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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面

遵循充足理由原则的表象:经验与科学的对象一

1

“世界是我的表象 ”——这是一个真理,虽然只有人类才能在反省和抽象意识中思考这个真理,然而,却适用于一切有生命和有认识能力的人。如果人类能在反省和抽象意识中思考这个真理,他就获得了哲学的智慧。因此,人类就会明白,当自己认知太阳和大地时,认知的并非太阳和大地本身,而是见到太阳的眼睛和触摸大地的手;他周围的世界只是表象,只是和意识有关的东西,和人类有关的东西

假如世上有所谓先天真理的话,这就是先天真理:它表现的是一切可能的和可以想象的经验的最普遍形式,这种普遍形式比时间、空间或因果关系更普遍,时间、空间或因果关系都以它为先决条件。我们知道,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只是充足理由原则的各种不同样态,每种样态只能适用于某类特殊表象;而客体和主体的对立,则是所有这些表象的共同形式,也是产生或设想任何抽象、直觉、经验、观念的唯一纯粹形式。

所以,没有任何真理比这个真理更准确、更真实,它独立于所有其他真理之外,也没有任何真理比这个真理更加不证自明。凡是在知识上存在的东西,包括整个世界,也只是与主体相关的客体,只是知觉者所具有的知觉:总而言之,只是表象。

显然,对过去、现在、未来可以这样说,对最遥远的东西和最切近眼前的东西,也可以这样说。时间、空间表明了如下这一点:过去、未来或遥远、目前等的区别,只有在时空中才成立。凡是属于或可能属于这个世界 的东西,必然都以通过主体为条件,也只对主体存在。因此,世界即表象。

这个真理并不新鲜。早在笛卡儿哲学的怀疑思想中就隐含着。不过,贝克莱却是第一个明确提出这个真理的人,他为哲学提供了永久的贡献,尽管他哲学中的其余部分没有永久价值。而康德的主要错误就是忽视这个原则。

威廉·琼斯爵士 在他最后一篇《论亚洲哲学》(亚洲研究,卷4,第284页)的论文中指出:很久以前,印度的智者就认识到这个真理,并把它作为吠檀多哲学的基本论旨。他在这篇论文中说:“吠檀多学派的基本论旨,不是否认物质存在,也不是否认物体是固体、不可入和具有外延的(否认这些东西,不明智),而是纠正一般人对物质的观念以及主张物质不具有独立于心灵知觉之外的本质;存在和可以知觉是同义语 。”这些话充分说明了实际经验和超越的观念是一致的。因此,在本卷中,我们只从表象方面来看世界。如果有人打心眼儿里不愿把世界只当作自己的表象,自然地就会了解到,不管这个观点如何如何真实,也只是偏执一词,只是任由意识的抽象作用而导致的谬误;然而,这种观念,却难以摆脱。

这种不健全的观点,我们将在下章用另一种真理来改正,那种真理不像这里所说的真理那样直接、确定,只能靠更深一层的研究和更严格的抽象作用才能获得,只有借助“同类相聚,异类相离”的方式才能获得。这个真理,即使不让所有人都感到不同寻常,也必然给人深刻印象。

这个真理告诉我们:世界是我的意志。

不过,在本卷中,我们只打算考虑我们当作出发点的那一面,也就是可以认知的一面,表象世界的那一面。我们必须毫无保留地把一切显现出来的对象,甚至我们的身体,也只当作表象。这样,我们就暂时把意志放到一边了,因为意志形成世界的另一面。

世界一方面完全是“表象”,另一方面也完全是“意志”。

如果一种东西,既不是表象,也不是意志,只是独立存在的对象,如康德所谓的“物自体”,这种东西就只能是虚构的,接受这种虚构,哲学就会走入歧途。

2

能认识一切事物,而本身不被任何东西所认识的,是主体。

因此,主体是世界的支持者,是一切现象、一切对象的条件。在整个经验过程中,都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因为凡是存在的东西,都只能借助主体方能存在。每个人都发现自己是主体,不过,只有在从事认识活动的时候,他才真的是主体;如果成为知识的对象,就不是主体了。

可是,他的身体却是他自己的对象,因此,身体就是表象。身体是许多对象中的一个对象。尽管它是直接对象,也还是要受对象法则的限制。像所有知觉对象一样,身体也存在于知识的普遍形式,即空间和时间之中;空间和时间,是构成杂多现象的两个条件。

相反,永远作为认识者,而不成为被认知者的主体,不属于这些形式,主体反倒是这些形式的先决条件。因此,主体既无杂多,也不统一。我们从来不认识主体,然而,只要知识还能成立,主体就永远是认识者。

我们现在所考虑的一面,即表象世界,具有根本的、必然的和无法分开的两半。

一半是客体,客体的形式是时间和空间,以及通过空间和时间而产生的杂多现象。

另一半是主体,主体不在空间和时间中,在所有知觉者中,主体是当下的、完全的和未曾分化的。

因此,任何一个知觉者都与对象共同构成整个表象世界,就像现存千百万人所能做到的那样完美。但是,如果这个知觉者消失不见,整个表象世界也将不复存在。所以不只在知觉上,甚至在思想上,这两半也无法分开,这两半中的任何一半只有借助另一半才有意义,也只有对另一半才有意义、才存在。这一半出现,那一半也出现,这一半消失,那一半也消失,两者互为限制。

客体出现的地方,主体便消失。

这种普遍限制可以从下述事实中看出,一切客体对象的主要的普遍形式,如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即使我们对客体对象没有认识,也可从主体的角度来发现并完全认识。用康德的话来说,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先天地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中。康德发现了这一点,这是他的伟大贡献。

不过,我进一步认为,充足理由原理是所有先天认识对象形式上的普遍表现,纯粹先天地认识到的一切东西,只是这个原理的内容或衍生的内容,一切先天确定的知识都是借此表现出来的。在讨论充足理由原理的论文中,我曾经详述,一切可能对象如何归结到这个原理之下;就是说,如何与对象发生必然关系,一方面当作决定者,另一方面又当作被决定者。

这个原理应用的范围非常广,因此,所有客体对象,就其只是对象、表象而言,完全可以回溯到这个原理,客体间的关系也只依赖这个原理。事实上,客体间的关系只是相对的;不过,更为直接。我还表示过,充足理由原理普遍表现的必然关系,出现在其他形式中,这些形式与客体对象按其可能情形分化的种种类别是一致的,正确的分类就是借这些形式的考验得来的。

3

我们所说的表象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知觉表象和抽象表象之间的差别,抽象表象只有一种,即概念,世上所有动物只有人类才具有抽象概念。人类和其他动物有所不同的概念活动能力,通常叫理性 。以后,我们会谈到这些抽象概念,但是现在,我们只要讨论“知觉表象”。

知觉表象包括整个可见世界或经验总体及其种种可能的条件。

我们早已说过,这是康德最重要的发现之一,我们也早已说过,这些条件、这些可见世界的形式,知觉中的绝对普遍要素、所有现象的共同属性、空间和时间,即使离开它们的内容而就其本身去了解,也可以抽象地思考,还可以直接地知觉。同时,这种知觉或直觉,并非产生于经验的幻想,而是完全独立于经验的;空间和时间的种种性质,就其在先天知觉或直觉方式下被认知时,对一切可能经验都是有效的,就像它本身必须遵循的规则一样。

因此,在讨论充足理由原理的论文中,我也讨论过空间和时间的问题,我们感觉空间和时间是纯粹的,没有内容,是一种特殊而独立的观念。康德发现的这种直觉的种种普遍形式的性质,这种普遍形式离开经验而就其本身加以认识的性质,即这种普遍形式可以视为表现数学基础的那些法则的性质,当然非常重要。

可是,空间和时间的另一种性质,也应该说明,把经验限制为因果法则和动机法则,并作为判断基本法则的充足理由原理,以一种完全特殊的形式出现。我曾经给这个特殊形式一个名称,即“存在者的基础”,就时间方面来说,是时间片断的连续;就空间方面来说,是空间各部分的位置彼此限定。

任何人只要从前面的引论了解到,在充足理由原则下,所有不同形式的内容完全相同,一定会相信认识这些形式中的最简单形式也相当重要,这就让他体验到自己内在的本性。这个原理的最简单形式就是时间。在时间中,只有后一刹那排除前一刹那时,每一刹那才是它的产生者,而它本身也会很快地又被另一刹那所消灭。

过去和未来,像梦一样空幻,现在唯一不能分开的,是它们之间的短暂界限。在充足理由原理的所有其他形式中,我们会发现一些枯燥空洞的东西,也会了解,不但时间只有相对的存在,空间及时间的内容,所有从原因和动机产生的东西,也只有相对的存在,它们都只是通过另一个和本身相似的东西而存在。

这个看法古来有之:当赫拉克利特 叹息万物永远流转时,就是在表达这个看法;当柏拉图把客体对象贬为永远变动不居而非永远不变的恒定者时,他也在表达这个看法;当斯宾诺莎提出所谓唯一存在、永久实体的偶然性质的说法时,还是在表达这个看法。

