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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外政府部门的组织概况

37. 英国。 英国的政府机构将“内阁”和“政府”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以首相为首的内阁行使政治实权;而政府则是一个更大的机构,它包括了内阁成员,也包括了在各部门和议会工作的以及辅助内阁成员的公职人员 。《关于部长薪资的1975年法案》(修正于2011年7月13日)确定主要政治领导人的工资,并规定可领取内阁成员工资的人数上限为23人 ;该法只明确提及首相及财政大臣之职。首相只有在遵循法律条例的情况下才能组建内阁。

自2010年起,英国内阁由首相戴维·卡梅伦领导。在副首相的协助下,首相戴维·卡梅伦对英国的18个部门行使管辖权,而这18个部门又是由多个国务大臣分管,它们分别是:外交与联邦事务部,财政部 ,内政部,国防部,商业创新与技能部 ,工作与养老金部,司法部 ,教育部,社区与地方政府部,卫生部,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国际发展部,苏格兰办事处,能源与气候变化部,交通部,文化媒体与体育部 ,北爱尔兰办事处,威尔士办事处。

38. 美国。 如果要创立政府部门,必须通过联邦法律的批准。各位部长的礼宾次序是根据创立部门的法律所颁布的先后顺序排列的。国会于1789年2月21日最先通过法律设立了国务院,负责外事工作,并由国务卿领导。国务卿因此而位列美国众部长之首,是仅次于正、副总统的高级行政官员。同年,国会设立财政部和战争部 ,分别由一名国务秘书管理。早在1789年,美国通过《司法法》设立总检察长一职,但直到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才通过1870年法律创立司法部,并任命一位部长担任总检察长。

在创立了以上4个“王室部门”之后,随着联邦政权的不断发展,另外10个部也相继出现:1849年,成立内政部(涉及印第安土地、广阔的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1889年,成立农业部;1903年,成立商业部;1913年,成立劳工部;1953年,成立卫生部;1965年,成立住房与城市发展部;1966年,成立交通部;1977年,成立能源部;1979年,成立教育部;1988年,成立退伍军人事务部。在2001年9月11日世贸大厦遭受袭击之后,美国通过2002年9月25日《国家安全法典》设立了第15个部——也就是国土安全部;这个最年轻的部门负责调配22个抵制恐怖主义的相关机构。美国所有的联邦政府部门均由一位国务秘书领导。

美国总统只有在取得参议院同意后,才能对15名国务秘书进行任命 。除了本身就作为内阁成员的副总统和15位国务秘书外,总统还有权邀请政府其他高级官员担任内阁成员。

下列人员通常会被任命为内阁成员:白宫幕僚长 、预算办主任、美国驻联合国大使、美国国际贸易代表。除此之外,奥巴马总统还邀请了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以及小企业管理局局长担任内阁成员。

39. 意大利。 1947年12月27日《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明确内阁总理府的组织规范,确定部门数目、职权和组成” 。2008年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意大利政府部门的数目为13个: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国防部,经济与财政部,经济发展部,基础设施建设部,农业政策、食品与林业部,环境、领土与海洋部,劳动与社会政策部,教育、大学与科研部,文化产业、文化活动与旅游部,卫生部。另外,政府中还可以包含由部长会议主席(即总理)领导的“不管部长”。

在马泰奥·伦齐于2014年2月组建的政府中,部长会议主席伦齐委托3位“不管部长”分别负责《宪法》改革与议会关系、公共行政部门精简以及地区事务。

40. 德国。 根据1949年5月23日《基本法》第62条,德国政府包括联邦总理和各位联邦部长;联邦总理向联邦总统提议任命或罢免联邦部长 。因此,对联邦政府结构和部长数量的实际决定权就落到了总理手中。《基本法》规定,对国防部部长 、司法部部长 以及财政部部长 的提名必须由总理完成。

1998年,施罗德总理将联邦部门由18个减少至14个。自此之后,部门数量保持不变。2013年12月成立的安格拉·默克尔政府有14个部;在德国,王室部门的任命和其他部门的任命之间存在差异。根据《基本法》第69条§1规定,总理有义务指定联邦部长中一位作为其替补者(即副总理)。

5个王室部门分别是:外交部(由俾斯麦命名,一直沿用至今)、国防部、内政部、司法部(旨在保护消费者)、财政部。

安格拉·默克尔政府的其他联邦部门:经济与能源部,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食品与农业部,家庭、老人、妇女与青年部,卫生部,交通与数字化基础设施部,环境、自然保护、建设与核安全部,教育与科研部,经济合作与发展部。

2013年12月,德国社会民主党和基督教民主联盟联合组阁。此举虽未增加部长数目,但需要注意的是,德国总理默克尔还是在自己上一任期(2009—2013)的政府结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能源事务被并入经济部(由副总理负责);曾由农业部担负的保护消费者职责被转移到司法部;交通部与环境部的职权范围也有所调整,交通部将建设方面的工作转交给环境部,同时也承担起了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新职能。

最后要说明的是:虽然德国政府只有14个政府部门,却有15个联邦部长,第15个联邦部长为特别任务部长。特别任务部长不直接领导具体部门,而是负责保证联邦总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参见下文第280条目)。

41. 西班牙。 根据1978年12月27日《宪法》第1节第98条规定,“政府由一位首相、必要时设立的多位副首相、各部长以及根据法律设立的其他政府成员组成”。1997年11月27日颁布的关于政府的50/1997法律规定:西班牙政府首相有权通过法令组建政府部门。除首相府外,2011年成立的马里亚诺·拉霍伊政府有11个部:5个王室部门(外交与合作部、司法部、国防部、财政及公共管理部、内政部)以及其他6个部(发展部,教育与文体部,就业与社会保障部,工业、能源与旅游部,农业、食品与环境部,卫生、社会服务与平等部)

42. 比利时。 1994年2月17日颁布的比利时《宪法》中,第99条规定了以下两点:政府中部长的数量最多为15个(包括首相在内);法语区部长和荷兰语区部长人数要相当。首相在遵守以上两条规定的前提下,负责对公共事务进行分配。2011—2014年,由埃利奥·迪吕波领导的联邦政府共有12个部:国防部,外事、对外贸易与欧洲事务部,经济、消费者与北海事务部,养老金部,内政与机会平等部,社会事务、公共卫生、首都影响力与联邦文化机构部,中产阶级、中小型企业、个体经营户与农业部,司法部,预算与行政简化部,就业部,国企、合作与大城市部,财政与公共职能部。

43. 其他国家。 各国政府部门数量:摩纳哥公国5个;瑞士7个;葡萄牙10个;荷兰11个;奥地利12个;爱尔兰和土耳其共和国14个;日本15个;韩国17个(包括统一部);澳大利亚、希腊和波兰18个;卢森堡和卡塔尔18个;俄罗斯20个(包括紧急情况部、远东发展部);中国22个;巴西、加拿大(包括印第安与北方事务部)和摩洛哥24个;阿尔及利亚28个;塞内加尔30个。 DFdr52X0bp3ZbXqKnsV6sm8QkxLy9LT6qs4bncRAhTo4VdG0v6NYe5zJG3mE1g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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