的财政收入资源有所减少,难以再通过财政与政策方面的优惠来对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形成有效激励。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从总体上看,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在县对乡(镇)考核中使用第四类激励方式的地区在比例上基本保持稳定,但是实际上2004年报告的县对乡(镇)考核中存在政治激励的乡(镇),有许多在2007年却没有报告;而在2004年报告的县对乡(镇)考核中不存在政治激励的乡(镇),有许多在2007年却报告此时政治激励与考核结果出现了挂钩。可见,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在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绩效,确实在一定条件下会影响干部的升迁概率,但在现实中,考核绩效与干部升迁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不存在明显而稳定的线性关系。在地方治理的实践中,县级地方政府是否将考核绩效与干部升迁联系起来,往往是县级领导班子特别是县委书记选择的结果。而县级领导班子和县委书记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又受到多种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影响。因此,“晋升锦标赛体制”只能描绘特定条件下考核与激励机制的部分结构性特征。如同本书所反映的那样,当代中国地方治理实践中的政府间关系则要复杂得多。

通过分析调查数据,我们还发现,在当代中国地方治理的实践中,乡(镇)对村考核的激励手段与县对乡(镇)考核的激励手段存在一些区别。与县、乡(镇)两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同,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之间在制度上往往不存在财政分成的安排,因此县对乡(镇)考核中基于财政分成的第二类激励方式,基本不会出现在乡(镇)对村考核中。除此之外,县对乡(镇)考核中存在的其他三类激励机制,在乡(镇)对村考核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如表3-2所示,在三个调查年度,都有很高比例的样本乡(镇)报告采用了物质奖励作为激励村两委的手段。此外,也有一定比例的乡(镇)对考核中表现优秀的村庄给予了优惠政策,包括向村庄提供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向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各种财政专项补贴。与部分县、乡(镇)之间存在的“晋升锦标赛体制”类似,某些乡(镇)政府也会将在考核中表现比较突出的村干部提拔到乡(镇)政府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中工作,从而使这些村干部正式获得体制内的干部身份或者事业编制。不过,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虽然许多样本乡(镇)在制度上为乡(镇)对村考核中表现特别优秀的村干部提供了升迁的机会,但在地方治理的实践中,真正能够被提拔到乡(镇)政府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村干部的比例却非常低。

表3-2 各调查年度乡(镇)对村考核中三类激励机制的覆盖范围

21世纪初的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对乡(镇)对村考核激励机制的影响,与其对县对乡(镇)考核激励机制的影响存在巨大的结构性差异。虽然物质和政策激励在税费改革后被越来越少地使用在县对乡(镇)考核中,但这些激励在乡(镇)对村考核中却越来越广泛地得到了使用。而在乡(镇)对村考核中使用干部提拔等政治激励的乡(镇)比例虽然在2004年有所下降,但在2007年又重新回升。结合在实地调查中收集的信息,我们发现:出现上述趋势的原因主要在于税费改革后许多村庄集体收入出现了下降,而债务规模却出现了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村两委班子往往会变得涣散,村民也没有积极性来担任村干部。因此,乡(镇)政府常常会强化乡(镇)对村考核中的激励机制,以维系自身影响和控制村干部的能力。

县对乡(镇)考核和乡(镇)对村考核的主要内容,可大致体现出地方政府在治理实践中的主要工作意图。此外,理解这两类考核,还有助于我们理解县、乡(镇)两级政府在地方治理的实践中权衡各类政策目标时的行为特征。需要指出的是,在部分地区基层政治改革的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自下而上的考核。例如,浙江部分县、市开展了群众对政府各部门的满意度考核,而成都部分县、市甚至试验过邀请群众针对具体领导干部进行公开社会民主测评。但是,这些举措在全国范围内尚不普遍。本书将在第7章结合浙江省优化考核制度的体制创新实践对此略做介绍。 EaC5+P+/CTWx1JooD+5Us7eec09B9EvRS0ASwPbknYz9mcAVwq8wOcrS4jRTRg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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