康德把现象和物自体对立。古代印度哲人的智慧告诉我们:“人类眼睛看到的是一个自己无法说存在还是不存在的世界,它是摩耶 ,是骗人的障幕;它像梦幻,像照在沙上的阳光,让远处的旅人误以为是水,或把草绳误当作蛇。”但是,所有这些话的意义以及它们所表明的,只是我们刚才所说的服从充足理由原则的表象世界。

4

充足理由原则表现在纯粹时间中,一切计算活动都是建立在充足理由原则上,凡是认识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就完全把握了时间的本质。时间,就是充足理由原则的某些形式,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意义。

相续是充足理由原则在时间上的形式,也是时间的整个本质。

凡是能认识以纯粹空间的方式来表现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就完全把握了空间的整个本质;空间的本质,只是空间各部分彼此的相互限定。这里所说的各部分,就是平常所说的位置。

详细讨论这一点,并用抽象概念来表示结果以便应用,是几何学的主题。同样,凡是认识因果法则的人,认识充实这些形式(空间和时间)使其成为知觉对象中的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凡是认识物质的人,就完全把握了物质的本质。因为物质不是别的,只是因果关系;只要一个人稍加思考,立刻就能明白。

物质的真正本质就是它的活动,我们无法想象它还有其他意义。

只有在活动时,物质才充塞空间和时间;物质对直接对象的作用决定了人的知觉,而物质只存在于知觉中。任何物质对象对其他物质对象作用的结果,只有当后者是以不同方式对直接对象发生作用时,才被我们认识。

原因和结果构成物质的整个本质;它的真正存在就是它的活动。(对这个问题更详细的讨论,可见拙著《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根源》第77页,第21节)一切物质的本质,这个“本质”在德文中,就是“真实”的意思,这两个字比“实在”两字含意更深。并且物质总是被动的,物质的存在和本质都在有秩序地变化,这一部分变化带来另一部分变化。像时间与空间情形一样,根据一种只在本身范围内才有效的关系来看,物质的存在完全是相对的。

时间和空间本身都可以离开物质而在心理上表现出来,可是,物质却不同,物质不能离开时间和空间而在心理上表现出来。物质不能离开空间,作为物质存在方式的活动,往往含有变化的意义,因此还含有时间,也不能离开时间。但是,时间和空间两者不但是物质的先决条件,两者的结合还构成物质的本质。

这是活动,即因果关系。

凡是可以想象到的一切现象和状态,都可以同时存在于无限的空间,彼此不相限制,在无穷时间内连续不断,互不妨碍。因此这些现象间的必然关系,以及根据这种关系而支配这些现象的法则,根本不需要,实际上也不能适用。所以,我们可以说,空间中的一切共同存在和时间中的一切变化,如果都保持自身的状态和过程,与别的形式毫无关联,就根本不会有因果关系;而由于因果关系构成物质的主要本质,因此,也就不会有物质了。

但是,只有在下述情形下,因果律才有意义,才有必然性,即变化的本质不仅在事物的单纯变化中,更在下列事实中显现:在空间的同一部分,有时被某一东西所占据,有时又被另一东西所占据;同一时刻,此地存在的是这样东西,那里存在的又是另一样东西。也只有这种时空相互限制,才使定律具有意义和必然性。

产生变化,必然是根据定律而达成的。

因此,因果法则所决定的,不仅是时间中事物的相续,而且是某一确定空间的同一相续;不仅是同一时刻某一特定空间中事物的存在,而且是不同时刻同一空间中事物的存在。根据因果法则而发生的改变,往往同时含有一部分确定的空间和一部分确定的时间彼此之间的结合。这样,因果关系便联结了空间和时间。

但是,我们发现,物质的整个本质在活动,在进行因果作用;因此,时间和空间也必定结合在物质中,物质必须同时具备时空两种不同性质;不管它们彼此如何不同,也必须把两者独立时无法发生的现象,即时间的快速变化和空间的严格不可变的持续结合到物质本身之中。

物质从两者中获得无限的可分性。

正因为这种无限的可分性,我们发现,共存关系不可能只存在于时间中。时间没有连续性,也就不可能只存在于空间中。因为空间没有过去、未来和现在;共存关系,最先由物质产生。但是,事实上,许多物质同时存在,构成实在的本质。唯有共存,才能产生永久性;只能在某种与永久事物同时表现的变化之物中,才可以发现永久性。

而另一方面,也只有通过某种和变化事物同时表现的东西,才有可能得到变化的特殊性质,即实体的性质和形式的变化,也就是物质中形式和性质的变化 。如果世界只在空间中,世界必定僵硬不动,没有连续,没有变化,没有活动;但是,我们知道,物质观念最初是和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再者,如果世界只在时间中,则一切都变动不居,没有持续性,没有共存现象,更没有永久性。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也就不会有物质。

只有通过空间与时间的结合,才可以让物质存在下去。

物质是一切可能的共存,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可能,物质才有永久性;正是这种永久性让物质成为本身各状态虽有变化但仍保有持续性的实体 。由于物质是空间和时间的结合,物质自始至终都具有两者的痕迹。物质的根源在空间,一部分是由于和空间有不可分割的形式,尤其是由于物质的持续存在,它的先天确定性完全可以从空间的先天确定性中演绎出来 ,因为变化只属于时间,可如果只在时间中,只对时间来说才存在,那么一切东西就都不是持续的了。

物质显示它自身是由偶然性质从时间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这种性质,也就永远无法存在。显然这是因果关系对其他物质产生的作用,因此也是一种变化,是一种时间概念。不过,这个活动的法则基于空间和时间,也只有这样才有意义。因果关系的正常作用,完全限于确定什么东西应该占据这个时间和这个空间。

我们先天地认识到,物质具有某些无法改变的特性,这个事实的根据在于,这种从先天知识形式中得来的主要性质,决定了物质的性质。

但是,一般说来,客体像它的表象一样,只是对主体而言的;所有特殊种类的表象,也只是对主体中同样特殊的性质来说才存在的。这种特殊性质称为知觉能力。

时间与空间这两种和主体相关的东西,本身只是空洞的形式,康德称之为纯粹感性。我们可以保留这种说法,康德首次讨论了这个问题,不过不太正确,因为他忽略了:感性必以物质为先决条件。在物质方面或因果作用方面和主体相关的东西,是相同的,两者都是知性,也只能是知性。认识因果关系是知性的功能,是知性的唯一能力;同时,知性是一种伟大的能力,它内涵丰富,用途众多。不过,在它所有的表现中都是一样的。

相反,一切因果作用,也就是所有物质或整个实在,只是知性的对象,只是通过知性才真的存在,也只在知性之中才有讨论的意义和必要。知性最初、最简单和永远存在的例子是实际世界的知觉,这完全是从结果推到原因的知识,所有知觉都是理智的。可是,如果不曾直接认识某种结果并把它作为出发点的话,知性就永远无法达到这个知觉。但是,这还是动物本身的情况。

到现在为止,身体一直是主体的直接对象;所有其他对象的知觉都因身体而存在。每个身体所经历的变化都是直接知道的,换句话说,都是被知觉的,由于这些结果立刻回溯到它们的原因,于是产生对客体对象的知觉。这个关系不是抽象概念作用的结果,不是来自反省思考,也不是任意的灵光一现,而是直接、必然和确定的推论。

这是纯粹知性的认知方法,如果没有这个方法,就不可能有知觉,也就只能发现直接对象的变化,只有草木一样迟钝的意识,以一种完全没有意义的方式彼此连续;除非它们对意志具有某种意义:痛苦或快乐。

但是,正如太阳升起,可见世界就呈现出来一样;同样,由于它的简单作用,知性就把无意义的粗糙的感觉变成灵敏知觉。眼睛、耳朵或双手所感到的不是知觉,而是知觉材料。知性从结果推导到原因,世界就表现为在空间中展开的知觉,在形式方面有变化,可是在物质方面始终没有变化;因为知性把时间和空间结合于物质观念之中,结合于因果活动之中。

表象世界只有通过知性才存在,因此也只对知性才存在。

5

如果我们认为,知觉产生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因此主客关系便是因果关系,这就错了。

我们应该避免这种严重的错误。

因为这种关系只存在于直接感知和间接感知的对象之间,因此往往只存在于对象与对象之间。这个错误假设,在外界的实在性方面产生一种愚蠢的争论;在这个争论中,独断论和怀疑论互相对立,前者有时候表现为实在论,有时又表现为唯心论。

实在论把客体看作原因,把主体看作结果。

费希特 的唯心论认为客体产生于主体。

可是,根据充足理由原则,主客之间并无关系。因此,这两种理论都无法证明。所以,怀疑论能成功地驳斥它们。因果律先于知觉和经验,是知觉和经验的条件,因而就不能从知觉和经验中得来;同样,客体和主体先于一切知识,也先于充足理由原则,是充足理由原则的第一条件。

这个原则只是一切客体的形式,只是客体显现了自身存在的全部本性。

但客体往往以主体为先决条件,因此,两者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因和果的关系。我在《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根源》的论文中论证的就是这一点。这篇论文把这个原则的内容解释为每一个对象的主要形式,解释为:所有客观存在的普遍本质,就属于那种对象。但是,这种对象往往假定主体是它的必然相关者;所以,主体永远在适用充足理由原则的范围之外。

关于外部对象实在与否的争论,错把充足理由原则的效力扩展到主体方面。从这个错误出发,它永远无法了解自身。一方面,实在主义的独断论把表象看作是客体的结果,因此就把表象和对象分开了。其实两者是一个东西。实在主义独断论还要假定一种和表象完全不同的原因,一种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本身,一个完全不可思议的东西。

即使作为客体,也必须先假定主体。因此,这个完全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仍旧是主体的表象。

和这个理论相反的是怀疑论。怀疑论也做了同样的错误假设,认为在表象中只有结果,没有原因,所以也就没有实际的存在物,我们只能认识客体的活动。假设这个客体和它的结果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即便如此,怀疑论还是把客体当作原因。要从经验中获得因果律,本身就暗含着经验必须事先建立在因果律之上。

因此,这两种观点都要加以修正。

第一,客体和表象是一样的;第二,知觉对象的真正内容是它本身的活动。

物质的实在性就在这里,如果要求主体观念之外还有一种客体,还有一种与活动不同的本质,就没什么意义了,而且还是一种矛盾。了解、认识某个对象的本质,就是阐述这个对象究竟是什么。

到现在为止,空间和时间中被感知到的世界是完全实在的,也完全像它表现出来的那个样子;并且它以表象方式毫无保留地表现出来,根据因果律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它的经验实在。

另一方面,一切因果关系只存在于知性中,也只对知性才存在。

整个现实世界,都是由知性活动造成的;除此以外,一无所有。不过,这不是彻底否定独断论者“外界是实在”的看法,如独断论者认为,实存的外部世界独立于主体。我们也否定这种看法,离开主体无法想象客体,否则就会矛盾。

整个客体世界都是表象,也永远是表象,因此,完全被主体决定,也永远被主体决定。换句话说,客体世界几乎就是一种超越的观念。但是,状态并不因此就是幻想或纯粹的外部表现;它表现为自身本来的客体世界,即表象,表现为一系列的表象,这些表象间的共同联系就是充足理由原则。

它是无法仅仅根据知性就能完全了解的最内在的意义,它以一种知性完全不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只有因过分精细而违反常规的人,才会争论外界实在与否的问题,而这种讨论往往源自错用充足理由原则。

充足理由原则本是联结所有观念的,根本不联结表象和主体,也不把表象和一种既非主体也非客体的所谓基础者联结在一起;这是荒谬的,只有客体本身才是客体的基础,只有客体本身才永远作为客体的基础。如果我们更进一步考察关于外界实在与否问题的根源,便会发现,除了把充足理由原则错用到它的有效范围之外,它的种种形式也特别混乱,只在概念或与抽象的表象之中有意义的形式,反倒被人用到被知觉的表象与实在的客体方面了。

认知的基础需要客体对象,而它们除了存在物的基础以外,不可能再有其他基础。在抽象的表象之间,联结判断的概念之间,充足理由原则以下述方式出现,即每个抽象表象或概念都有它的价值、效用和存在,完全因为判断和判断之外某种东西的关系,因为它的知识基础,最后回到了这个基础之上。

另一方面,在客体对象之间、在知觉观念之间,充足理由原则并不是认知的主要原则,只是存在物的主要原则,即因果律。一切客体,如果要存在,都不能离开充足理由原则,换句话说,所有客体都必须表现为某种原因的结果。

因此这里不需要认知基础,也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观察者仍然与知觉世界保持接触,对观察者而言,知觉世界就不会产生任何疑问。这里既没有错误也没有真理,所谓错误和真理只属于抽象表象的范围,即思想范围。世界一旦摆在感官和知性之前,世界就以本来面目呈现出来,以知觉表象的方式呈现出来,知觉表象则根据因果律来展开。

6

不过,在本卷中,我们把一切东西都看作表象,都仅仅看作主体的对象。

在我们对世界的知觉中,身体是每个人的出发点,像对其他客体对象一样,我们也是从身体可以感知这方面来看待身体的。从这方面来看,身体也只是表象。现在每个人的意识都和客体的解释相反,尤其是和对自己身体的解释相反;就意识表现为身体来说,每个人都是直接认识者的认识主体;就意识客观化在知觉对象中来说,意识又只是间接地被认识的对象。

这种抽象作用,这种片面讨论,只能拿来满足我们的论证;因此我们要压制和除去对这种抽象作用和片面讨论的厌恶感,只希望以后的讨论改正这种片面论述,我们对世界本质的认识也有望达到完满的地步。

所以,目前对我们来说,身体就是直接对象,换句话说,身体是形成主体知识出发点的表象。身体及其直接感知的变化先于因果律的应用,并对因果律提供最初材料。我们已经知道物质的整个本质在于它的因果活动,原因和结果只对知性存在,只是主体的相关者。

不过,如果没有别的东西让知性激活认知机制,知性就无法活动。

这是单纯的感觉!对身体变化的直接意识,决定了身体成为直接对象。因此,认识知觉世界基于两个条件。

客观地说,第一个条件是物质彼此作用的力量,彼此间产生变化的力量。

如果所有身体之间没有共同性质,知觉就不可能发生,甚至凭借动物身体的感性能力也不可能发生。如果用主观方式来表达这个条件,我们可以说:知性首先使知觉存在。因果律中因果只可能来自知性,也只适用于知性;所以知觉世界只对知性而存在,也只由于知性而存在。

第二个条件是动物身体的感性能力,或身体所具有的某些能成为主体对象的性质。

感觉器官通过它们的特殊情况而受到外界变动的影响。这里可以称为表象,如果这些情况既不产生痛苦,也不产生快乐,就是说,对意志没有直接意义,然而又被知觉到了,只对知识存在,身体就是直接被感知的,是直接对象。但是,此时我们不要从对象的整个意义上了解对象的概念,通过这种先于知性作用而又仅仅是对身体的单纯感觉,我们的身体并不是以对象的方式存在的。

最初是影响它的物质对某一对象的一切知识,对空间中被知觉的某一表象的一切知识,只由于知性而存在,也只对知性存在。所以,只存在于知性活动之后。像其他所有对象一样,因果律应用到身体各个部分,我们直接认识的首先是身体,在空间中感觉到的首先是观念。例如,当我们的眼睛看到身体或手触摸身体时,感受就是如此。

由此可知,通过单纯的感觉,不能认识身体的形状,除非通过知识,通过表象;换句话说,只能通过我们的大脑,才能认识自己身体的外延,以及与身体相连的和有机的一切。

一个天生目盲的人,只能通过触觉了解表象。一个没有手的盲人,永远无法知道自己的身体形态,充其量只能一点一滴地从别人身体和自己身体接触中推想它是什么样子。由上可知,如果我们把身体称为直接对象,读者应该了解其中是有所保留的。

一切动物的身体都是直接对象,它们从事认知活动,知觉世界是从主体出发的。因此,动物生活的明显特征,是因动机而产生的认知活动,这种活动由知识决定,正如因刺激而来的活动是植物生命的明显特征一样。不过,无机的物质除了原因产生的活动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活动。关于这一点,我在讨论充足理由原则的论文第20节,《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中第一篇论文第三段,都有过彻底的讨论;同时,在我《论视觉与颜色》的著作第一节中,也提到过。

所有动物,甚至最低等的动物都有知性,它们都能认识对象。

这种知识决定它们的活动,并成为活动的动因。所有动物身上和人类身上的知性都一样,到处是一样的简单形式,是因果知识,从果到因,从因到果,此外没别的了。但是,它的正确程度、它的知识所及的范围,却变化很大,从最低的算起,有无数等级,这只是对于直接对象和影响它的对象之间具有怎样的因果关系的认识。

换句话说,由于把某个由身体所获得的感觉,转化为我们知觉的间接认识的对象,因而感觉到这个知觉对象就是空间的对象,这是因果关系中的较高知识。

上面所说的是:因果关系扩展到自然界中最复杂因果系统内的知性。

这种高等知识,仍然是知性的工作,而不是理性的工作。

理性的抽象观念,只能帮助我们接受知性直接认识的客观关联,只能使它们永远对思想存在,只能使它们彼此关联;但理性永远不能给我们直接知识。所有的自然力量和法则以及这种力量和法则的所有实例,必须先被知性直接认识,变成理性的抽象意识之前,必须由知觉来把握。

胡克 发现引力定律以及许多重大现象与这个定律的关联,这是知性直接把握的工作;而牛顿以数学计算的证明,拉瓦锡 发现酸性及在自然界的主要作用,歌德发现物质具有颜色的原因和条件等,也都是知性的工作。

所有这些发现都只是从结果追溯原因的正当过程。

同时,接着就是承认在所有同样的原因中所表现的自然力量的观念性。而这个完整的洞见只是知性简单作用的一个例子。由于知性作用,动物感觉到影响自己身体的原因是空间的一个对象,而这种知觉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因此,正如知觉一样,这些伟大的发现,都是知性的作用,都是当下的直觉,因此,都是刹那间的工作,都是最初的观照,都是见闻知觉上的闪光。

7

我们既不从对象出发,也不从主体出发,而是从表象出发。表象包括主客两者,也以两者为先决条件,“主客相对”是认识主要的、普遍的和根本的形式。所以,我们首先考虑这个形式,然后考虑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的次要形式。后者只属于对象;然而,由于时间、空间、因果律是上述对象所必需的,而对象是这种主体所必需的,因此可以从主体去发现它们。换句话说,可以先天地认识它们。到目前为止,我们可以把时间、空间、因果律视为两者的共同限制。但是,所有这些形式都可以归于一个普遍的表现:充足理由原则。

这种方式使我们的哲学方法和以往所有的哲学系统都不同。

以往所有的哲学系统不是从对象出发,就是从主体出发,都想用这个来解释那个,用那个来解释这个,解释无不根据充足理由原则。相反,在主客关系方面,我们却否认这是个有效的原则,只把它限定在客体对象方面。人们可能认为,我们这个时代,大家都知道的“同一哲学”不属于这里所谓的两种思想方式的任何一种,它既不从主体出发,也不从客体出发,而是从通过“理智的直觉”所认识的“绝对”出发。这个“绝对”既不是客体,也不是主体,而是两者的“同一”。

我不敢谈论这个可贵的“同一”和“绝对”,我发现自己根本没有“理智的直觉”,更难以赞同还存在“理智直觉者”,所以这种哲学不能避免上述两种错误。尽管它认为主客同一,却认为主体只在“理智上能直觉”。

它把主客结合在一起,就等于承认了,主客曾经是分离的。

第一是超越唯心论,这就是费希特的“自我”学说:客体由主体产生,或根据充足理由原则从主体演化出来。

第二是自然哲学:主体是由客体一步一步慢慢产生的,产生的方法叫作“结构”,它是根据充足理由原则的不同形式而产生的一个过程。我否认那个“结构”所包含的深刻智慧,我完全缺乏“理智的直觉”。所以,对我来说,以“理智的直觉”为先决条件的一切解释永远是莫名其妙的。说来也怪,在这种深刻智慧的学说中,竟然遍布恶劣而令人讨厌的大话。

从客体出发的思想系统,总是把整个知觉世界及其构造当作问题;然而,把它们当作出发点的客体,往往并非整个知觉世界,也不是它的基本要素——物质。

相反,基于我们在引论中所说的四种可能对象,我们可以把这些思想系统分为几类。这样一来,泰勒斯 和爱奥尼亚学派 、德谟克里特 、伊壁鸠鲁 、布鲁诺 和法国唯物论派,可以说是从第一类对象出发,从实在世界出发。斯宾诺莎和早期的埃利亚学派 则从第二类对象出发,即从抽象概念出发。毕达哥拉斯 学派和中国哲学是从第三类对象出发,即从时间出发,因而也是从“数”的观念出发。最后,经院派则从第四类对象出发,经院派告诉我们一个无所不在的人格的意志活动,一种无中生有的创造,意志活动则由知识所引导。

在所有从对象出发的哲学系统中,最能保持前后一贯的,最有发展前景的是唯物论哲学。

唯物论认为物质以及和物质分不开的时空,是绝对存在的,并忽视所有物质、时间和空间唯一赖以存在的主体关系。然后把因果律当作指导原则或线索,认为因果律是事物的秩序或排列,是永恒的真理,因此没有把知性包括进去。

其实因果关系只存在于知性之中,也只对知性存在。因果律寻求物质最原始和最简单的状态,然后想从这种最简单的物质状态发展出一切:从单纯的机械作用到化学活动、两极性、植物和动物世界。如果我们假定这些都完成了,最后一环就是动物的感性,感性将表现为由因果关系所产生的物质的一种变化或状态。现在,如果我们已彻底看清唯物论思想,当我们接触到它的最高点时,突然会感到无法抑制的可笑,好像从梦中醒来一样,我们立即明白,它的最后结果,它辛勤收获的知识,被假设为它的出发点,假设为物质不可或缺的条件。

而当我们认为自己在思考物质的时候,其实我们思考的只是知觉着物质的主体、见到物质的眼睛、触摸物质的手、认识物质的知性。于是,“以待决问题为论据”的情形,不知不觉地便表现出来了。因为,突然间发现最后一环是出发点,这条看似理所当然的因果链是循环的,而唯物论者则像冒险家闵希豪森 那样,骑在马背上在水中游泳,水中的倒影却是另一幅景象:马腿倒伸在空中,他自己也好像用发辫倒挂在空中。

唯物论荒谬不合理的地方是,它从客观出发,并把客观的东西当作解释的最终根据,不管客观的东西是抽象的物质还是经验所与的实体,也不论它们是不是化学元素及其种种关系。唯物论认为这种东西绝对存在、独立存在,从这种东西演化出有机自然、认知的主体,并用这种东西来充分解释有机自然和认知的主体。其实所有客观的东西早就以种种形式通过各种认知方式被认知主体决定,并且以这些认知方式为先决条件。

最后,如果我们在思想中把主体抛弃,唯物论就完全消失不见了。唯物论想用间接的所得来解释直接的所得。一切客观、外延和活动的东西,一切物质,都能通过唯物论的解释得到完全的说明。但是,所有这些间接得来的东西都是被决定的;因此,也只是相对表现的对象。它们经过大脑组织和结构,遵循着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的形式。大脑组织的关系,它首先表现为空间中的外延和时间中的永恒运动。

唯物论想根据这个间接所得的对象来解释直接所得的对象、表象,甚至意志;所有在原因支配下根据法则表现出来的基本力量,都要用意志来解释。对所谓“思想乃物质变化”的说法,我们也同样可以反驳,因为物质只是认知主体的变化,只是认知主体的观念的变化。所有自然科学的目标和理想,从根本上讲都是唯物论。这里,我们明确地认定这种思想系统不可能成立。这就产生了另一种真理,这真理在我们解释的过程中出现,它告诉我们,所谓的科学,充足理由原则支配之下的系统化知识,永远无法达到其目标,也不能提供完整充分的解释。

它没有涉及世界的内在本质,无法越出表象之外。的确,它所告诉我们的,实际上只是某一表象和另一表象之间的关系。

“没有主体之前,客体已经存在”,这句话使一切唯物论永远不可能成立。行星和恒星,如果没有人类的眼睛去观看它们,如果没有知性去认识它们,即使用文字描述它们,对表象来说,这些文字仍旧说明不了什么,它们没有意义。另一方面,因果律以及基于因果律对自然所做的讨论和探索,必然让我们得到一种结论:在时间过程中,每一种比较高等的物质有机状态都是从较低等的状态而来的。

所以,低等动物先于人类存在,鱼类先于陆地动物存在,植物先于鱼类存在,无机物先于一切有机物而存在。

因此,混沌初开的世界必须经过一连串长久的变化,才能打破最初的混沌。然而,整个世界的存在却永远有赖于最初打开的那双眼睛,即使是昆虫的眼睛。因为眼睛是产生知识的必需条件;整个世界只存在于知识中,也只对知识来说才存在。如果没有知识,甚至连简单的想象都不可能。

世界完全是表象,正因为是表象,所以它的存在需要认知的主体来支持。

这个长远的过程充满无数变化,在这个过程中,物质经过种种变化,直到最后才产生第一个有知觉能力的动物。而整个这段时间,也只有通过有机体的意识才能想象。时间就是意识观念的连续,就是意识认知的方式。离开有机体的意识,时间的意义就全部失去,根本不存在了。

因此,一方面,我们看到世界的存在必然有赖于最初萌发的意识,不管这种意识如何低等;另一方面,有机意识又必然依赖先它存在而本身仅是小小一环的长远因果链条。这两个相反的观点,我们也可以说它是人类能力的一种矛盾现象。客观世界、表象世界,并不是世界唯一的一面,只是世界外在的一面;世界还有完全不同的另一面,内在本质的一面,它的中心是:物自体。

我们将在下卷中讨论这一点,我们根据它最直接的客观表现,称它为意志。但是,我们在本卷中唯一涉及的表象世界,只随着第一只眼睛打开才出现。如果没有这个认识媒介,表象世界不可能存在,因此,表象世界并非存在于知识之先。但是,如果没有那只眼睛,如果离开了认识,也就没有所谓的“以前”,时间也就不存在了。

因此,时间没有起点,但所有起点都在时间之中。

可是,由于它是可知者的最普遍形式,而一切现象都是通过因果关系联结在普遍形式中,因此时间及其无限的过去和未来出现在知识的起点上。

我们必须认为,“第一个现在”中充满的现象,在因果关系上是和一连串现象联系在一起的,这一连串现象无限地延伸到过去,而这个过去也是被第一个现在所限定,正如相反情形下,现在被过去限定一样。因此,产生第一个“现在”的“过去”,也像“现在”一样,有赖于认知的主体;如果没有认知的主体,就没有过去。

不过,第一个现在必定不会成为第一,只是表现为时间的起点。

相反,时间中的存在原则,却表现为过去的结果。同样,根据因果律,第一个“现在”中的现象,总是显示为过去时间中较早现象的一个结果。喜欢神话式解释的人可能把最年轻的泰坦巨人克洛诺斯的出生,当作这里所说的“瞬间”的象征,时间就诞生于这一瞬间,虽然实际上并没有起始。

因为,克洛诺斯杀死了他的父亲,天地之间的原始产物没有了,诸神和人类出现在世界舞台上。根据以对象为出发点的哲学中一贯的观点,唯物论所得到的这个解释,让我们明白了主体和客体不可分离、相互依赖,同时也明白了两者之间必然对立。这种认识使我们寻求世界的内在本质,寻求物自体,它不是构成表象的两个要素之一,而是与此完全不同的另一种东西,这种东西不会受到上面所说的无法解决的矛盾的阻挠。

从客体出发的哲学思想,想从客体中引出主体,我们已经解释过这种思想体系。

和这种思想体系相反的,是从主体出发的思想体系,这种思想体系想从主体引出客体。第一种体系在哲学史上经常出现,可是第二种体系,我们只发现一个例子,那就是费希特的“现象哲学”。

所以,我们应该对它加以研究。这个学说并没有多大价值,大部分还是谬见,只是这个学说是以最热忱的思想态势提出来的,提出者带着昂扬的语调和热烈的情怀,同时以最高的辩论技巧攻击反对者,以维护这个学说的立场,所以能够表现出光辉的外表,看起来好像有点内容。

但是,维护真理的热情永远不变,也不受任何外来影响,这种热情,费希特是完全没有的,他像所有关心当时实际问题的哲学家一样,关心当时的问题。在他的处境下,的确也不得不如此。一个人之所以成为哲学家,是因为他为某种问题所困扰,而他又能从这个问题中摆脱出来。这就是柏拉图所谓的“惊奇”,他称之为一种很有思想的情绪。

但是,区别假哲学家和真哲学家的标准却是:后者的困扰来自对世界本身的观感,而前者的困扰则来自摆在他面前的某一著作或某一哲学体系。费希特属于假哲学家一类。他之所以成为哲学家,是因为康德物自体的学说;如果不是这个缘故,他很可能从事其他行业,也可能更有成就,他也的确具有修辞方面的才能。但只要稍微深入一点去了解让康德成为哲学家的著作,即《纯粹理性批判》的意义,就会知道,关于人心方面,《纯粹理性批判》的主要意旨其实就是对复杂人性的“惊叹”以及试图全面认识的学术雄心。

正如经院哲学所主张的,充足理由原则不是永恒的真理,充足理由原则在这个世界之前、之外、之上,并没有绝对的效力。充足理由原则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只适用于现象范围,因此,它有可能是空间和时间的必要联结,或者是因果法则,或者是知识基础的法则。

在这个原则的支配之下,永远不能发现世界的内在本质,永远不能发现物自体。充足理由原则引导我们到达的,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东西,而都是相对的东西,只是现象,不是物自体。并且,这些现象与主体无关,只是客体的形式。因此,这些客体也不是物自体。主体必须与客体同时存在,客体也必须与主体同时存在。因此,主、客体之间不可能存在一种因果关系。但是,费希特根本没有接受这一点。

对于这个问题,真正让他感兴趣的是这个体系是从主体出发的。

现在康德选择这个方法,来显示此前从客体出发的许多哲学体系的谬误,这些哲学体系不但从客体出发,而且从这些体系来看,还必须把客体当作自在之物。可是,费希特却把这种从主体出发的情形,看作真正重要的事情,并且自以为比康德更进一步而凌驾于康德之上。

费希特的这种哲学思想,只有被当作古老唯物论的反面表现时,才会让我们对它有兴趣,否则就不值一提。唯物论是从客体出发的所有哲学体系中最一贯的思想体系,而费希特哲学则是从主体出发的一切思想体系中最一贯的思想体系。唯物论忽略了一个事实:肯定了客体,也就假定了主体是存在的。费希特也忽略了一个事实:肯定了主体,也就假定了客体是存在的。离开客体,主体无法想象;反之亦然。

此外,他忘记了非常重要的一点,所有先天的演绎,即所有普遍的证明,必定基于某种必然,而所有必然又基于充足理由原则。必然和遵从特定理由是两个可以互相替换的概念 。但充足理由原则,正是这种对象的普遍形式。

所以,充足理由原则是在客体中,在客体之前和之外就不适用。它首先产生客体,并使客体符合它的支配原则。我们发现,从主体出发的思想体系,和从上面所说客体出发的思想体系,包含同样的错误:从假定它希望演绎出来的东西开始,把预想的结果当成前提。因而,是一个循环论证。

我们的思想体系所用的方法,和这两个相反的错误完全不同,我们既不从客体出发,也不从主体出发,而是从表象出发,把表象看作意识的第一个事实。它的主要形式是主客相对。客体的形式又表现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充足理由原则。

我们知道,这些形式中每个形式在其本身的同类表象中占据绝对优势。因此,当我们认识了支配各种表象的充足理由原则的特殊形式时,也就认识了整个类的本质。所有类型的表象就是充足理由原则的形式本身。

所以,时间前后相续;空间就是位置;物质就是因果关系;概念只是对知识的主要关系。

我们以前说过,以表象世界的普遍形式为根据的形式,就是充足理由原则,表象世界的这种彻底和一贯相对性,让我们知道了应该在与表象世界完全不同和完全分离的一面去寻求世界的内在本质。在本书第二卷中,我们将在一个事实中发现这一面:这个事实和表象一样,是所有生物彼此直接接触的那个层面。

但是,我们先要考虑只属于人类的那类表象。这些表象的内容是概念,而与主体相关的是理性,正如我们早已讨论过的,与作为表象的主体相关的是知性和感性,不过,知性和感性也是所有低等动物共同具有的

8

正如从太阳的直接光线到月亮的反射光线一样,我们从直接的知觉表象到反省思维,再到理性的抽象演绎概念。理性抽象概念的内容来自知觉知识,也是与知觉知识相关的,只要我们继续从事知觉活动,一切都明显、稳固、确定;既没有问题,也没有疑惑,更没有错误。我们不想再进一步,也不能再进一步;我们依靠知觉活动,也安于“现在”。知觉是自足的,所以纯粹从知觉来的东西也是自足的,而且永远属于知觉。例如,真正的艺术品永远不会被假冒,虽然经过很长时间,也永远不可能被怀疑。

因为真正的艺术品所表现的不是意见,而是事物本身。但是,对抽象知识来说,对理性来说,在理论方面会出现怀疑和错误,在实际生活方面也会出现忧虑和悲哀。在知觉表象中,错觉时常取代真相。

但是,在抽象思想范围中,错误可能会延续千百年之久,还可能支配世界上的所有国家,更有可能扩展到人类最高尚的本能之上。同时,受它役使和欺骗的人所推动,可能束缚那些原先无法欺骗的人。它是各时代最有智慧的人所反对的敌人,只有他们战胜这个敌人而获得的结果,才是人类的收获。

所以,当我们一踏上这块土地,就要留心它。人们常常说,即使在真理中看不到实际效用,也应该遵循真理,因为它可能有间接效用,这种间接效用可能出现在人类最不期待它的时候。我要加上一句话:即使在某种错误中看不到任何有害之处,还是应该尽力发现和拔除错误。因为它的害处可能是间接的,可能在我们不注意它的时候突然出现,而所有错误都有可能携带致命的危害。

如果心灵使人类成为创造的主人,如果知识使人类成为创造的主人,那就不可能有无害的错误,更不会有值得尊重的错误。而对那些无时无刻不在献身于克服错误的神圣战斗者而言,我不禁要说,只要真理隐没,错误就会出现,就像太阳落山之后猫头鹰和蝙蝠在夜间出现一样。

但是,我们宁愿看到猫头鹰和蝙蝠驱走西沉的太阳,也不愿看到我们曾经认识和完全表达出来的真理再度消失不见,过去的错误再次支配广大的知识王国。这是真理的力量,它的征服历程,缓慢费力,但是,一旦获胜,就永远不会再被打倒。

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表象,根据它们的构成,可以总结成时间、空间和物质三类,如果我们从客体方面来考虑,或是从纯粹感性和知性,从因果关系的知识方面来考虑,从主体方面来考虑,另一种知识能力就出现在人类身上,这是一种全新的意识,这种意识可以称为“反省思维”。

事实上,反省从知觉而来,也是知觉反思出来的表象。

但是,从根本上来看,反省却获得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本质。知觉的种种形式不会影响反省,它反而支配了一切客体的充足理由原则,也具有完全不同的一面。人类之所以能够思想,让自己的意识与低等动物的意识完全不同,也让处世行为与其他没有理性的动物完全不同,就是因为有这种新意识,就是因为这种与知觉无关的理性概念对所有知觉着的主体都存在抽象的反作用。

人类的能力远优于这些没有理性的低等动物,人类的痛苦也比它们更多、更敏感。

它们只活在现在,但人类除了活在现在之外,还活在过去和未来。它们只求满足当下的需要,人类却以最大的思虑为将来做准备,而且为不可预知的未来日子做准备。它们完全依赖当前的印象,依赖可以觉察到的动机;人类则常被与现在无关的抽象概念所决定。所以人类遵循预先决定的计划,他的行为基于某些准则,和他的环境及当前的偶然印象无关。例如,人类可以安详地为自己的死亡做准备,他可以隐藏过去,把秘密带到坟墓里去。

最后,他在许多动机中选择某一种动机。因为,同时出现于意识中的这些动机,只有在抽象方式中,才能表现出它们自身的知识,其中一个动机排除其他动机,因而在其对意志力的支配力方面能够相互调整。最占优势的动机,即决定待解决问题的动机,是意志深思熟虑的决定因素,也是意志特性的确切表现。

相反,动物则局限于当前的印象,只有对眼前威胁的恐惧,才能抑制其欲望;直到最后,习惯了这个恐惧,并接着受另一种恐惧决定。动物只能感觉和知觉,人除了感觉和知觉外,还能思想和认知;但两者都有意志或欲望活动。

动物以姿势和声音表达它的感情和倾向,人却用语言向别人传达自己的思想,如果他愿意,还可以隐藏自己的思想。语言是人类理性的第一个产物,也是必需的工具。所以在希腊文和拉丁文中,语言和理性是用一个词来表示的:理性一词是从“先天地听”这个含义引申来的,它不是动词“听”的同义词,而是对语言传达的思想所具有的意义的意识。

唯有通过语言,理性才能完成它最重要的功能:几个人的联合行动、许多人有计划的合作、文明、国家;还有科学、经验的储备,共同性质联结在一个概念上,真理的传达、错误的传播,创作思想和诗歌,区分教理和迷信。

动物在死的时候才认识到死亡,人类却在活着的时候已经无时无刻不在死亡的阴影下忙碌。这种情形甚至使未认识到人生不断消减的特性的人,也感到生命并不完美。虽然我们不能确定我们最赞许的人类行为,如自发的行为和高贵的情操是不是哲学或宗教的结果主要是由于上述这些理由,人类才创造了哲学和宗教。我们可以说,各派哲学家的惊人看法与宗教教士的冷酷习性不同,这些哲学观点都是理性的产物。

每个时代,每个国家,都有一个普遍的看法,这些诸多方面的成就都产生于一个普遍原则,都产生于明显属于人类理性的特殊智力。此外,我们不难发现这个能力的种种表现,在理性表现与人类其他能力和性质不同的地方,不难区别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不合理的。最后,我们不难指出,即使最敏感的动物,只要缺乏理性,就无法从这些动物身上获得预期的东西。

我们可以说,所有时代的哲学家,在理性知识方面都一样,同时,他们指出了理性知识的一些非常重要的表现。诸如控制情绪,疏导激情,推断结论,形成普遍原则,论证先验真理,等等。

知性只有一个功能,即直接认识因果关系。但是,对实在世界的知觉以及一切常识、睿智和创造力,不管它们的应用如何五花八门,都只是这个功能的不同表现。同样,理性也只有一个功能。一切使人和其他动物生命具有的理性表现,也都用这个功能来解释。运不运用这个功能,就是合理或不合理

虽然概念和知觉表象是根本不同的,但是概念却与知觉表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关系,概念就不会存在。这个关系构成概念的整个本质和存在。反省思维是表现最原始的知觉世界的摹本或复制品,却也是一种内容完全不同的特殊摹本。因此,概念就是表象的表象。

谈及概念,充足理由原则也就变成了一种特殊形式。现在我们已经知道,充足理由原则出现在某类表象中的形式,往往构成并综括了这类表象的整个本质。因此时间完全连续,没有别的;空间完全是位置,没有别的;物质完全是因果作用,没有别的。同样,概念的整个本质或抽象观念只是充足理由原则在其中表现的关系。

同时,由于这是对知识的主要关系,因此抽象观念的整个本质只是对另一种观念的关系,这是它的知识基础。

第一,这可能是一个概念,一个抽象观念,也可能只有一个同样的抽象知识基础;但许多知识基础的联系链条并不是无限扩展。最后,它一定会产生一个基于知觉知识的概念。整个反省思维的世界建立在知觉世界之上,以知觉世界为它认识的基础。因此,在这方面,抽象观念的类和其他的类是不同的;在后者中,充足理由原则往往只需要一种对同类表象中另一种观念的关系,但在抽象观念中,却需要具备和另一种表象的关系。

正如我们刚才指出的,和知觉世界没有直接关系,只通过某一概念或几个概念为媒介的那些概念是抽象概念,而那些直接以知觉世界为基础的概念是具体概念。但是后一名称只是概略地应用于那些用此名称指谓的概念。它们往往只是抽象概念,却不是知觉表象。

第一种概念的例子,即完全抽象概念的例子,我们可以指出“关系”“美德”“研究”“起始”等等。第二种概念的例子,即可以笼统地称为具体概念的例子,我们可以指出“人”“石”“马”等等。如果类比恰当的话,我们可以把具体概念称为反省思维的底层建筑,而把抽象概念称为反省思维的上层建筑。

在性质上,理性是女性的,它只在“接受”了以后才能“给予”。

从其本身来看,它一无所有,只是一种作用的空洞形式。除了我总结的逻辑真理的四个原则,没有绝对的纯粹合理知识: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知识的充分理由。即使逻辑的其余部分也不是纯粹的合理知识。它以各种概念的种种关系和结合为先决条件。但是,一般概念只存在于经验知觉的表象之后,同时,它们的整个本质完全是它们和知觉表象的关系。

所以它们以知觉表象为先决条件。不过,不必先假设特殊内容,只假设一般内容的存在就够了。所以整个看来,逻辑可以看作纯粹理性科学。在其他科学中,理性从知觉表象中获得内容;数学从表现于一切经验之前的直觉或知觉中,从空间和时间的种种关系中获得内容;在纯粹自然科学中,即我们所谓先于任何经验的自然过程中,科学的内容来自纯粹知性,来自因果法则及其与空间、时间的纯粹直觉或知觉相关联的先天知识。

在其他所有科学中,凡不是产生刚才所说的那些起源中的一切东西都属于经验。

一般说来,所谓合理认识就是凭借心灵能力产生判断,而这种判断的充足的知识基础是本身以外的东西,是真实的东西。因此只有抽象的认识才是理性知识。所以它是理性的结果。因此我们不能确切地说,低等动物也能合理地认识任何事物,即使它们能认识知觉中表现出来的东西,即使它们对这些东西有记忆力,即使它们也有想象力。

我们说它们有意识,虽然这个词来自动词“合理认识”,但意识概念总和任何一种表象相符合。因此我们说植物有生命,但没有意识。所以理性知识是抽象意识,是理性概念中永远具有的,是用来认知的概念中永远具有的。

9

因此,理性知识是一种抽象知识,是理性所特有的而与知性不同的知识。

现在,对知识来说,由于理性只以复制的方式来获得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实际上它并没有扩充我们的知识,只是给予另一种形式。我们可以用抽象方式概括地认识原先以具体方式在感官知觉中所认识的东西。但是这一点比初看时重要得多。因为它完全基于一个事实,知识已变为理性的或抽象的,它可以保留下来,可以传给别人并广泛应用于实际事物上。感官知觉形式的知识只适用于特例,只涉及最接近的东西。

到现在为止,感性和知性在同一时间内,只能理解一个对象;因此所有持久的,经过安排的和有计划的活动,必定来自种种原则,来自抽象知识,也必定依据这些原则而实行。例如,由知性得到的因果知识,比任何可用抽象方式来思考的东西要完整得多、深刻得多,也彻底得多。只有知性才在知觉中直接而完整地认识杠杆、滑轮或齿轮效果的本质,才认识拱门固定不移等等。

但是由于我们刚才所说的知觉知识的特殊性,它只能用到直接表现的东西上面,单纯知性永远不能教我们建造机器或房子。理性必须拿抽象概念来代替知觉表象,并把抽象概念作为活动的指南。如果它们正确无误的话,预期的结果就会出现。

同样,在对抛物线、双曲线和螺旋线的本质及构造的纯粹知觉中,我们也具有完整的知识。可如果我们想把这个知识实际地运用出来,就必须先变成抽象知识,由此,一定会失去它的直觉性质或知觉性质。但在另一方面,却获得了作为抽象知识的确定和精确。微积分实际上没有扩充我们关于曲线的知识,它所包含的都是早已在这条曲线的纯粹知觉中的。但是,它改变知识的种类,它把直觉改变为抽象知识,这种抽象知识在应用方面相当重要。

概念有一种性质,这种性质、概念好像镶嵌的石块,这种性质、知觉永远和它们近似。就是这种性质,使得概念不能在艺术中创造出好作品。

如果歌唱家或音乐家想拿反省思维来指导自己的表演,那么永远也唱不出来。这种情形对作家、画家和诗人也一样。在艺术中,概念永远得不到结果。概念只能在技术方面指导艺术,只有这样才是科学的。我们将在第三卷中,更详细地讨论为什么真正的艺术都是从感性知识而来而绝非从概念而来。

其实,人类行为方面也是一样,在压抑、克制自私和兽性的显著表现方面,概念只有消极的价值:所以,文雅的态度是自我压抑、自我克制的良好的产物。但是,行为方面一切动人的、仁慈的、可爱的表现,一切亲切和友谊,必定不是来自概念。如果来自概念,“我们就会觉得是故意的,很不正当”。所有人性的伪装,都是反省思维的结果,但是,它不能经常保持连续性。

塞涅卡 在他的著作《论美德》中说:“没有人可以永远戴着面具,伪装和矫饰总会露出马脚。”通常,我们也发现确实如此。当人类为生活所迫,需要当下直接的结论、大胆的行动、迅速和确切的了解时,理性是需要的;但是,如果理性占据优势,就会破坏其他一切。同时,由于困惑混乱,理性会阻碍直觉的、直接的发现以及基于单纯知性的正确把握。因此,也将造成踌躇不定。

最后,美德和神圣不是从反省思维而来,而是从意志的深处来的,也是从意志对知识的关系来的。对这方面的说明属于本书另一部分。不过,这里我可以说,有关伦理学的信条,在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人类理性中都一样,但每个人的行为方式则不一样。反之,行为方式的差异也没有造成理性上的伦理信仰的差异。

我们认为,行为应该受感情支配,不应该受概念支配,因此只应该受伦理类型的支配。信条完全占据了无益的理性。但行为最后却循着它自身的路线,与信条毫无关系。一般地说,不是根据抽象的规则,而是根据非言说的格言更能恰当地表现人格,这种格言的表现就是人的全部性格。所以,不管各个国家的宗教信条如何不同,在所有国家中,良善行动总会伴随着无法形容的满足;而邪恶行动总是附带着无限的悔恨。

任何嘲笑无法使善行动摇,任何教士攫取的赦免权也无法让他从恶行中解脱。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必须承认,为了追求有德行的生活,理性的应用还是需要的;理性不是德行生活的渊源,而只有附属的功用:就是保持决心,提供能支持脆弱的格言,使行动前后一致。在艺术中,概念所担任的角色也是一样,和它的主要内容也没多大关系,有助于艺术品的完成,因为天才不会随意产生,各个部分都必须结为一体。

至于各种科学内容,往往是世俗现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根据充足理由原则,在“为什么”三个字的驱使之下种种现象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只在充足理由原则之下才有意义、才有效力。平常我们所谓的“解释”就是建立在这个关系上。所以除了在充足理由原则中显示的两个表象以外,“解释”永远不能有更多的表示。

如果我们这样做,就不能再问自己为什么。因为我们所证明的关系,绝对无法想象成别的关系;换句话说,它是一切知识的形式。所以我们不问为什么二加二等于四,也不问为什么三角形中三个角相等决定三个边相等,不问为什么结果随着既定的原因而来,更不问为什么结论真前提就一定真。

凡是没有得到不需任何“理由”的解释,都只能算是一个被认识的神秘特质。但是,这是每一种自然力量的原始特性。自然科学的每一种解释的最后结果都是这种神秘特质,因此都显得晦暗不明。

它不能解释一块石头的内在本性,也不能解释人类的本性;它无法说明石头的重量、内聚力、化学性质等,也无法说明人类的认知能力和行动。例如,重量是一种十分神秘的性质,因为它是不能用思想来解决的,也不是仅仅从知识的形式就能推论出来的。反之,机械规律的法则的情形就不同,它是伴随因果法则而来的;因此,只需根据因果法则,就能把它充分解释清楚了。

有两种东西是完全无法解释的,它们都无法归结到充足理由原则所表明的那种关系之中。这两种东西是:第一,四种形式的充足理由原则,它们是所有解释的原则,只有和这些原则有关,“解释”才有意义;第二,物自体,这些原则没有涉及物自体,物自体却能作为一切现象的根源。关于物自体的知识向我们证明:物自体不服从充足理由原则。

目前,我们不必了解物自体,通过下卷的讨论才能认识物自体。在下卷中,我们将继续讨论各种科学的可能成就。但是由于自然科学及其他一切对万物的解释不会超越某一界限,甚至解释的原则即充足理由原则也不能超越某一界限,自然科学及其他一切科学对许多现象都无法解释。

于是,哲学便接手科学的工作,用本身特有的方法来处理这些用科学无法解释的东西;这种方法和科学方法完全不同。

我们说过,从这条线索得到的每一种解释都只是相对的,它在彼此关系上解释了许多现象,却没解释某些先决条件。例如,在数学中,这个没有得到解释的东西是空间和时间;在机械学、物理学和化学中,没有得到解释的是物质及其各种性质、自然的原始力量和法则;在植物学和动物学中,没有解释种属差别和生命;在历史学中,没有解释人种及一切思想和意志的属性。

在所有这些科学中,充足理由原则的形式是每一种科学都可以应用的。只有哲学不以任何所知的东西为先决条件;它把一切东西都看作是外在的,把一切东西都当作问题看待。这里所谓的一切东西不但包括现象之间的关系,也包括现象本身,甚至包括其他科学用来解释各种现象的充足理由原则。

在哲学中用这种说明不会得到任何结果,对哲学来说,与它联结在一起的模糊关系,都是一种问题。这种模糊的关系,在解释了“连接”是怎么回事以前和以后,都是个问题。科学所假设的、当作解释基础和限制的,正是哲学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说:科学停止的地方,就是哲学开始的地方。

它不能建立在种种证明之上,这些证明从已知原则推导到未知原则;但是,一切东西仍旧是未知的和外在的。没有任何原则可以解释世界及其所有现象产生的原因,所以,不可能像斯宾诺莎希望的那样,去建立一种证明“第一原则”的哲学。

哲学是最普遍的理性知识,哲学的原则不能从更普遍的另一种原则中得来,矛盾原则只是建立了概念之间的一致,却并不创造概念。充足理由原则只是在解释现象之间的关联,并不解释现象。所以哲学不能基于这些原则去寻求关于整个世界的“生成的原因”或“终结的原因”。至少,我的哲学不会用任何方式认识世界存在的原因或理由,只想认识世界的本相。

但是在这里,理由或原因隶属于真相,“为什么”隶属于“什么”,因为“为什么”早已存在于这个世界,通过种种现象形式,只有通过充足理由原则,“什么”才会产生,才有意义与效力。其实我们可以说,每个人都无须帮助就认识世界是什么,他自己就是认识主体,而世界只是知识的表象,主体足以认识任何表象。

至此我们就能明白,这是真实的。但是,那种知识是经验的、具体的。哲学的任务,是以抽象方式重新创造这种知识,把不断变化的知觉和感觉这个广泛概念下所包含的,把消极的东西解释成非抽象、显明和合理的知识,并让它们变成永恒的合理知识。

所以它必须含有抽象陈述,必须含有关于整个世界本性的解释,必须包含整体,也必须包含所有部分。因此,为了不让自身消失在特殊判断的无限杂多中,它必须运用抽象作用,并用共相来思考一切个别的东西,也用共相来思考一切个别东西之间的区别。

所以,它必须一方面是分离的,另一方面又是联合的,哲学的这种双重性就是为了借助抽象概念,根据自身本性所了解的整个世界的摹本,将之表现在合理知识之前。哲学用抽象概念决定世界的本性,通过这些概念,必定认识了一切个体和共相。所以关于这两者的知识必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从事哲学思维的能力,就是柏拉图所谓的能够获得“多中之一”的知识和“一中之多”的知识的能力。

所以,哲学是普遍判断的总和,它的知识基础来自整个世界本身,包括在人类意识中发现的一切;哲学就是用抽象概念对这个世界所做的一种完整概述,一种反省思维,而这种反省思维只有在它把某一概念之下相同的东西联结起来,把不同东西归结为某一类时,才可能出现。

正因为世界的各个部分属于同一整体,各个部分之间趋向一致,世界的摹本也一定存在着这种一致。所以整体系统的种种判断可以从其中的各个部分里推演出来。要产生第一个判断,各个部分必须整个地出现在我们对世界的具体认识中,先包含在具体知识中。正如所有直接证明比间接证明更确定一样;各个部分同时出现要比依次出现更确定、清晰。

这种一致让世界的各个部分共同结合在同一种思想之下。这种一致,来自知觉世界本身的一致和统一,是它们共同的知识基础。所以我们不必运用这种一致来建立知觉世界的一致和统一,不要把知觉看作先于世界各个部分,知觉只是用来肯定世界各个部分的真实、明确的认知能力。这个问题,只有等到解决时,才能让人彻底明白。

与低等动物不同的人类,由于有了理性,对整个生命生发的多样观点,可以和现实生活的几何的、无趣的、抽象的、简单的计划相比。所以,他和低等动物的关系,就像航海家和没有受过教育的水手之间的关系,航海家借助航海图、罗盘和四分仪随时随地准确地知道自己的航线和海上的位置,而水手只能看波浪和天际来预估。

因此,除了具体的生活,人类时常过着一种抽象生活,这很奇妙,也非常值得注意。在具体生活中,人是现实生活风暴的牺牲品,也是眼前势力的牺牲品。他必须奋斗、受苦,然后像动物一样死去。然而他的抽象生命,正因为面对自己的理性自觉,所以是对具体生活静寂的反省。我们所参考的就是那简单的蓝图或计划。

在这种安静思虑的环境中,一个人觉得过去彻底支配了他,强烈影响了他的只是枯燥无趣的东西,当下和他也无关:他只是旁观者。这种从现实生活退到反省思维中的情形,可以和演员相比。演员曾在舞台上扮演一个角色,也置身在观众之中,在重新走上舞台之前,静静地观察,看看有什么事情要发生,即使是迎接自己的死亡也是反省的状态;但是只要他再度走上了舞台,在那里活动、受苦,就像他过去所必须做的一样,没有反省,只有直接的体验。

从这种双重生活中产生了人类所特有的恬静心境,但和动物的无思无虑完全不同。根据以往的反省思维或既定的决断或公认的必然性,这种恬静让人在冷漠的心情之下遭遇或完成他们认为最重要的东西:自杀、死刑、决斗,一切危及生命的行动。

总之,完成他的整个动物本性所反抗的东西。

在这种环境之下,我们看到理性支配动物性达到什么程度,而我们对强者说:“你真是铁石心肠。”(《伊利昂纪》)我们正可以说,理性在实际中表现出来的,在行动受理性指导的地方,动机成了抽象概念;在我们不被特殊的知觉表象决定,也不被支配动物的一时印象所决定的地方,实践理性表现出来了。

斯多亚学派 中所说的理想,是实践理性的最完美发展,是人类运用理性所能达到的最高峰。

在实践理性方面,人和动物之间的差别最明显。

从根本上说,斯多亚伦理学不是道德学说,而只是达到理性生活的指导,它的目的是通过内心的平静来求得幸福的生活。其中的道德行为只是偶然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所以,斯多亚的道德理论,与那些直接重视德行本身的伦理体系,如吠陀的伦理学说,柏拉图、基督教和康德的伦理学说,是有着根本不同的。

然而,斯多亚哲学却告诉我们,只有通过内心的平和与精神的宁静才能真正达到幸福生活,而内心平和与精神宁静又只能通过美好完满的德行才能达到;这是所谓“德行就是至善”的真谛。

如果目的渐渐消失于手段之中,同时以一种与幸福生活过于矛盾,以一种完全不同的德行教诲方式来促成自己的幸福生活。那么,这正是上面所说的那些矛盾之一,即在任何体系中,由于这些矛盾或直接知道的真理,我们就回到违反三段论推理的方法上。例如,我们在斯宾诺莎伦理学中看到,斯宾诺莎伦理学用诡辩从自我中心的功利主义推演出一套纯粹的道德学说。

根据斯多亚伦理学的精神,人类的伟大特权,借助有计划的行动而使生活负担大大解放的理性也不能直接解除生命的不幸。换句话说,不能借助单纯的知识而完全解除生命的不幸。借助理性来认知和思想的无限事物和周遭环境,因短暂人生中的偶然事故,竟然遭受来自强烈欲望和憎恶的剧痛、焦虑和痛苦,他们认为这和理性的特权不符;同时他们认为,理性的适当应用应该使人类摆脱痛苦。

所以,古希腊哲学家安提西尼 说:“如不领悟,只好上吊。”就是说,生命充满了烦恼,我们必须借助正确的思想来超越生命、脱离生命。我们知道,需要和痛苦不一定直接来自匮乏,而是来自求而不得。所以,这种求而不得是唯一使“未得”成为缺陷而产生痛苦的必然条件。人类也从经验中了解到,只有对某种需求的东西抱有期望时,才会产生欲望、滋长欲望。

所以,人类共有的许多无法避免的灾祸、无法获得的幸福,都不会让我们不安、烦恼,只有那些无关紧要而我们又能避免的东西,才会让我们不安、烦恼。其实,不但无法避免的东西完全不会使我们困扰,那些仅仅相对地无法避免的东西也是如此。

所以,曾经和我们的个性关联在一起的不幸,或我们必然得不到的幸运,都一样,或逃避或渴求,都是符合人性的;如果不因希望而培养,每一种欲望都会很快消失,不能再产生痛苦。从这些话我们就可以知道,幸福快乐往往和我们的所得成正比关系;不论量的大小如何,都一样;而增加快乐既可以通过减少我们的欲求,也可以通过增加所得之物来达到。

同样,我们也可以说,一切痛苦都来自我们所要求、所期望的东西和实际得到的东西不成比例。现在,这种不成比例显然只存在于知识方面;通过更完满的洞见,可以完全消除这种缺陷。所以,克里西帕斯 说: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应该适当了解到世上万物倏忽即逝。

因为每当人们失去自制力,遭受不幸的打击或为此而生气、胆怯时,就时常觉得,他所发现的事情和期望的不一样;他陷入错误之中,不认识世界和生命,不知道个人的意志到处都遭到生命机运的敌对、他人的干扰等等。

他不曾运用自己的理性获得生命的一般知识,因而缺乏判断力。他没有在具体事物中认识自己所知晓的东西,因而感到震惊,失去了自制力。所有深深感到的快乐都只是错误和幻想。因为任何得来的希望,都不能维持长久的满足,而且一切所得和快乐都是偶然得来,能够维持多久也不一定,可能很快又失去了。所有的痛苦都来自这种迅速消逝的幻想;两者都来自有缺陷的知识。

所以,有智慧的人远离欢乐和忧愁,任何事情都不能扰乱他的心情。

事实上,整体地看来,斯多亚哲学的伦理体系是一种很有价值的思想规划,运用人类专有的伟大理性来达到一种有益的目的,使人类超越生命所面对的痛苦不幸

因此使他充分享有和其他理性动物不同的尊严。虽然在其他意义下,我们无法谈到这种尊严,然而在这个意义之下却可以谈到。

我对斯多亚哲学伦理体系的看法,要在本书讨论“理性是什么以及能做什么”那部分来解释。但在某种范围内,通过理性运用,通过纯粹合理的伦理学体系,也许可以达到这个目的,虽然经验告诉我们最幸福的人往往是具有实践理性的哲学家。

理论哲学家把生活概念化,而实践哲学家却把概念生活化。然而,实际情形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无法达到完美境界,而适当运用的理性实际上也无法让我们解脱生活的负担和忧愁而达到幸福的境界。相反,如果你想没有痛苦地活下去,就会陷入“幸福生活”这个名词暗含的矛盾中。凡是明白下面解释的人,就会完全理解这一点。因此,在这个完全遵循理性的伦理体系中就看不出这个矛盾。

所以,斯多亚学派哲学家不得不在幸福生活之道中,加上自杀之道;正如东方专制君主的华丽服饰中,往往藏着贵重的毒药瓶子。当无法借助任何原则或三段式推理,而以哲学思想来排遣的肉体痛苦达到极点却无法挽救时,便以自杀来解决。斯多亚学派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幸福生活,但终归无效;除了死亡,没有其他方法来避免痛苦。在这种情形下,必然只有自愿接受死亡这种选择;正如我们自愿接受任何其他医治方法一样。

如此一来,我们在斯多亚哲学的伦理体系和上面所说的那些伦理体系之间发现显著的对立。

因为上面所说的伦理体系直接以德行本身为目的,也不允许人类为了避免痛苦而结束生命。可是在这些伦理体系中,没有一个体系可以提出反对自杀的真正理由,他们只是尽力从各面搜集虚假的解释。真正的理由将在本书第四卷中提出来。

虽然斯多亚哲学的幸福学说和上面所说的其他伦理体系结果一样彼此相似,但在基本原则上却根本不同。上面所提到的那个内在矛盾,即斯多亚哲学伦理体系在基本思想上也受其影响的内在矛盾,决定了斯多亚哲学家永远无法获得生命的内在真相,因而只是呆滞的人体摹本,只是无法产生任何生机的人体模型。

他不能运用自己的智慧,而他内心的完全平和、满足和幸福也直接和人性相矛盾,并且我们对他这种无欲无心之人不能形成任何具体明确的观念。和斯多亚哲学家比起来,那些征服世界的人以及印度哲学中所描写的隐修士显得多么不同;基督教的圣徒,那种充满强烈的生命真实意义的独行者,虽然处在极度痛苦之下,却以完美的德行,以神圣和崇高的姿态出现在我们面前。和斯多亚哲学家比起来,这种人才是真正的超凡脱俗! xSJr1wfL01s35g9a2+XxPq70gPretj7zT9aEfeeBK/xE9qVZBA8ozNTJa7JX43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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